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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05-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505-1996

中文名称:粘土砂混砂机 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clay sand mixer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6-04-11

实施日期:1996-10-01

作废日期:2008-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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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加工机械与设备>>J61铸造设备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JB/T 505-93;被JB/T 505-2008代替

采标情况:JIS B6611-1977 NEQ

出版信息

页数:8 页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是对JB/T 505-93的修订,在技术水平上不低于国外标准或产品的技术指标。 JB/T 505-1996 粘土砂混砂机 通用技术条件 JB/T505-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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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05-1996
粘土砂混砂机通用技术条件
1996-04-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6-10-01实施
JB/T505-1996
本标准是结合JISB6611《间歇式混砂机》和有关国内外最新资料,对JB/T505一9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水平上不低于国外标准或产品的技术指标。在对B505一93进行修订时,仍保留了原标准中经过实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的内容。但在对原标准修订过程中,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将原标准的噪声以盘径分档,修订为以电机总功率分档;增加了使用寿命的试验方法和过载能力及其试验方法;将原标准混砂性能的型砂配方修订为试验用工艺材料配方,以型砂紧实率为测定基准,并按GB268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对原标准适用于间歇混砂机扩大为适用所有粘土砂混砂机,并增加了相应内容:对原标准的混砂能力修订为混砂比能,并采用标准计量单位;原标准引用了B1644《铸造机械通用技术条件》,为便于本标准实施,修订时将JB1644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后,纳入本标准的内容,而不进行直接引用。本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6年10月1日起所有粘土砂混砂机,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JB505一93。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灵。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青岛第四铸造机械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代增、王建香。1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粘干砂混砂机通用技术条件
JB/T 5051996
本标准规定了粘土砂混砂机(以下简称混砂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混砂机。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91—90
GB 2684—81
GB 376683
GB/T 5226.1—1996
GB 6576—86
GB 7932—87
GB 895988
GB 1009588
GB 11365—89
GB/T 13306—91
JB2670—82
JB/T 3000—91
JB/T 5364—91
JB/T 5365.1—91
JB5545—91
JB/T 6331.2—92
ZB J38 001—87
ZB J50 006—88
ZB J50 014—89
3技术要求
3.1设计原则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铸造用原砂及混合料试验方法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机床润滑系统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锥齿轮和准双曲线齿轮
金属切削机床精度检验通则
铸造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砂处理清理设备涂漆技术条件
铸造机械清洁度测定方法重量法铸造机械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铸造机械噪声测定方法声压级测定切削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金属切削机床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3.1.1应保证混砂机结构合理、造型美观和提高混砂机标准化水平。3.1.2应保证混砂机的成套性,包括电气设备、液压和气动元件、专用工具和地脚螺栓等。3.1.3
应保证混砂机的使用性,包括易损件刮板、辗轮、衬板和混砂转子的互换性及保证混砂机正常机械工业部1996-04-11批准
1996-10.01实施
使用的随机附件。
JB/T505—1996
3.1.4应保证混砂机的可靠性、维修性、耐久性。3.1.5应保证取样机构动作灵活、取样顺利。3.1.6混砂机的型号应符合JB/T3000的规定,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归口单位申请型号。3.1.7混砂机参数应按有关参数标准及设计技术文件执行。3.2混砂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3制造混砂机所用的材料、外购件等,均应符合现行标准。3.4安全与卫生
3.4.1混砂机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造成设备损坏的部位应采取安全措施。3.4.2混砂机应配置安全装置,应能保证清理和维修人员在混砂机内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其安全防护应符合JB5545的有关规定,
3.4.3混砂机在运转时不应有异常的冲击声和尖叫声。3.4.4混砂机在空运转条件下,电机总功率小于或等于37kW的混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0dB(A);电机总功率大于37kW~110kW的混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cB(A);电机总功率大于110kW的混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90dB(A)。3.4.5混砂机的防尘设施按GB8959工艺设备和设备密闭的规定执行。3.5液压、气动、润滑系统
3.5.1各种管子不应有凹痕、皱折、压扁、破裂等缺陷,管路弯曲应圆滑,软管不应有扭转现象。3.5.2管路的排列应便于液压、气动、润滑系统的使用、调整和维修。3.5.3混砂机出厂时,液压、气动、润滑系统不应渗漏。3.5.4各轴承润滑部位应密封可靠,不应有污物进入轴承内。当采用润滑脂时,润滑脂的滴点温度不应低于85℃。
3.5.5混砂机液压、气动、润滑系统的其他要求应分别符合GB3766、GB7932和GB6576的有关规定。
3.6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应符合GB/T5226.1的有关规定。3.7加工质量
3.7.1技术文件未注切削加工要求的零件,其加工质量应符合ZBJ38001的规定,3.7.2混砂机传动齿轮不应低于GB10095中8级精度的要求。3.7.3混砂机锥齿轮不应低于GB11365中9级精度的要求。3.7.4主要易损件表面硬度
3.7.4.1碾轮圈采用抗磨白口铸铁时,其硬度不低于300HB,冷凝层厚度不小于7mm;当采用其他材料时,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3.7.4.2混砂转子表面和刮板刃部推荐采用硬质合金镶条或堆焊碳化钨,其硬度不低于50HRC。3.8外观质量
3.8.1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3.8.2外露的加工表面不应有磕碰、划伤和锈蚀。2
JB/T505—1996
3.8.3相配零件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均匀,除设计规定外,一般错位量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表1
结合面边缘边长尺寸
≤ 500
>500~1250
>1250-2500
错位量
3.8.4外露的焊缝应呈光滑的或均匀的鳞片状波纹,表面焊渣应清理干净,并打磨平整。mm
3.8.5装入沉孔的螺钉不应突出零件表面,定位销的端面一般应略凸出于零件表面,带螺尾的锥销大端应沉入孔内,螺栓、螺钉尾端应露出螺母1~2螺距。3.8.6电镀、发蓝、发黑等零件的保护层应完整,不应有褪色、脱落和锈蚀现象。3.8.7各种管路、线路的外露部分,应布置紧凑、排列整齐、固定牢靠,不应与其他零部件发生摩擦或碰撞。
3.8.8混砂机涂漆应符合JB/T5364的规定。3.9装配要求
混砂机构装配精度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规定。3.9.1
3.9.2圆柱齿轮副和锥齿轮副的接触斑点应分别符合GB10095中8级和GB11365中9级精度的规定。
混砂机传动系统清洁度限值不大于油标下限润滑油重量的0.03%。3.9.3
空运转要求
3.10.1混砂机的各工作机构和系统应灵活、平稳,手动、半自动和自动操作的顺序应正确无误。3.10.2混砂机噪声应符合本标准3.4.4的规定。3.10.3辗轮应具有良好的超越性。3.10.4滚动轴承温升不大于35℃,最高温度不大于70℃。3.10.5主电机的空运转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35%3.11、负荷运转要求
3.11.1混砂机在额定负荷运转下运行应平稳、灵活,并不应有漏砂现象。3.11.2混砂机的混砂性能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a)辗轮混砂机和辗轮转子混砂机、转子混砂机和摆轮混砂机,分别在混合时间25min和1.5min内,其型砂湿压强度增长率均不应低于95%;b)连续式混砂机的型砂性能均匀率不应超过5%:c)混制的型砂中不应有直径超过3mm的膨润土团。3.11.3混砂机应有不小于额定加料量或生产率10%的过载能力。3.11.4间歇式混砂机混砂比能不应大于7.2x103J/kg。3.11.5间歇式混砂机残留砂量不应大于额定加料量的2%。3.12使用寿命要求
JB/T 505—1996
3.12.1混砂转子和刮板使用寿命均不应低于500h。3.12.2混砂机首次大修期(以更换混砂机传动齿轮副为准)不应低于12000h。4试验方法
4.1空运转试验方法
4.1.1轮超越性试验方法
把辗轮与底衬板间隙调到规定最小值,并在混砂机辗盘中放置一根圆木棒,直径为最小间隙值加20mm,长度为直径2倍。启动混砂机后,辗轮能灵活越过木棒,并不冲击底衬板。4.1.2噪声试验方法
混砂机的噪声按JB/T6331.2规定的方法测定。4.1.3轴承温升试验方法
在连续空运转2h后,用点温计立即测量轴承座外壳最高温度,然后加3℃修正值,即为轴承的最高温度,其轴承温升等于轴承最高温度减去环境温度。4.1.4主电机的空载电流试验方法用测量精度不低于2.5%的测量仪器来测量电机电流。4.2负载运转试验方法
混砂机负载试验前,必须进行空运转试验。4.2.1间歇式混砂机残留砂量试验方法按规定时间混制完毕,并按规定时间卸砂后,清扫辗盘内的残留型砂,进行称量。4.2.2混砂机的混砂性能试验方法4.2.2.1间歇式混砂机的混砂性能试验方法a)试验用工艺材料配方
试验用工艺材料配方见表2。
工艺材料名称
膨润土
b)水分配比的测定
粒度组别21(70/140)
粒度组别21(70/140)
把试验用工艺材料,按规定配比在任一混砂机内加水混合,在使其紧实率达到(40士1)%和湿压强度不小于100Pa的条件下,测定加水量与试验用工艺材料的配比,即为试验用工艺材料的水分配比。①取样方法
按规定试验用工艺材料配方,启动混砂机,将试验用工艺材料加入被测混砂机中混合,采用一次加入新砂、旧砂后,一次加入规定配比的水混0.5min,然后一次加入膨润土和煤粉的方法,使混砂机在额定加料量下进行混合,每隔0.5mn的混合时间随机各取三个砂样。4
型砂性能的测定
JB/T 505—1996
按GB2684规定的方法,测定每个砂样的湿压强度和紧实率,并分别计算出每次取样的平均湿压强度和紧实率,列于表3。
混合时间、湿压强度、紧实率
混合时间min
砂样编号
湿压强度IPa
紧实率%
砂样平均湿压强度KPa
砂样平均紧实率%
e)型砂湿压强度增长率的测定
在最大砂样平均湿压强度环小于100kPa的条件下,按式(1)计算间歇式混砂机的型砂湿压强度增长率:
式中:△S一混砂机型砂湿压强度增长率:S
s°一一转子和摆轮混砂机、辗轮和辗轮转子混砂机的混合时间分别在1.5min、25min内,达到紧实率不小于39%的砂样平均湿压强度最大值,kPa;S一在混合时间为5.0mim的时间内,某混合时间紧实率为39%的砂样平均湿压强度最大值,kPa。
4.2.2.2连续式混砂机的混砂性能均匀率试验方法a)试验用工艺材料
按4.22.1给出的工艺材料配方。b)水分配比的测定
按4.22.1给出的水分配比测定。)取样方法
按规定参数和方法进行混制型砂,待混砂机正常工作后,每隔15s取一个砂样,连续取10个砂样。①型砂性能的测定
按GB2684中规定的方法,分别测定每个砂样的紧实率、湿压强度和透气性,并分别计算出平均湿压强度、紧实率和透气性。
均匀率的测定
连续式混砂机的型砂各项性能均匀率按式(2)计算,其最大E为连续式混砂机的型砂性能均匀率。A×100%
式中:E一连续式混砂机的型砂某项性能均匀率;A一一10个砂样的型砂某项性能平均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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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一10个砂样的型砂某项性能平均值与任一砂样该项性能之差绝对值的最大值。4.2.3过载能力试验方法
以额定加料量或生产率为110%的型砂进行混砂,用测量功率系统(包括测量记录在内的系统误差不大于5%)测其各电机卸料前负荷最大功率应不超过电机的额定功率,传动系统和混砂机构应平稳灵活。
4.2.4间歇式混砂机混砂比能试验方法在混砂性能达到3.11.2的条件下,混制湿压强度不低于100kPa、紧实率不小于39%的型砂,按式(3)计算:
H,=3.6×10°PT/G.
式中:H,—间歇式混砂机的混砂比能,J/kg;G—额定加料量,kg;
P负载总功率的最大值,kW;
T—混合周期,h。
4.3使用寿命试验方法
4.3.1首次大修期试验方法
以更换混砂机传动齿轮副为准,但应有不少于二份的用户证明。4.3.2混砂转子和刮板使用寿命试验方法a)试验法(仲裁型)
·(3)
用一台混砂机装上经检验合格的刮板和混砂转子以额定加料量或生产率在规定条件下进行混砂可以用干砂),其使用寿命应达到要求。b)统计法
按用户(要求不少于二台混砂机)实际运转记录,但必须在额定加料量或生产率变动不大于±10%为准,来判定刮板和混砂转子的使用寿命。c)零件检测法
混砂机转子表面和刮板刃部硬度不低于50HRC,堆焊层厚度不低于2.0mm,在衬板夹角方向上堆焊尺寸不低于10mm(刮板)。
4.4混砂机清洁度的测定
清洁度按JB/T5365.1的方法测定。4.5混砂机构装配精度的测定
混砂机构装配精度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每台混砂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出厂。5.1.2在质量合格证明书中应注明3.9.1、3.10.1、3.10.4的检验结果5.1.3其他项目可不在合格证明书中标明检验结果。5.1.4常规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抽样检验时抽样数量为每批的2%,但不少于一台,在抽样检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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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发现不合格项目,则以加倍数量检验,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该批产品不予验收。(标准的附录)
5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a)常规项目:3.4、3.5.3、3.5.5、3.8.4、3.8.7、3.8.8、3.9.1、3.10和6.1;b)抽检项目:3.6、3.9.2和3.11。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停产一年以上,恢复正常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2型式检验实行随机抽样,抽样基数除新产品鉴定外不少于2%,抽样数量不少于一台。5.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5.2.4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
5标志、包装、储运
每台混砂机应在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混砂机的包装应符合ZBJ50014的规定。混砂机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混砂机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ZBJ50006的规定。a)使用说明书;Www.bzxZ.net
b)合格证明书:
c)装箱单。
6.5混砂机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和机械化装载的现行有关规定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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