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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1336-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JF 1336-2012

中文名称:非自动秤

标准类别:国家计量标准(J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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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 1336-2012 非自动秤 JJF1336-201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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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336-2012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Program of Pattern Evaluation for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Non-self-indicating Weighing Instruments)2012-03-05发布
2012-06-05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JJF1336—20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质检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
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
2012年5月第一版
印张2.75
字数54千字
2012年5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26·J-2692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如有印装差错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JJF1336—2012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
型式评价大纲
Program of PatternEvaluationfor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Non-self-indicating Weighing Instruments)归口单位: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青岛衡器测试中心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青岛公平衡器总公司
本规范委托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JJF1336—2012
代替JJG555—1996
中有关“非自行指
示秤”的规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JJF1336-2012
于旭光(青岛衡器测试中心)
钟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鲁新光(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赵易彬(青岛衡器测试中心)
参加起草人:
孟江(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富欣(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李守国(青岛公平衡器总公司)引言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
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
准确度等级
JJF1336-—2012
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要求5.4结构设计要求
安装标志要求
试验样机的提供
5.7技术资料·
6计量要求
准确度等级的划分
检定分度值·
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零点·
鉴别力·
灵敏度·
通用技术要求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7.1适用性
防欺骗性使用·
称量结果的指示:
7.4指示装置.
7.5结构要求
型式评价项目一览表
9试验项目的试验条件和方法
9.1试验条件.
9.2法制管理要求的检查
9.3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
9.4计量性能的试验
10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
(2)
(3)
(3)
(5)
(5)
型式评价结果的判定原则
型式评价总结论
10.3型式评价报告格式
附录A
型式评价原始记录格式
附录B
型式评价报告内页格式
JJF1336-2012
JJF13362012
JJF1336一2012《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修改采用了OIMLR76-1:2006《非自动衡器第1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国际建议中有关非自行指示秤的规定,同时参照了GB/T335一2002《非自行指示秤》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的。替代了JJG555一1996《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中有关非自行指示秤的规定。在编写格式上执行了JJF1016一2009《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规定Ⅲ
1范围
JJF1336—2012
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型式评价大纲本大纲适用于国家依法管理的中准确度等级和普通准确度等级的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秤)(以下简称秤)的型式评价。2引用文件
JJG99—2006码
JF1181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GB/T335—2002非自行指示秤
GB/T14250衡器术语
OIMLR76-1:2006非自动衡器第1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Non-automaticweighing instruments--Partl:Meatrological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大纲;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大纲。3术语
本大纲所用的术语与JJF1181《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和GB/T14250《衡器术语》的术语相一致。
4概述
非自行指示秤是基于杠杆平衡原理而设计,完全靠人员操作来取得平衡位置的机械秤,即通过增碗的增减和(或)游碗在标尺上的移动来平衡被测物的重量,通过计量杠杆的摆动来确定平衡状态,从而获得称量示值。非自行指示秤主要包括各种机械杠杆秤,如移动式的案秤、台秤,固定式的地上衡、地中衡等。5法制管理要求
5.1计量单位
秤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克(g)、千克(kg)和吨(t)。5.2准确度等级
秤的准确度等级和符号见表1。
表1准确度等级和符号
准确度等级
中准确度等级
普通准确度等级
JJF1336—2012
5.3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要求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应标注在秤的明显易见的部位,应表示在永久固定于秤的铭牌或粘贴标签上,或在秤自身不可拆卸部分上。标志和标识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5.3.1计量法制标志内容
a)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应留出相应位置);b)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试验样机可留出相应位置;本项不是强制性规定);
c)产品合格印、证(此项可与计量器具本体分开设置)。5.3.2计量器具标识内容
a)秤的制造厂的名称或商标标志;b)秤的名称、规格(型号);
c)准确度等级标志,或D;
d)最大秤量,表示为Max;
e)最小秤量,表示为Min;
f)检定分度值,表示为e;
g)最大安全载荷,表示为Lim;h)秤的编号;
i)具有增碗的秤的臂比;
i)需要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仅适于特殊用途的秤)。5.4结构设计要求
对不允许使用者自行调整的部件(如:游碗、调整腔),应采用封闭式结构或者留有加封印的位置。
5.5安装标志要求
对安装不当会影响准确度等性能的秤,应有安装说明的标志。5.6试验样机的提供
申请单位应提供自已生产的样机。申请单位可以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系列产品提出申请。试验样机的提供应符合下述要求:a)按单一产品提出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三台样机,任选其中一台样机进行性能试验,其余二台样机,一台作为结构检查使用,另一台作备用样机。对于大型或价值昂贵的产品,可提供二台或一台样机,对大型的产品,至少应在一台完整安装的样机上进行全部的现场试验。
b)按系列产品提出申请的,每个系列产品中抽取三分之一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每种规格提供试验样机的数量,按申请单一产品的原则执行。5.7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按照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要求向技术机构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
一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
-使用说明书;
JJF1336—2012
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6计量要求
6.1准确度等级的划分
表2给出了秤的准确度等级与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秤量的关系表2准确度等级与检定分度值、检定分度数和最小秤量的关系检定分度值
准确度等级
中准确度等级
普通准确度等级
6.2检定分度值
检定分度数
n=Max/e
秤的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相等,即e一d。6.3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6.3.1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小秤量
表3给出了型式评价试验中秤的最大允许误差,适用于对秤的加载或卸载。表3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
以检定分度值e表示的载荷m
0≤m≤500
5002000m10000
502006.3.2当计量杠杆单独测量时,其最大允许误差应为表3所示整机最大允许误差的0.5倍。
6.3.3增碗应符合JJG99一2006《础码》中M2等级础码允差的要求。6.4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无论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单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超过秤在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6.4.1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量所得结果之间的差值,应不大于秤在该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6.4.2偏载
JJF1336—2012
同一载荷在秤的承载器不同位置称量的示值误差应不大于秤在该秤量下的最大允许误差。
6.5零点
将计量杠杆调整至平衡位置,然后按照9.4.2的要求对秤进行零点试验时,计量杠杆应仍能保持平衡。
6.6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秤上,轻缓地放上或取下约等于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0.4倍的附加码,此时计量杠杆在示准器内应产生一可见的位移。6.7灵敏度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秤上,施加其值约等于相应秤量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的附加础码,由此引起计量杠杆的恒定位移至少应为:对最大秤量Max≤30kg的秤为2mm;对最大秤量Max>30kg的秤为5mm。6.8倾斜
倾斜对秤的影响应分别在纵向倾斜和横向倾斜下进行测定秤处于标准位置(不倾斜)的示值与倾斜位置的示值(任何方向倾斜到极限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
一在空载时为2e(在标准位置空载时首先已调到零点);一在受载时,为相应秤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在空载时,秤在标准位置和倾斜位置均调到零点)。
注:固定安装的秤不适用倾斜的要求。7通用技术要求
7.1适用性
7.1.1应用的适用性
秤的设计应满足其使用目的。
7.1.2使用的适用性
为了确保在使用期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秤的结构应坚固和精密。7.1.3检定适用性
秤应允许对其按本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尤其是承载器必须能够容易并且绝对安全地放置标准码,如果不能放置础码,应设置一个附加支撑装置。
7.2防欺骗性使用
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7.3称量结果的指示
7.3.1读数品质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主要指示必须可靠,易读和清晰。4
7.3.2示值的形式
JJF1336—2012
分度值应以1×10,2×10°或5X10°形式表示,指数k为正整数、负整数或等于零。
7.4指示装置
7.4.1标尺和游碗
7.4.1.1标尺标记形式
标尺上的分度值为秤的检定分度值。标尺标记应由宽度恒定的刻线组成,刻线的宽度在标尺间距的1/10和1/4之间,但不小于0.2mm,最短的刻线长度至少应等于标尺间距。双标尺的秤上主标尺的标尺标记由槽口组成。7.4.1.2标尺间距
标尺刻线的间距应不小于2mm,以保证间距尺寸的机械允差不使称量结果产生超过0.2e的误差。
7.4.1.3限位
游碗的移动下限应限制在标尺零点刻线的部位。7.4.1.4游的指示器件
游蛇的指示器件系指游砭的指示部位。游碗的指示部位应能与标尺零点刻线及任标尺刻线相对正,其差异应不大于刻线宽度的1/2。7.4.1.5游碗装置
除副标尺外,游蛇上没有可移动部件。游蛇上没有可聚积外来杂物的空腔或凹陷。游碗应加以保护,不应改变其质量。游碗在标尺上不用工具不能打开或取下。游碗在标尺上应移动自如,必须施加一定的力,才能使游碗在标尺上移动。7.4.2平衡调整装置和重心调整装置7.4.2.1平衡调整装置
平衡调整装置为一副螺栓、螺母,不经调整不能自行移动。7.4.2.2重心调整装置
重心调整装置为一副垂直的螺栓、螺母,调整后应固定位置,不用工具不能使其移动。
7.4.3具有增碗的秤的臂比要求
臂比形式为1:5,1:10,1:50,1:100。秤的臂比应清楚、永久地标志在增碗和主标尺的明显处。7.5结构要求
7.5.1平衡指示器件
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秤(地上衡、地中衡除外),应保证在秤的两个相对侧面分别能看到指示器件和标尺标记的平衡状态。7.5.2刀子、刀承和挡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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