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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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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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processing ofSolidwastesincementkil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部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与定义
4.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1水泥窑
4.2固体废物投加设施
4.3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4.4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
4.5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
4.6分析化验室
5.固体废物特性要求
5.1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5.2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5.3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
6.协同处置运行操作技术要求.6.1固体废物的准入评估,
6.2固体废物的接收与分析.
6.3固体废物购存的技术要求
6.4固体废物预处理的技术要求
6.5固体废物厂内输送的技术要求6.6固体废物投加的技术要求
7.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7.1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
7.2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控制
7.3烟气排放控制
7.4废水排放控制
7.5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
........8
8.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性能测试(试烧)要求8.1性能测试内容
8.2性能测试结果合格的判定依据9.特殊废物协同处置技术要求
9.1医疗废物
9.2应急事件废物.
9.3不明性质废物
10.人员与制度要求
10.1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0.2人员培训制度
10.3安全管理制度
10.4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5应急管理制度
10.6操作运行记录制度
10.7环境管理制度
附录A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金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
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研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7.2节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915
GB8978
GB12573
GB14554
GB15562.2
GB18597
GB30485
GB50016
HJ/T20
通用硅酸盐水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泥取样方法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
HJ/T76
HJ/T176
HJ/T177
HJ/T298
HJ/T299
AQ/T9002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年第27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3.术语和定义
3.1水泥窑协同处置co-processingincementkilns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3.2固体废物solid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3.3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s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4应急事件废物emergencywastes指由于污染事故、安全事故、重大灾害等事件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集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5不明性质废物unknownwastes指无法通过废物本身所附信息、废物产生源信息等常规渠道获得废物性质信息的废物。3.6新型干法水泥窑newdryprocesscementkiln2
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3.7窑磨一体机模式compoundmode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在同一套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模式,3.8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heatutilizationsystemofkilnexhaustgas引入水泥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3.9预处理pretreatment
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要求,对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3.10投加量(FM)feedingamount指协同处置过程中,每生产单位质量的熟料或水泥时,某种元素或成分的投加质量(单位:mg/kg-cli或mg/kg-cem)。3.11投加速率(FR)feedingrate指协同处置过程中,单位时间内某种元素或成分的投加质量(单位:mg/h)。3.12楚毁去除率(DRE)destructionandremovalefficiency指投入窑中的特征有机化合物与残留在排放烟气中的该化合物质量之差,占投入窑中该化合物质量的百分比。DRE的表达式如下:Wm-Wg×100%
其中:W为单位时间内投入窑中的特征有机化合物的总量,kg/hW.为单位时间内随烟气排出的该化合物的总量,kg/h。3.13有机标识物organicmarker
指在测试水泥窑对有机化合物的焚毁去除率的试验中向水泥窑内加入的难降解的特征有机化合物。bZxz.net
3.14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10°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02含量10%的干烟气中的数值。3
4.协同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1水泥窑
4.1.1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泥窑可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a)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
b)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日。c)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
4.1.2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具备以下功能a)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
b)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包括窑头烟气温度、压力:窑表面温度:窑尾烟气温度、压力、O2浓度;分解炉或最低一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O2浓度:顶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O2、CO浓度。
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保证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GB30485的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配备粉尘、NOx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76的要求,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
d)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4.1.3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设施所在位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c)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认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路线应不经过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
4.2固体废物投加设施
4.2.1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b)固体废物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固体废物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4
c)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固体废物搭桥堵塞。d)配置可实时显示固体废物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e)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当水泥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窑内温度、压力、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时,可自动停正固体废物投加。f)处理腐蚀性废物时,投加和输送装置应采用防腐材料。4.2.2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投加位置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从以下三处选择(参见附录A):a)窑头高温段,包括主燃烧器投加点和窑门罩投加点b)窑尾高温段,包括分解炉、窑尾烟室和上升烟道投加点。c)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
4.2.3不同位置的投加设施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a)生料磨投加可借用常规生料投料设施。b)主燃烧器投加设施应采用多通道燃烧器,并配备泵力或气力输送装置;窑门罩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输送装置,并在窑门罩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c)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泉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并在窑尾烟室、上升烟道或分解炉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可对分解炉燃烧器的气固相通道进行适当改造,使之适合液态或小颗粒状废物的输送和投加,4.3固体废物购存设施
4.3.1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
4.3.2固体废物贬存设施内应专门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应与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区隔离,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4.3.3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水泥窑窑体、分解炉和预热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贮存和卸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4.3.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GB18597和HJ/T176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区应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清晰的撤离路线;危险废物贮存区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4.3.5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5
置:贮存设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4.3.6除第4.3.4和4.3.5两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
4.4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
4.4.1固体废物的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含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4.4.2预处理设施所用材料需适应固体废物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
4.4.3预处理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火用水储量大于50m: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对易燃性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的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应优先配备氮气充入装置4.4.4危险废物预处理区域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4.4.5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确定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a)从配料系统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和配料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烘干等装置。
b)从窑尾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和混合搅拌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分选和筛分等装置。
c)从窑头入窑的固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破碎、分选和精筛的功能d)液态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混合搅拌功能,若液态废物中有较大的颗粒物,可在混合搅拌系统内配加研磨装置:也可根据需要配备沉淀、中和、过滤等装置e)半固态(浆状)废物,其预处理设施应具有混合搅拌的功能;也可根据需要配备破碎、筛分、分选、高速研磨等装置。4.5固体废物厂内输送设施
4.5.1在固体废物装卸场所、贮存场所、预处理区域、投加区域等各个区域之间,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输送设备。4.5.2固体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4.5.3输送设备所用材料应适应固体废物特性,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固体废物发生任何反应4.5.4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防正固体废物的滴漏和溢出。6
4.5.5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抓料斗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防止粉尘飘散。
4.5.6移动式输送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飘散和固体废物遗撒。4.5.7厂内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标有安全警告信息。4.6分析化验室
4.6.1从事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在原有水泥生产分析化验室的基础上,增加必要的固体废物分析化验设备。
4.6.2分析化验室应具备以下检测能力:a)具备HJ/T20要求的采样制样能力、工具和仪器。b)所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水泥生产原料中汞(Hg)、镉(Cd)、铊(TI)、砷(As)、镍(Ni)、铅(Pb)、铬(Cr)、锡(Sn)、锑(Sb)、铜(Cu)、锰(Mn)、铍(Be)、锌(Zn)、钒(V)、钴(Co)、钼(Mo)、氟(F)、氯(CI)和硫(S)的分析。c)相容性测试,一般需要配备粘度仪、搅拌仪、温度计、压力计、pH计、反应气体收集装置等。
d)满足GB5085.1要求的腐蚀性检测:满足GB5085.4要求的易燃性检测:满足GB5085.5要求的反应性检测。
e)满足GB4915和GB30485监测要求的烟气污染物检测。f)满足其他相关标准中要求的水泥产品环境安全性检测。4.6.3分析化验室应设有样品保存库,用于贮存备份样品;样品保存库应可以确保危险固体废物样品贮存2年而不使固体废物性质发生变化,并满足相应的消防要求。4.6.4本标准第4.6.2条a)、b)以及c)款为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他分析项目如果不具备条件,可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有资质的分析监测机构进行采样分析监测5.固体废物特性要求
5.1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禁止在水泥窑中协同处置以下废物:a)放射性废物。
b)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
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7
e)铬渣。
f)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5.2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5.2.1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5.2.2入窑固体废物中如含有表1中所列重金属成分,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7条的要求。
5.2.3入窑固体废物中氯(C1)和氟(F)元素的含量不应对水泥生产和水泥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8条的要求。5.2.4入窑固体废物中硫(S)元素含量应满足本标准第6.6.9条的要求。5.2.5具有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应经过预处理降低废物腐蚀性或对设施进行防腐性改造,确保不对设施造成腐蚀后方可进行协同处置。5.3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
5.3.1作为替代混合材的固体废物应该满足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并且不对水泥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5.3.2下列废物不能作为混合材原料:a)危险废物;
b)有机废物: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协同处置运行操作技术要求
6.1固体废物的准入评估
6.1.1为保证协同处置过程不影响水泥生产过程和操作运行安全,确保烟气排放达标,在协同处置企业与固体废物产生企业签订协同处置合同及固体废物运输到协同处置企业之前,应对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及特性分析。6.1.2在对拟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行取样和特性分析前,应该对固体废物产生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取样分析方案;样品采集完成后,针对本标准第5章要求的项目以及确保运输、贮存和协同处置全过程安全、水泥生产安全、烟气排放和水泥产品质量满足标准所要求的项目,开展分析测试。固体废物特性经双方确认后在协同处置合同中注明。取样频率和取样方法应参照HJ/T20和HJ/T298要求执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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