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000.21-201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300危险品防护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4页【彩图】
标准价格:41.0
出版日期:2014-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园、王华、刘伟、王娜、赵黎华、林铮、宋薇、李朝林、梁缙、吴维皑
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标准简介
GB 30000.21-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GB30000.21-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和标签。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5—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呼吸或皮肤过敏》。
本部分与GB20595—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英文名称为“Rulesfor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Part21:Respiratoryor skinsensitization”;
———增加次级类别“1A 和1B”相关内容;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修改了表1表题内容,将“类别”修改为“分类标准”;
———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
———修改了原表4和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2和表3部分内容,将“图形符号”修改为“符号”,“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标签样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园、王华、刘伟、王娜、赵黎华、林铮、宋薇、李朝林、梁缙、吴维皑。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5—2006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 通则
GB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标准内容
ICS13.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000.21—2013
代替GB20595—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1:Respiratory or skin sensitization2013-10-1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11-01实施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2006):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一2006):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2006);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2006);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2006):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2006);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2006);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2006):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2006);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30000.21—2013
本部分代替GB20595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呼吸或皮肤过》。
本部分与GB20595—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英文名称为\Rulesfor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 chemicals-Part2l:RcspiratoryorGB30000.21—2013
skin sensitization\
增加次级类别“1A和1B”相关内容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修改了表1表题内容,将“类别”修改为“分类标准”修改了“判定逻辑”的部分语句,并将“图1”作为附录A;修改了原表4和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修改了原表2和表3部分内容,将“图形符号”修改为“符号”“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并一起作为附录C;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并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标签样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本部分出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园、王华、刘伟、王娜、赵黎华、林铮、宋薇、李朝林、梁缙、吴维。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20595-—2006
1范围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GB30000.21—2013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GB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呼吸道致敏物respiratorysensitizer吸人后会导致呼吸道过敏的物质。3.2
皮肤致敏物skinsensitizer
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的物质。4一般说明
4.1致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个体因接触某种过敏原而诱发特定免疫记忆,第二个阶段是引发,即某一过敏个体因接触某种过敏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4.2就呼吸道致敏而言,诱发之后是引发阶段,这一特性与皮肤致敏相同。对于皮肤致敏,需有一个让免疫系统做出反应的诱发阶段;如随后的接触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应(引发阶段),就可能出现临床症状。因此,预测性的试验通常遵循这种特性,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准化的引发阶段加以测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测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法。人体皮肤致敏的证据通常通过诊断性斑贴试验加以评估。4.3就皮肤致敏和呼吸道致敏而言,引发所需的量一般低于诱发所需的量4.4危险类别\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分为:1
GB30000.21—2013
呼吸道致敏:
b)皮肤致敏。
5分类标准
5.1一般原则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5.2物质分类标准
5.2.1呼吸道致敏物
5.2.1.1危险类别
5.2.1.1.1在主管部门未要求作次级分类或作次级分类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呼吸道致敏物质应列为类别1。bzxz.net
5.2.1.1.2
若掌握充分数据且主管部门有此要求,根据5.2.1.1.3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可将呼吸道致敏物质再分为类别A:强致敏物质:或类别B:其他呼吸道致敏物质5.2.1.1.3
在人动物身
一观察到的影响,采取据权重法,通常可以作为呼吸道致敏物质分类的依1中的标准,并根据大类案例或流行病学研究稚或恰当的动物试验研究中所见的可靠的和据。使用表
美别A成类别IB
高质量的证据,来用证据权重法,可将物质划人呼吸道致敏物质的分类标准和类别类别!
类别1A
类别IB
物质划为呼吸道救敏物质
呼吸道致敏物质
如果有人类证据,该物质可导致特定的呼吸道过敏,和或妇果有合适的动物试验的阳性结果!质显示在人类中有高发生率;或根据动物或其他试验,可能对人有高过敏率。还应结合反应的严重程度。
物质显示对人类有低度到中度的发生率;或根据动物或其他试验,可能对人有低度到中度过还应合反应的严重程度。
目前还没有公认和有效的用求进行呼吸道致敏试验的动物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对动物的研究数据,在作证据权重评估中,可提供重要信息5.2.1.2人类证据
5.2.1.2.1
一种物质可能引起特定呼吸道过敏反应的证据一般都基于人类经验。在这方面,过敏反应通常表现为哮喘病,但也要结合诸如身炎/结膜炎和肺泡炎之类的其他过敏反应。病征应有变态反应的临床特征。但是,免疫学机制不一定要证实。5.2.1.2.2在结合人类证据时进行判断时,分类决策除了要结合病例证据外,还需结合:a)接触人群的规模;
b)接触程度。
5.2.1.2.3上面提及的证据可以是:a)临床病例和与物质接触有关的适当肺功能试验得出的数据,而且它们得到了其他支持性证据2
的证实,其中包括:
体内免疫学试验(例如皮肤点刺试验):体外免疫学试验(例如血清分析):GB30000.21—2013
免疫学作用机理尚未证实的情况下,例如重复的低水平刺激、药理介导效应,表明有其他特定过敏反应的研究;
化学结构与已知可以导致呼吸道过敏的物质有关;b)根据公认的确定特定超敏反应的准则对物质进行的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得到的数据。5.2.1.2.4临床病例既应包括病史,也应包括职业史,以确定接触特定物质和呼吸道过敏反应之间的关系。相关信息包括家中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导致病情恶化的因素、疾病的发生和发展、患者的家族史和病史。病史还应包括幼年时代的其他变态反成性或呼吸道病症记录和吸烟史。5.2.1.2.5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结果本身就可以提供充分的分证据。但事实应承认,上述所列的许多检验都可能已经进行过
5.2.1.3动物研究
从适当的动物研究”中获得的资料、表明一种物质有可能通过呼吸导致人美致敏作用的数据
包括:
例如欢小鼠进行的免疫球蛋白至(培)和其他特定免瘦学参数测豚鼠的特定肺部反应
5.2.2皮肤致敏物
危险类别
5.2.2.1.1
别1。
在主管部门未要求作级分类或作次级分类数据不充分的情况,皮肤致敏物质应列为类著掌握充分数据且主管部门有此婴求可恨据23做出更准确的评值,将皮肤致敏1A强致敏物质或类别IB其他皮肤致敏物质物质再分为类易
5.2.2.1.3在人或动物身上观察到的影响,采取证据权衡法,通带可以作为皮肤致敏物质分类的依据,采用证据权重法,根据表2中的标准,可将物质划人类别或光别1B,采用的证据如5.2.2.2所述
应可靠,保证质量,证据可取自人类案例或流行病学的研究,以及/或适当的动物试验研究的观察结果。表2皮肤致敏物质的分类标准和类别类别1
物质划为皮肤致敏物质:
皮肤致敲物质
(a)如果有人类证据显示,有较大数量的人在皮肤接触后可造成过敏;(b)如果有合适的动物试验的阳性结果1)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和有效的用来进行呼吸道过敏反应试验的动物模型,在某些情况下,动物研究的数据:在作证据权重评估中,可提供重要信息。物质引起哮喘症状的机制到日前为止尚未完全明确。为预防起见,可认为这些物质是呼吸道致敏物。但如果2
根据证据,可以证实这些物质产生刺激作用,只在支气管反应过度的人身上引起喘病症状,那么就不应判定其为呼吸道致敏物。
TKAONTKAca-
GB30000.21—2013
类别1
类别1A
类别IB
5.2.2.2人类证据
表2(续)
皮肤致敏物质
物质显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较高;和/或在动物身上有较大的可能性,则可以假定该物质有可能在人类身上产生严重过敏作用。还应结合反应的严重程度物质显示对人类有低度到中度的发生率:或对动物有低度到中度的可能性,可以假定有可能造成人的过敏,还应结合反应的严重程度类别1A的人类证据可包括:
阳性反应不大于500μg/cm*(HRIPT,HMT-诱导阀值):b)
诊断性斑贴试验数据,显示限定人群对于较低程度的接触出现反应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但不容忽视;
其他流行病学证据,显示对于较低程度的接触,存在较高和较明显的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5.2.2.2.2类别1B的人类证据可包括:阳性反应大于500ug/cm(HRIPT,HMT-诱导阀值);a2
诊断性斑贴试验数据,显示限定人群对于较高程度的接触出现反应的发生率较低但不容忽视;
其他流行病学证据,显示对于较高程度的接触,发生了较低和较严重的变态反应性接触性c
皮炎。
5.2.2.3动物研究
5.2.2.3.1对类别1使用辅助类型的试验方法进行皮肤致敏作用试验时,至少30%的动物出现反应才应判断是否为阳性结果,对于非辅助性豚鼠试验方法,至少15%的动物出现反应才应判断是否为阳性结果。对于类别1,局部淋巴结试验的刺激指数为3或以上,视为阳性。如果其他方法具有有效和科学的证据,那么也可以使用这些方法。小鼠耳廊肿胀试验(MEST)是检测中强致敏物的可靠筛选试验,在第一阶段可用于评估潜在的皮肤致敏作用。5.2.2.3.2表3列出了划为类别1A物质的动物过敏试验达到的标准。表3类别1A物质动物试验结果
局部淋巴结试验
豚鼠最大值试验
Buehler豚鼠试验
EC3值不大于2%
不大于0.1%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30%或0.1%(不包含)~1%(包含)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60%不大于0.2%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15%或0.2%(不包含)~20%(包含)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60%5.2.2.3.3表4列出了划为类别1B物质的动物过敏试验达到的标准。试验
局部淋巴结试验
原鼠最大值试验
Buehler豚鼠试验
5.2.2.4特定事项
EC3值大于2%
表4类别1B动物试验结果
GB30000.21—2013
0.1%(不包含)~1%(包含)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在30%(包含)至60%(不包含)之问,或大于1%的皮内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30%0.2%(不包含)~26%(包含)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在15%(包含)至60%(不包含),或大于20%的局部诱导剂量,应答不小于15%5.2.2.4.1对物质进行分类,应采用证据权重法,证据应包含以下任一或所有各项:斑贴试验的阳性数据,数据通常来白一家以上的医院;a)
流行病学研究显示,物质引起变态性接触皮炎:有较高比例的接触者出现特征性症状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即使病例的数目很小;从适当的动物研究得到的阳性数据;e
从对人的实验性研究得到的阳性数据;d
记录充分的变态性接触皮炎病例,病例通常来自一家以上的医院;e
f)反应的严重程度
5.2.2.4.2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通常比人类接触得到的证据更可靠。但是,如果从两个来源都得到证据,而其结果之间却存在矛盾,那么就应评价两个来源的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以使以个案为基础解决分炎问题。通常,人类数据并不是从为了危害分类目的而进行的志愿者对照实验中产生的,而是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产生的,以核实动物实验未见得效应。因此,有关人类皮肤过敏阳性的数据,通常来白病例对照或其他不太严格的研究。因此,应慎重评估人类数据,因为除了物质的内在性质之外,病例频率还反映诸如接触情况、生物利用度,个人体质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之类的因素。通常不应使用阴性人类数据来否定动物研究得到的阳性结果。对动物和人类数据,均应结合载体的影响。5.2.2.4.3如果上述条件无一满足,那么就不应该将物质划为皮肤致敏物质。但是,下面列出的两种或多种皮肤过敏作用的指标相结合,就有可能会改变分类决策。此类情况应归为个案。a)
孤立的过敏性接触皮炎病例;
统计力受限制的流行病学研究,例如在没有用合理置信度充分排除偶然性、偏见或混杂因素:b)
根据现行准则进行的动物试验得到的数据,这些数据并不符合5.2.2.3所述的阳性结果的标准,们足够接近认为有效的极限值;d)通过非标准方法得到的阳性数据:e
通过近似的结构类比法得到的阳性结果。5.2.2.4.4免疫性接触性等麻疹
符合呼吸道致敏物分类标准的物质可能还会导致免疫性接触性尊麻疹。也应判断这些物质是否划为皮肤致敏物质。会导致免疫性接触性荨麻疹但不符合呼吸道致敏物标准的物质,也应判断是否划为皮肤致敏物质。
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动物模型来识别导致免疫学接触性荨麻疹的物质。因此,分类通常基于人类证据,这些人类证据与皮肤敏化作用的人类证据相类似。KAONTKAca-
GB30000.21-—2013
5.3混合物分类标准
5.3.1有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的分类在混合物拥有物质标准中所述的、来自人类经验或适当的试验动物研究的可靠,高质量证据时,可根据这些数据的证据权重评估对混合物进行分类。在评估混合物数据时应慎重,所用的剂量不能产生不明确的结果。
5.3.2无混合物整体数据时的混合物的分类:架桥原则5.3.2.1如果对混合物本身没有进行过确定其致敏性试验,但对混合物的单个组分和已做过试验的类似混合物已掌握充分数据,足以适当确定核混合物的危害特性那么将根据以下议定的架桥原则使用这些数据。这可确保分类过程最大程度地使用现有数据来确定混合物的危害特性,而无需进行动物附加试验。
5.3.2.2稀释
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用非致敏的稀释剂进行稀释,而且该稀释剂不会影响具他组分的致敏性质,那么经稀释的新混合物可划为与原做过试验的混合物相同的类别。5.3.2.3产品批次
个生产批次的致敏性试验,呼以从为实际上与同一制造商生产或在其控制下生产混合物已做过
的同一商业产品的另一未经试验的产品批次的致敏性相同,除非有理击认为,未试验的产品批次造成过敏的可能性有显普变化。如果后,种情况发生那么应进新的分5.3.2.4最高致敏类别混合物的浓度如果做过试验的混合物被划为类别1或炎别1A,而经过试验的混合物中属于类别1或类别1A的组分浓度提高,那公产生的未
做过试验的混合物位划为美别1或类别1A.无需另做讨验。5.3.2.5同类别的内推法
三种组分完全相同的混合物(AB租混合物A和混合物B经过测试,属同一类而混合物C未经测试,但含有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相同的毒理学活性组分且其活性组分的浓度个于混合物A和混合物B的浓度间,则可假定混合物C与A和B属同一类。5.3.2.6实质上类以的混合物
假定下列情况:
两种混合物:1)4+B;
组分B的浓度在两种混合物电基本相同;混合物1)中组分A的浓度等于混合物2)中组分C的浓度组分B是致敏物,而组分A和C不是致敏物;d
e)A和C预计不会影响B的致敏性。如果混合物1)或2)已经根据试验数据分类,那么另一混合物可以划为相同的危险类别。5.3.2.7气溶胶
如果加人的气雾发生剂并不影响混合物喷雾时的致敏性,那么气雾形式的混合物可划为与业已经过试验的非气溶态的混合物相同的危险类别。5.3.3拥有所有组分数据或只有部分组分数据时的混合物分类当至少一种组分已被划为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而且其含量等于或高于表5所示固体/液体和气体符合的特定端点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时,混合物应划为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6
GB30000.21—2013
混合物划分为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的组分临界值/浓度限值表5
混合物分类的临界值/浓度限值
组分划为
呼吸道致敏物质
类别1
呼吸道致敏物质
类别1A
呼吸道致敏物质
类别IB
皮肤致敏物质
类别1
皮肤致敏物
类别1
皮肤致敏物质
类别1B
呼吸道致敏物类别1
固体/液体
不小于0.1%
不小于1.0%
不小于0.1%
不小于1.0%
一些主管部门
可能要求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见1648
不小于0.1%
不小于0.2%
不小于0.1%
不小于0
皮肤致敏物类别1
所有物理状态
不小于0.1%
不小于1.0%
小于0.1%
不小天1.0%
与1%之间
对含有致微作用的组分降度介0.1的混合物(或耐于气态呼吸致敏物,在0.1%2%之间
要求贴工补充标
现行制度,但普遍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要求错供低于平的信息
判定逻辑
判定逻辑仅供参考
蛋然日前的临界值反映了
判是要辑参见附录人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定理辑之前和使用判定逻辑的过程中开究第5章。
7标签
7.1概述
7.1.1对于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危险类州标能部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项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7.1.2有关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的分类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7.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7.2危险象形图
GHS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使醒目。rKAoNTKAca
GB30000.21—2013
7.3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不同危险类别分类采用信号词“危险”和“警告”,对于类别1、类别1A和类别1B呼吸道致敏物使用信号词“危险”。对于类别1、类别1A和类别1B皮肤致敏物使用信号词“警告”7.4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见附录C和附录D。7.5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面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GHS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急、贮存和处置。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不同危险类别的防范说明见附录D。7.6产品标识符
7.6.1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列人《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7.6.2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肤或呼吸道致敏或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组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组分。主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的所有组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7.7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7.8标签样例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标签样例参见附录E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判定逻辑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物判定逻辑见图A.1~图A.2。物质:物质有呼吸道致敏作用的数据吗?混合物:混合物整体或其组分有呼吸道致敏作用数据吗?
不能分类
能应用架桥原则吗?
(见5.3.2)
混合物整体有呼吸道致敏作
用数据吗?(见5.3.1)
a)有人类证据表明物质/混合物可能引起特定呼吸道致敏反应:
b)适当的动物试验得到了阳性结果吗?(见5.2.1中标准)
菲此类
该混合物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被划为呼吸道致敏物并有以下浓度的组分吗?
不小于0.1%质量分数(固体/液体)不小于1.0%质量分数(固体/液体)不小于0.1%体积分数(气体)
不小于0.2%体积分数(气体)(见5.3.3和表5)非此类
呼吸道致敏物的判定逻辑
TrKAONTKAca-
GB30000.21—2013
不能分类
类别1
划入适当类别
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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