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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237-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237-2012

中文名称:电炒锅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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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B/T 1237-2012 电炒锅 QB/T1237-2012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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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97.040.50
分类号:Y63
备案号:3944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237—2012
代替QB/T1237—1991
电炒锅
Electricalwok
2012-12-2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06-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B/T1237一1991《电炒锅》。本标准与QBT1237一1991的主要差异如下:增加了前言内容,删除了附加说明;修改了第1章范围,增加了电压要求,删除了发热元件和锅体形状要求:一增加、删减、修改了第2章中的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在第3章中增加了电炒锅和锅体的术语和定义:QB/T1237-2012
在4.1器具分类中增加了控制方式和底部形状的分类,删除了工作温度可控制性的分类:修改了4.2的型号命名方式:
将原标准4.3.2内容“额定功率与煎弧对照表”放入6.12.2中;修改了原标准5.1的安全要求并放入5.2中,对应的试验方法为6.2:删除了原标准5.2性能要求:
将原标准5.3升温时间放入5.10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3放入6.10中;将原标准5.4“额定煎弧内的温度均匀性”内容修改为“温度均匀性”并放入5.12中,将对应的试验方法6.4中测量“c、c'、b、b'、a”5点变更成测量“c、c、a”3点,并放入6.12中;将原标准5.5中“连续工作4h以上”修改为“连续工作8h以上”并放入5.14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5修改后放入6.14中;
将原标准5.6中“内表面最高温度在250土20℃”修改为锅体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70℃”并放入5.11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6放入6.11中:将原标准5.7热效率放入5.13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7修改后放入6.13中;将原标准5.8无故障运行放入5.15中,对应的试验方法6.8放入6.15中;对原标准5.9锅体要求和5.10电炒锅表面保护层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进行增删和修改,形成5.4和5.5的要求,对应的试验方法是6.4和6.5;删除原标准5.11紧固件的要求和5.12质量保证及对应的试验方法6.11和6.12;增加了5.1正常使用环境;
增加了5.3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5.6定时偏差、5.7平整度、5.8手把强度、5.9玻璃盖耐热冲击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6.3、6.6、6.7、6.8、6.9修改了6.1试验的一般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6.2电气强度试验;修改并简化了第7章的叙述;
增删和修改了第8章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房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城城、吴蒙、黄慧珍、毕崇强、宋永合、陈美荣、韩润、顾永洪、徐静萍、范明敏。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T1237一1991。I
1范围
电炒锅
QB/T1237—2012
本标准规定了电炒锅的的术语和定义、器具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功率不超过2000W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炒锅。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一2005,IEC60335-1:2004(Ed.4.1),IDT)
GB4706.5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56—2008,IEC60335-2-13:2004,IDTGB4806.1-199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GB/T5009.62一2003陶瓷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72一200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81一2003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T6579-2007实验室玻璃仪器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试验方法(ISO718:1990,IDT)GB9684一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GB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13121-199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17762-1999
3术语和定义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4706.1和GB4706.5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炒锅electricalwok
利用电能加热,以炒食物为主要功能并用油进行烹调的电加热器具。3.2
锅体wok
用来直接盛装被炒食材的部件。3.3
煎弧thefryingarc
当电炒锅用于油煎时,能达到油煎的正常效果的电炒锅底部圆弧。4器具分类和型号命名
4.1器具分类
a)按锅体与发热体的组成形式分:整体式、分体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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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控制方式分:机械式、电子式c)按功率档次分:单档功率、多档功率:d)按底部形状分:煎弧式、平底式。4.2型号命名
4.2.1器具的型号至少应包含表明器具的规格和控制方式的信息,需要时,制造商也可在型号中增加其他信息,但不应与本规定的信息混淆。4.2.2器具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特殊特征代号
设计序号
-规格代号
控制代号
电炒锅
控制代号,“J”表示机械式,“D”表示电子式。规格代号,用器具的额定容积(L)×10表示。设计序号,依次用“A”“B”、“C”等表示,无设计序号的为基本型。“A”表示在基本型基础上的第一次改进设计,“B”表示第二次改进设计,依此类推。特殊特征代号,表示器具特殊属性或随技术更新产生的新特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代号可根据实际情况省略。
示例:
CGD40B,表示额定容积为4L、电子式、第二次改进设计的电炒锅。5要求
正常使用环境
器具在下述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内或类似室内环境,周围空气中应无易燃、腐蚀性气体及导电尘埃: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
电源电压:标称额定电压土10%,标称额定频率土1Hz。5.2安全
器具应满足GB4706.1及GB4706.56的适用要求。5.3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
5.3.1铝材制品应符合GB11333-1989中第3章、第4章的要求。5.3.2橡胶材料制品应符合GB4806.1-1994中第3章的要求。5.3.3不锈钢材料制品应符合GB9684-2011中第3章的要求。5.3.4陶瓷材料制品应符合GB13121-1991中第3章的要求。5.3.5涂层和其他材料制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相关机构检验证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5.4锅体
5.4.1容积偏差
锅体的实际容积不应小于额定容积的95%。5.4.2防粘涂层
5.4.2.1附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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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带有防粘涂层的锅体,其防粘涂层应具有适当的附着力,正常工作中不应脱落。5.4.2.2防粘性
对于带有防粘涂层的锅体,其防粘涂层应具有适当的防粘性,正常使用中锅体表面不应粘附食物。5.5外观
5.5.1塑胶件外观
色泽应均匀,不应有飞边、裂纹或明显的斑痕、划痕和凹陷等现象5.5.2油漆件外观
不应有划痕、起层剥落、给纹、底漆外露等现象。5.5.3电镀件外观
不应有斑点、针孔、气泡等现象。5.5.4金属件外观
不应有毛刺、利边、刮手等现象。5.6定时偏差
对于具有定时功能的器具,其定时偏差应在土5%范围内。5.7平整度
底部支承脚平整度不应大于1.5mm5.8手把强度
带有手把的电炒锅,其手把强度按6.8经受6000次寿命试验后,手把不应松动、变形,无裂纹、脱离等异常现象。
5.9玻璃盖耐热冲击
玻璃盖耐热冲击应符合GB17762一1999中第4章表1的相关要求。5.10升温时间
锅底中心温度达到200℃所需的时间,铝锅体不应超过5min,铁锅体及不锈钢锅体不应超过7min。5.11锅体表面最高温度
锅体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70℃。5.12温度均匀性
锅体表面温度偏差应在50℃以内。5.13热效率
对于分体式电炒锅,热效率不应低于70%。对于整体式电炒锅,采用铁锅体及不锈钢锅体的器具,热效率不应低于75%;采用铝锅体的器具,热效率不应低于80%。
5.14连续工作性能
电炒锅在连续工作8h后,铭牌、涂层及指示灯罩等外露部件不应有起泡、脱落现象。检查电热管封口应完好,封口绝缘材料不应有焦化或外流现象。5.15无故障运行
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应低于200h,经无故障运行试验后,器具应仍能正常工作。6试验方法
6.1试验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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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试验环境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环境温度:(20士5)℃,且实验室内无明显气流及热辐射影响。6.1.2试验仪器、仪表
电压表、功率表、电能表、温度记录仪的准确度不应低于土0.5%;测量温度用的仪器分辨率为0.1℃;衡器在满量程时,相对误差不超过士0.1%,分辨率为1g;计时器分辨率为0.01s,走时精度为士0.5s/d;热电偶线径不应大于0.3mm;
其他测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测试条件需要。6.1.3试验电压
器具额定电压土1%,额定频率土1Hz。6.2安全
按GB4706.1及GB4706.56的相关规定进行试验。6.3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
6.3.1铝材制品
按照GB/T5009.72-2003中第3章至第9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3.2橡胶材料制品
按照GB4806.1-1994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3.3不锈钢材料制品
按照GB/T5009.81一2003中第3章至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3.4陶瓷材料制品
按照GB/T5009.62一2003中第3章至第7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3.5涂层和其他材料制品
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6.4锅体
6.4.1容积偏差
a)把空的锅体放置在衡器上称质量为m1;b)将锅体平放,向锅体内注满水,称锅体带水的质量m2;按式(1)计算锅体的实际容积V:V=(m2-m))/p
式中:
锅体实际容积,单位为升(L):锅体质量,单位为千克(kg):m
锅体带水质量,单位为于克(kg);水的密度,取1kg/L。
6.4.2防粘涂层
6.4.2.1附着力
在锅体内部,用裁纸刀均匀地施力划出1mm×1mm正方形网格100个,划痕应深入到金属底层。在锅体中加入不少于1/4额定容积的水,并使水沸腾15min。然后将水从锅体中倒掉,使锅体冷却15min,用纸巾净涂层的水。用适宜的胶带紧密黏结到网格区域,然后快速拉离胶带试图除去涂层上剥落的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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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如果被粘去涂层的网格数量超过全部网格的10%,则认为涂层附着力不符合5.4.2.1的要求。注:胶带每100mm拉力强度宜为82N。6.4.2.2防粘性
试验前对锅体内部做以下处理:用浸上植物油的软布,将油轻在锅体内侧防粘涂层表面,然后用温水加洗涤剂将油清除,最后用清水清洗干净并擦干,备用。将锅体放置在箱内温度为(150土10)℃的烘箱中1h后取出,迅速将1只新鲜生鸡蛋磕开倒入锅体内部,待蛋清基本凝固时,用非金属铲取出鸡蛋,观察锅体防粘涂层表面是否粘附残渣。在同一涂层区域,连续进行3次上述操作,锅体防粘涂层表面均不应有粘附残渣现象。6.5外观
用目测的方法进行。
6.6定时偏差
对于带有定时功能的器具,向锅体内加入额定容积80%的水,将定时设定为最大值,在额定电压下用计时器测量定时工作开始至结束的时间,计算其与预选定时间的偏差。6.7平整度
将电炒锅放于水平台面上,用塞规测试台面与电炒锅的底部支撑脚的距离。6.8手把强度
a)带有手把(包括不用辅助工具、用手能垂直提起的部件)的电炒锅,对于双手把的电炒锅用相当于额定容积水质量3倍的重物均匀置于锅内:对于单手把的电炒锅用相当于额定容积水质量1.5倍的重物均匀置于锅内;
b)分别在额定电压下(最高挡)干烧及不通电状态下进行试验;以匀速提起300mm,再匀速放下原处为1个循环,20次/min,各循环运行3000次c)试验后,目测手把外观。
6.9玻璃盖耐热冲击
按GB/T6579一2007中第4章到第8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10升温时间
电炒锅打开锅盖后在额定电压下空烧,将热电偶放置在锅底中心位置处,测定从通电到温度升到200℃时所需的时间。
6.11锅体表面最高温度
6.11.1电炒锅内表面最高温度点的确定:问电炒锅加水,使水面高过电热管井通电,最早有气泡及量泡最多处便是最高温度处。一般,最高温度出现在电热管所在位置上方。6.11.2将电炒锅调至最高挡位,在内表面最高温度上方均匀布置4个热电偶温度点,在额定电压下空烧,在温控器动作后,记录温度最高点。6.12温度均匀性
6.12.1对于平底式电炒锅,锅体盛放区边缘向中心处10mm位置均匀取4点,再取锅底中心点。并将温度调至最高设定位置,电炒锅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干烧。在温控器开始动作3次后,连续测量记录3个周期5个测试点的温度曲线,任意同一时间的最高温度值与最低温度值的差值应在范围之内。6.12.2对于煎弧式电炒锅,如图1所示,cc是煎弧的长度,a是锅底中心点。取a点、c点、c'点作为测试点,并将温度调至最高设定位置,电炒锅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干烧。在温控器开始动作3次后,连续测量记录3个周期3个测试点的温度曲线,任意同一时间的最高温度值与最低温度值的差值应在范围之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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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弧式电炒锅的额定功率与煎弧对照见表1。d
表1额定功率与煎弧对照表
额定功率P/W
8001100140017006.13热效率
整体式
煎弧长度Lmm
分体式
测试时,初始水温与环境温度之差应在土1℃之内,用称重法向锅体内加水,以达到锅体额定容积的80%,并记录加入水的质量M。将热电偶通过锅体的盖,固定于锅体底部中心距锅体底部高(10土5)mm的位置上,测量初始水温Ti:接通电源使器具开始工作,并用电能表测量器具的耗电量:当锅体内水温升到90℃时,立即切断电源,读取耗电量E及断电后水温的最高值T2;按式(2)计算器具的传导热效率:n=[1.16M(T2—T)/EI×100%
式中:
传导热效率,精确到百分号前一位小数;水的比热,单位为瓦·时每干克·摄氏度[W·h/(kg·℃)];试验前水的质量,单位为干克(kg):初始水温,单位为摄氏度(℃);试验后最高水温,单位为摄氏度(℃):耗电量,单位为瓦·时(W·h)。6.14连续工作性能
将温度调至最高设定位置,电炒锅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干烧。以加锅盖或不加锅盖时最不利的状况下连续工作8h后,立即切断电源,检查各部件应符合要求。6.15无故障运行
将温度调至最高设定位置,电炒锅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干烧。以加锅盖或不加锅盖时最不利的状况下,按通电4h,并将电炒锅冷却1h为1个循环进行试验,累计通电运行200h。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器具进行的100%的检验。QB/T1237-2012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标志、泄漏电流、电气强度、接地电阻(适用时)。出厂检验的试验方法可参照GB4706.56,结合生产状况的相关规则由企业自行规定。出厂检验的结果应全部合格。
7.3型式检验
7.3.1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时;a)bZxz.net
b)产品停产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正式生产后,如设计、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d)
正常批量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检验:e)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2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包括GB4706.56、本标准第5章及8.1规定的适用检验项目。除新产品外,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取数量由企业自行决定。8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8.1标志
除GB4706.56和GB5296.2规定的适用内容外,本标准增加以下对使用说明的要求:应标注能使器具正常工作的海拔高度范围:应标注在电炒锅内最大加入的油量不应超过其底部中心位置上方12.7mm处。
8.2包装
包装好的产品应按GB/T1019的防潮包装、流通条件的防振包装进行设计,并按流通条件1进行振动试验和对包装进行跌落试验。包装附件应包括产品的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保修卡以及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所规定的产品附件。8.3运输
运输器具所采用的方式,不应导致器具因振动和碰撞而损坏。8.4购存
器具应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贮存。Q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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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
电炒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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