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1361-2009
中文名称:物流质押监管服务质量规范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2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49.33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10
中标分类号:A0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质押监管服务的流程、服务对象、监管资质及岗位要求,适用于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操作与服务质量管理,包括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操作规范及监管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1361—2009
物流质押监管服务质量规范
ICS 03.120.10
CCS A00
山东省地方标准
2009-12-17发布
2009-12-2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和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商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成洁、杨明、王建良、刘丽梅、苏冠群、李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质押监管的服务流程、服务资质与岗位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流质押监管业务操作和服务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于该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T 18354 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押
本标准所称质押特指监管状态下的质押。出质人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委托监管人进行监管并拥有该动产的返还请求权。
3.2 质权人
通过设立动产质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称为质权人。
3.3 出质人
通过设立动产质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将其动产用于出质担保债务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
3.4 监管人
通过设立动产质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接受质权人委托并按照其要求对质押动产履行控货责任的一方称为监管人。
3.5 质押监管
出质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向质权人出质,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本标准所指监管是指监管人代质权人对货物接收、占有或控制的行为。
3.6 仓单质押
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4 质押监管服务流程
4.1 仓单质押
仓单质押服务流程如下:
(a)出质人将货物存入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开具仓单;
(b)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提交质权人申请授信;
(c)质权人审核仓单后发放贷款;
(d)出质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退还仓单或交付指定第三方提货。
4.2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服务流程如下:
(a)出质人申请质押授信;
(b)质权人与出质人签署《授信协议》和《质押担保协议》;
(c)质权人与监管人、出质人签署三方《质押物监管协议》,约定质物情况、出质责任、监管责任、提货条件及手续等;
(d)出质人将质押物提交质权人审查,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在自有或指定仓库监管;
(e)监管人验收货物,对名称、数量及包装完好性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实施监管;
(f)质权人依据监管确认清单发放贷款并进入正式监管程序;
(g)监管期间质权人可查询质物情况,监管人如实反馈;
(h)出质人按协议约定方式提货;
(i)债务清偿后监管责任解除。
5 质押监管服务要求
5.1 服务对象
监管人服务对象为质权人和出质人,接受质权人委托实施监管,并按要求提供货物收发服务。
5.2 监管资质
5.2.1 监管人应合法合规经营,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
5.2.2 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并具备质押物仓库合法使用权。
5.2.3 资产总额应满足最高单笔监管控货额度的70%。
5.2.4 具备仓储保管资质,从事物流服务3年以上且仓储服务2年以上。
5.2.5 人员配置应满足监管需求,专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
5.2.6 业务开发与管理应分离设置监管机构。
5.2.7 应具备信息网络化服务能力。
5.2.8 应建立完善的经营、财务、风险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体系。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