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581-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5581-2016
中文名称: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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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
聚氯乙烯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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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 15581-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宝国家标雅
GB15581—2016
代替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 ofpollutantsforcausticalkaliandpolyvinylchloride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6-08-22发布
2016-09-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标准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PCDD/Fs的毒性当量因子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一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一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一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一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18年7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充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7469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腺分光光度法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工二酮分光光度法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1
iiKAoNiKAca
HJ/T 27
HJ/T30
HJ/T34
HJ/T38
HJ/T42
HJ/T43
HJ/T55
环境空气汞的测定疏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定污染源废气录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锁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2
iKAoNiKAca
HJ/T56
HJ/T57
HJ/T60
HJ/T70
HJ/T75
HJ/T76
HJ/T91
HJ/T195
HJ/T199
HJ/T200
HJ/T373
HJ/T39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烧碱工业causticalkaliindustry以氯化钠为原料采用离子交换膜等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的工业3.2聚氯乙烯工业polyvinylchlorideindustry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3.3乙炔法ethylenemethod
以乙炔、氯化氢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本标准主要指电石艺炔法。3.4乙烯氧氯化法ethyleneoxychlorinationprocess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生产聚氯之烯的生产工艺。3.5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typicalprocessandfacility生产烧碱、聚氯艺烯的工艺和装置以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污染物治理工艺和装置3.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iiKAoNiKAca
3.9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1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3.13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airpollutantemissionamountperunitproduct生产单位聚氯乙烯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3.14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气体为基准。3.15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6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17二嗯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喃(PCDFs)的统称。3.18毒性当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二嗯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3.19毒性当量toxicequivalencyquantity(TEQ)各二嗯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嗯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6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22018年7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应继续执行现行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
控制污染源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iiKAoNiKAca
(CODcr)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s)
悬浮物
石油类
硫化物
活性氯
氯乙烯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t产品)
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
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
烧碱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企业
车间或生产
装置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4.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
(CODcr)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s)
悬浮物
石油类
控制污染源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iiKAoNiiKAca
硫化物
活性氯
氯乙烯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2/t产品)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
烧碱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
烧碱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企业
车间或生产
装置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4.1.4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废水氯化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制订地方氯化物排放限值,对其加强排放管理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Q
C\ZYQs
式中:C基一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实测排水总量,m3
Yi—第i种产品产量,t;
Qi基第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t;C安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
若Q与ZY:Qi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6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2.22018年7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应继续执行现行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iiKAoNiKAca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氯化氢
汞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二氯乙烷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二曦英类
企业类型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污染源
聚氯乙烯干燥
电石破碎
固碱炉、焚烧炉
固碱炉、楚烧炉
电解、氯氢处理
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合
成、楚烧炉
氯乙烯合成、焚烧炉
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
制备和干燥
氯乙烯合成
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
制备和干燥
楚烧炉
聚氯乙烯企业
ngTEQ/m
污染物净化
设施排放口
4.2.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企业类型
控制污染源
污染源
聚氯乙烯干燥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烧碱企业
电石破碎
固碱炉、焚烧炉
固碱炉、焚烧炉
电解、氯氢处理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污染物净化
设施排放口
iiKAoNiiKAca
氯化氢
汞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二氯乙烷
非甲烷总烃
(以碳计)
二嗯英类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
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kg/t)氯化氢合成、氯乙烯合
成、焚烧炉
氯乙烯合成、楚烧炉
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
制备和于燥
氯乙烯合成
氯乙烯合成、聚氯乙烯
制备和干燥
焚烧炉
聚氯乙烯企业
ngTEQ/m
4.2.4非楚烧类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燃烧和焚烧类废气排放口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按公式(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固体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6%,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p=p×21-02
式中:p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mg/m2p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0,—基准干烟气氧含量,%;
实测干烟气氧含量,%。
4.2.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汞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二氯乙烷
控制污染源
烧碱企业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聚氯乙烯企业
聚乙烯企业
最高浓度限值
单位:mg/m
监控点
企业边界
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如有新增环境敏感点也应纳入监控范围;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8
HiKAoNiKAca
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4.2.7聚氯乙烯企业应采取措施对其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储运以及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严格控制4.2.8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排放含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5.2.2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表6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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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r)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s)
悬浮物
石油类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9
标准编号
GB/T6920
HJ/T70
GB/T11901
HJ/T195
HJ/T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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