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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156-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4156-2018

中文名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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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动 摩托车 轻便 动力 性能 试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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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156-201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24156-2018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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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43.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4156—2018
代替GB/T24156—2009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Electric motorcycles and electric mopeds-Powerperformance-Testmethod
2018-09-17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04-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试验条件
试验车辆准备
试验程序
试验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
GB/T24156—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GB/T24156—2018
本标准代替GB/T24156一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与
GB/T24156一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版第1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了GB/T24158,新增GB14622—2016和GB18176—2016(见第2章,2009版第2章);
增加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V200)和10min最高车速(V1a)的定义(见3.1、3.2);增加试验车辆用动力蓄电池使用全新动力蓄电池以及试验前10d内,试验车辆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蓄电池至少行驶300km的要求(见4.1.1);删除了底盘测功机的基本设定和当量惯量设定,新增底盘测功机模拟阻力应符合GB14622-2016与GB18176—2016要求(见4.3,2009版附录A);修改了预热方法,规定试验车辆应以制造商声明的10min最高车速(V1。)的80%速度行驶2k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见5.2,2009年版5.2.2.3);修改了试验顺序(见6.1,2009年版5.1);新增10min最高车速(V1)试验方法(见7.1):一修改了蓄电池完全放电的方法(见7.2.2009年版5.1);一修改了最大爬坡能力试验方法(见7.5.22009年版5.4);一附录A,新增表A.1,修改了最高车速试验、加速性能试验,爬坡车速试验记录表的内容(见附录A,2009年版附录表B.2、表B.3、表B.4)。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巩诚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童晓敏、李文军、潘乐仁、付晓萱、袁克忠、舒国勇、陈贵生、李彬、王春磊、贡俊、郭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24156—2009。
1范围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24156—2018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车速、加速性能及爬坡能力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的动力性能试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7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方法GB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8176一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T18385一200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5359.1和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最高车速
maximum speed
电动摩托车以最短时间通过200m距离时的速度。3.2
10min最高车速
maximum 10 minutes speed
电动摩托车行驶10min的最高平均车速4试验条件
试验车辆
4.1.1试验车辆用动力蓄电池应使用全新动力蓄电池,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充电程序进行完全充电。如果制造商未规定充电程序,则按GB/T18385一2005中5.1.1~5.1.3的规定进行。试验前10d内,试验车辆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用安装在试验车辆上的蓄电池至少行驶300km。4.1.2试验车辆的机械运动部件,应按照制造商的规定涂抹润滑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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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试验车辆轮胎气压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4.1.4试验车辆试验时的装载质量(无特殊规定的)按照GB/T5378的相应规定4.1.5试验时,除必需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部件外,试验车辆的照明,信号及辅助装置应关闭。4.1.6试验开始前,电池在(25土5)℃的温度下静置8h。4.1.7若试验车辆上安装测试仪器,应尽量减少对各轮载荷分布的影响,以及减小风阻的影响4.1.8车辆应整洁,非车辆和驱动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开启的车窗和通风口,均应通过正常的操作使其关闭。
4.2试验仪器
试验用仪器的要求符合GB/T5378的规定。4.3试验场地
整车性能试验,按照各试验项目的需求,可在道路上或底盘测功机上进行。道路试验的场地应符合GB/T5378相应要求。底盘测功机阻力设定应符合GB14622—2016中附录C的C.3.2与GB181762016附录C的C.3.2的要求
4.4环境条件
室外试验环境气候条件应符合GB/T5378的相应规定。室内试验温度应在(25土5)℃范围内。4.5
5驾驶员
应符合GB/T5378的相应规定。
4.6试验误差规定
4.6.1试验中所提及的设备、质量、胎压及其他数据如未注明其测量误差的,其误差值均为土5%以内。4.6.2为减少试验误差,进行道路试验时,应进行往、返两个方向。如果道路试验与底盘测功机试验结果有争议的,以道路试验数据为准。5试验车辆准备
5.1蓄电池充电
5.1.1常规充电
在环境温度为20℃~30℃下,使用车载充电机(如果已安装)为蓄电池充电,或采用车辆制造商推荐的外部充电机(应记录充电机的型号/规格)给蓄电池充电。注:本标准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充电,例如蓄电池翻新或维修充电。5.1.2充电结束的标准
12h的充电即为充电结束的标准;如果标准仪器发出明显的信号提示蓄电池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为:3×制造商规定的蓄电池容量(kW·h)/实际供电功率(kW)。5.1.3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如果依据常规充电规程,达到充电结束标准,则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满。2
5.2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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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车辆应以制造商声明的10min最高车速(V1.)的80%速度行驶2km,使电机及传动系统预热。bzxZ.net
6试验程序
6.1试验顺序
试验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车辆准备(见第5章);
10min最高车速(Vi。)试验(见7.1);一蓄电池完成放电(见7.2);
车辆准备(见第5章);
最高车速(V200)试验(见7.3);加速性能试验(见7.4);
一爬坡能力试验(见7.5)。
6.2试验状态
每项试验开始时,动力蓄电池的充电状态是前一个试验后的状态(更换试验场地过程中,避免消耗动力蓄电池电量)。最高车速试验开始时,动力蓄电池处于完全充电状态。如果各项试验都分别单独进行,各项试验的试验条件按照第4章的规定,并按5.2的规定对车辆进行预热。各项试验开始时,动力蓄电池处于完全充电状态
7试验方法
7.110min最高车速(Vio)试验
7.1.110min最高车速(V1)的试验可以在环形跑道上进行,也可以在符合4.3中的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7.1.2使试验车辆以该车10min最高车速(V1a)估计值土5%的车速行驶10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化,可以通过调速装置(加速)补偿,从而使车速符合10min最高车速(Vic)估计值土5%的要求7.1.3如果试验中车速达不到10min最高车速(V1)估计值的95%,试验应重新做,车速可以是上述10min最高车速(V10)估计值或者是制造商重新估计10min最高车速(V1.)值7.1.410min最高车速(Vl)按式(1)计算。V10=3S1/500
式中:
S,一车辆驶过的里程,单位为米(m);Vio
一10min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计算结果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7.1.5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附录A的表A.1中。7.2蓄电池完成放电
完成7.1试验之后,试验车辆停放30min,然后以70%Vi速度恢复行驶,直到车速下降到V1。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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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或直到仪表板上的信号装置提示停车的信息,记录行驶里程计算总的行驶里程,包括预热阶段的行驶里程,V。试验时的行驶里程,完成放电时的行驶里程。7.3最高车速(V200)试验
7.3.1道路行驶试验
7.3.1.1在直线跑道或环形跑道上试验车辆加速,使车辆在驶人测量区之前能够达到最高稳定车速,并且保持这个车速持续行驶200m(测量区的长度)。记录车辆持续行驶200m的时间t1。7.3.1.2随即做一次反方向的试验,并记录通过的时间t2。测试次数往返为一次,试验应至少连续进行三次。
7.3.1.3最高车速(V200)按式(2)计算。V200=3.6S/t
式中:
V20—实际最高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S
一测量区的长度,单位为米(m);持续行驶200m两次试验所测时间平均值t=(ti十t2)/2,单位为秒(s)。计算结果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2)
7.3.1.4每次试验所测得的平均车速的最低值和最高值之差不得天于最低值的3%,否则应追加测试次数,舍去偏散较远值。
7.3.1.5试验最终核定的最高车速(V200)为各次试验测得的平均车速的算术平均值。7.3.2底盘测功机行驶试验
7.3.2.1按4.3的规定进行阻力设定,并将试验车辆置于底盘测功机上。7.3.2.2试验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以最高车速运行,直接读取车速。连续试验三次,最高车速为三次试验测量得车速的平均值。三次测量的车速值需满足7.3.1.4的规定。7.3.3数据记录
试验数据和结果记入表A.2中。
7.4加速性能试验
7.4.1试验条件
7.4.1.1应符合第4章中相关要求。7.4.1.2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测试区,在此测试区的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测试区的长度按表1规定,并在测试区标明测试点,标示点设为距始点30m、100m、200m、400m处表1加速性能试验测试区长度
试验项目
起步加速性能
电动轻便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
单位为米
7.4.2试验
7.4.2.1道路行驶试验
GB/T24156—2018
7.4.2.1.1试验时,试验车辆停于加速测试区始点外0.5m处(以前轮压线为准)。试验开始时,以可获得最大加速度模式,起步以最低挡(速)起步,进行急加速,迅速通过试验区,用自动计时装置或秒表测定试验车辆从始点到终点所用的时间。每次试验应往返进行,连续试验两次(测定次数往返为一次),求出两次往返测定时间的平均值tw。7.4.2.1.2按式(3)求出始点到各标点的加速度a值。α=2S/t
式中:
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起点至各标点的距离,单位为米(m);起点至各标点的往返时间平均值,单位为秒(s)。计算结果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7.4.2.2底盘测功机行驶试验
7.4.2.2.1按4.3的规定进行阻力设定,并按照要求将试验车辆置于在底盘测功机上。(3)
7.4.2.2.2试验车由静止状态,进行急加速,直接读取到达30m、100m、200m、400m的时间。连续试验三次。按7.4.2.1.2计算加速度7.4.3数据记录
试验数据及结果记入表A.3中。
7.5爬坡能力试验
7.5.1试验条件
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
7.5.2试验
7.5.2.1最大爬坡度道路行驶试验按GB/T5378的相应方法进行试验。7.5.2.2底盘测功机行驶试验
7.5.2.2.1定速爬坡试验
7.5.2.2.1.1将试验车辆置于底盘测功机上。底盘测功机设定为定速控制模式,让底盘测功机反拖试验车辆至设定车速。
7.5.2.2.1.2车速达到设定速度稳定后,加速器全开,待试验车辆再度稳定后,记录试验车辆输出的功率P,按式(7)计算出此车速下的最大爬坡角度。Pi=aV+bVs
P=P,+P。
Pz=MX sinoXVX9.8
@=sin[(P-P)/(9.8×MXV)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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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7.5.2.2.2
前进功率,单位为瓦(W);
滚动阻力,单位为牛顿(N);
空气阻力系数,单位为N/(km/h)2;设定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加速器全开时试验车辆爬坡输出功率,单位为瓦(W);克服下滑功率,单位为瓦(W);试验时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kg);爬坡角度,单位为度()。
定坡度爬坡试验
7.5.2.2.2.1将试验车辆置于底盘测功机上。将底盘测功机依据爬坡的角度,设定爬坡负载系数。7.5.2.2.2.2试验车辆起步后,加速器全开,使试验车辆车速达到设定车速以上的稳定值。若试验车辆起步后,在30s内无法上升至设定车速,则停机降低底盘测功机的爬坡负载系数(即降低爬坡角度)再行试验。其中,设定车速为试验车辆所能稳定操纵的最低车速或试验者指定的试验车速。7.5.3数据记录
试验数据及结果记人表A.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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