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4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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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84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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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ironandsteel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7-27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7-27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手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7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7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炼焦排污单位、铁矿采选排污单位、铁合金排污单位、铸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在《排污许可证电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
GB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
GB28665
轮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口-20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口-20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20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ironandsteel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分为钢铁联合排污单位和钢铁非联合排污单位。
3.2钢铁联合排污单位ironandsteeljointemissionunit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排污单位,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3钢铁非联合排污单位ironand steelnon-jointemissionunit指除钢铁联合排污单位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3.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2
3.5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自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或钢压延加工。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执行GB16171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表1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原料系统
主要工艺
机械化原料场、非机
械化原料场
带式烧结、步进式烧
生产设施
供卸料设施、其他
带式烧结机、步进式烧结
机、其他
设施参数
料场面积、受料量
烧结台车面积、烧结机利
用系数
主要生产单元
公用单元
4.3.2生产设施编号
主要工艺
竖炉焙烧、链篦机-回
转窑焙烧、带式焙烧
高炉炼铁、其他
转炉炼钢、电炉炼钢
热轧、冷轧
发电、供热
生产设施
链篦机-回转密
带式焙烧机
转炉、电炉
精炼炉(LF、VD、VOD、
RH、CAS-OB、其他)
石灰窑(竖窑、回转窑)
白云石窑
热轧生产线、冷轧生产
线、酸洗生产线、涂镀生
产线、其他
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燃
油锅炉、发电机组、其他
设施参数
竖炉面积、竖炉利用系数
链篦机-回转密规格
带式焙烧机台车面积、带
式焙烧机利用系数
高炉容积、利用系数
公称容量
规格(容量等)
设计日产量
设计日产量
设计年产量
锅炉额定蒸发量、发电机
组容量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产品名称
分为烧结矿、球团矿、铁水、粗钢、活性石灰、轻烧白云石、热轧材、冷轧材等。4.3.4生产能力、近三年实际产量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三年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不需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6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原辅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外购的铁精粉、块矿、烧结矿、球团矿、焦炭、其他。辅料种类包括外购的生石灰、石灰石、膨润土、轻烧白云石、萤石、其他燃料种类包括外购的烧结用煤、喷吹煤、动力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其他。4.4.2设计年使用量、近三年实际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近三年实际使用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不需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设计年使用量和近三年实际使用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或万Nm3/a。4.4.3原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料、辅料中硫元素、氟元素(炼钢用萤石、含氟铁精粉)、钒元素(含钒特钢冶炼原料)、铬元素(金属钝化原料)、锌元素(热镀锌、电镀锌原料)、氯元素(酸洗用盐酸)占比。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5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4.5.2废气
4.5.2.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28662、GB28663、GB28664、GB28665和GB13271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5
生产单元
原料系统
生产设施
供卸料设施、其他
带式烧结机、步进
式烧结机、其他
表2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表废气产污环节
装卸料废气、转
运废气、破碎废
气、混勾废气、
筛分废气、其他
原料系统无组织
配料废气、整粒
筛分废气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防风抑尘网、封闭皮带、封闭料仓/库、酒水抑尘、苦盖、喷洒抑尘剂、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粉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袋式除尘器(采用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定期清扫,保持厂区整洁无积尘、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其他6
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Www.bzxZ.net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带式烧结机、步进
式烧结机、其他
废气产污环节
烧结机头废气
烧结机尾废气
破碎废气、冷却
废气、其他
烧结无组织废气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二嗯英类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脱硫系统(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新型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MEROS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SCR、SNCR)、协同处置装置(活性炭(焦)法)、其他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7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竖炉、链篦机-回转
窑、带式焙烧机、
废气产污环节
配料废气
焙烧废气
筛分废气、干燥
废气、其他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脱硫系统(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新型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MEROS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SCR、SNCR)、协同处置装置(活性炭(焦)法)、其他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8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竖炉、链篦机-回转
窑、带式焙烧机、
高炉、其他
废气产污环节
球团无组织废气
高炉矿槽废气
高炉出铁场废气
热风炉烟气
转运废气、煤粉
制备废气、其他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无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简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燃用净化煤气、高炉煤气采用干法除尘、低氮燃烧、其他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其他9
是否为可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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