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4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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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84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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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47—2017bzxz.net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ement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7-27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7-27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附录C(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7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7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9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
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GB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38
HJ/T55
HJ/T57
HJ/T75
HJ/T76
HJ/T9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
HJ/T353
HJ/T354
HJ/T355
HJ/T356
HJ/T3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口口-20口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口-20口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口口-20口口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1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泥工业排污单位cement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充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2
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泥制造”)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表1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矿山开采
熟料生产
主要工艺
爆破系统
破碎系统
破碎系统
生产设施
潜孔钻机、其他
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机
输送皮带、其他
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其他筛分机
设施参数
进尺:m/h
台时产量:t/h
粒径:mm
输送能力:t/h
台时产量:t/h
粒径:mm
石灰石堆场、铝质原料堆场、硅质原料堆场、铁质原储量:t存及预均化系
生料制备系统
煤粉制备系统
熟料般烧系统
料堆场、原煤堆场、生料库、熟料库、其他堆场球磨机、辊压机
立式生料磨、其他
球磨机
立式磨机、其他
预热器
容积:m
简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磨盘直径:m
简体内径:m
简体长度:m
磨盘直径:m
列数:列
级数:级
主要生产单元
熟料生产
协同处置
水泥粉磨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熟料烧系统
余热发电系统
输送系统
贮存系统
预处理系统
输送系统
贮存系统
破碎系统
水泥粉磨系统
水泥包装系统
物料烘干系统
输送系统
供水处理系统
输送系统
装卸系统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
分解炉
水泥窑
冷却机
SP或PH锅炉、AQC锅炉、汽轮机
发电机
冷却塔、其他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转运站
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干燥机气化炉、热盘炉、其他
输送皮带、斗提、螺旋输送装置转运站、其他
石膏堆场、粉煤灰库、水泥库、其他混合材堆场破碎机
筛分机
球磨机、车
辊压机、选粉机
立式水泥磨
包装机
散装机
烘干机
输送皮带
转运站、其他
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
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
装卸船机
设施参数
筒体内径:m
有效容积:m
简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面积:m2
额定蒸发量:t/h
额定功率:MW
冷却水量:m/h
输送能力:t/h
储量:t
容积:m
台时产量:t/h
简体内径:m
输送能力:t/h
储量:t
容积:m
台时产量:t/h
粒径:mm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磨盘直径:m
台时产量:t/h
散装能力:t/h
简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输送能力:t/h
小时制备量:t/h
输送能力:t/h
输送能力:t/h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
4.3.3产品名称
分为熟料、水泥。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熟料产能计量单位为t/d,水泥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6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4.4.2原辅料
4.4.2.1名称
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其他)、铁质校正原料(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岩、鹅卵石、粉煤灰、粉砂岩、河砂、其他)、铝质校正原料(电炉渣、铝矾土、煤研石、铁矾土、炉渣黄土、黏土、页岩、泥岩、粉砂岩、河泥、粉煤灰、其他)。协同处置分为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厨余、其他)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水泥粉磨分为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其他)、混合材(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砂岩、石灰石、火山灰、废石、电炉渣、烧结煤研石、其他)。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其他。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成分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钻、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3燃料
4.4.3.1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其他,4.4.3.2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
4.4.3.3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废气
4.5.2.1产污环节
矿山开采包括石灰石破碎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熟料生产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烘干机(磨)、煤磨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协同处置包括贮存、预处理、旁路放风(若有)排气设施等。水泥粉磨包括烘于机(若有))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牛产设备等。公用单元包括转运站、装卸船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4.5.2.2污染物种类
根据GB4915、GB30485、GB14554等标准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确定各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具体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3治理设施名称
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若有)、脱硝系统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生产线还包括贮存、预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4.5.2.4污染治理工艺
包括除尘设施(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玻纤袋式除尘器、聚酯袋式除尘器、诺梅克斯袋式除尘器、聚酰亚胺袋式除尘器、聚四氟乙烯袋式除6
尘器、其他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半十法、湿法)、脱硝设施(低氮燃烧、分级燃烧技术、SNCR、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贮存、预处理装置的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法、生物除臭法、导入水泥窑高温区楚烧、其他)等。4.5.3废水
4.5.3.1类别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熟料生产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等);
协同处置还包括贮存、预处理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水泥粉磨包括设备冷却排污水、辅助生产废水(机修废水等)。4.5.3.2污染物种类
根据GB8978、GB/T31962等标准确定各废水产污环节污染物,具体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3治理设施名称
包括废污水处理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还可能包括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4.5.3.4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上浮法、冷却)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渗滤液及其他生产废水还包括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其他。
4.5.3.5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7
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可行技术
可行技术填报应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4.5.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7排放口类型
根据水泥工业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窗(窑尾烟窗)、冷却机烟因(窑头烟窗),其余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水泥工业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6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1.1废气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冷却机、煤磨、水泥磨、烘干机(磨)包装机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或排气筒,具体见表2。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
5.1.2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热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其余项为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的产排污环节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表2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废气有组织
主要生
产单元
生产设施
破碎机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
通风生产设备(原辅料、
燃料、生料输送设备、料
仓和储库等)
生料磨(若有独立排放口
的烘于磨)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
统 (窑尾)
冷却机(窑头)
旁路放风设施
废气有组
织排放口
各装置排
各装置排
各装置排
窑尾烟窗
窑尾烟窗
窑头烟肉
独立旁路
放风排气
独立旁路
放风排气
排放口
一般排
主要排
一般排
污染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氟化物(以总F计)、汞及其化合物、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氨、氯化氢、氟化氢、二英类、(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铍、铬、锡、、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TOC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氨、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铍、铬、锡、锑、铜、钻、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二嗯英类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氨、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I+Cd+Pb+As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嗯英类、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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