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44-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2544-2016
中文名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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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环境
标志
产品
技术
空气
净化器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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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HJ2544-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 labelingproductsAir cleaner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6-11-14发布
2017-01-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技术内容.
检验方法
附录A
附录 B
附录c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
(规范性附录)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规范性附录)限制使用的多环芳烃(PAHs)(规范性附录)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规范性附录)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检验程序附录E
HJ2544-2016
HJ2544-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空气净化器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性能、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天津深呼吸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空气净化器HJ2544-2016
本标准规定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本标准不适用于:
一一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一一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一一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2012
GB/T16288
GB/T18455
GB/T18801-2015
GB/T20861-2007
GB/T26572
术语和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塑料制品的标志
包装回收标志
空气净化器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空气净化器aircleaner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T18801-2015)3.2可再生利用率recyclabilityrate产品中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占产品质量的百分比。(GB/T20861-2007)
3.3洁净空气量cleanairdeliveryrate(CADR)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GB/T18801-2015)3.4低噪声运行状态lownoiseoperatingcondition空气净化器在低噪声水平往运行时的工作状态。注1:本标准中低噪声水平应不大于47dB(A)(声功率级)。3.5净化能效cleaningenergyefficiency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GB/T18801-2015)1
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8801标准的要求,HJ2544-2016
4.2产品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和除菌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3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4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内容
5.1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易于回收设计
5.1.1.1产品可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80%,计算方法见附录A。5.1.1.2质量超过25g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一类型的聚合物或者共聚合物。5.1.1.3质量超过25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T16288的要求进行标示。5.1.2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产品零部件(包括过滤材料)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应符合GB/T26572的要求。5.1.2.2外壳和电路板的基材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s)。5.1.2.3外壳中质量大于25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有机氯化合物、有机溴化合物的阻燃剂。
5.1.2.4产品中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25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附录B中所列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2.5产品外壳、按键和电源线中苯并(a)芪含量不大于20mg/kg,附录C中所列的十六项多环芳烃(PAHs)总量不大于200mg/kg5.1.2.6产品所用紫外光灯的汞含量不大于15mg/支,5.2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Cls)、三氯乙烯(C,HCl,)、二氯乙烷(CH,CHCl2)、二氯甲烷(CHz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4)、溴丙烷(C,H,Br)等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5.2.2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5.3产品要求
5.3.1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要求5.3.1.1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限值要求低噪声运行状态洁净空气量(Q),m3/h
120≤Q<200
最大风量洁净空气量,m2/h
推荐使用面积(S)注1
S≤15bzxz.net
200≤Q<280
280≤Q<360
360≤Q<400
Q≥400
注1: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见附录D。5.3.1.2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能效不小于5.0m/(W-h)。5.3.2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要求5.3.2.1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小于标称值的90%。5.3.2.2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能效不小于1.0m/(W·h)。5.3.3产品噪声的要求
HJ2544-2016
1525355.3.3.1产品低噪声运行状态下的声功率级不大于47dB(A),最大风量运行状态下的声功率级不大于70dB(A)。
5.3.3.2产品噪声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差不大于+3dB(A)。5.4产品包装要求
5.4.1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5.4.2铅、镉、汞和六价铬总量不大于100mg/kg。5.4.3应按GB/T18455进行标示。5.5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除应满足GB/T18801中的使用说明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
产品低噪声运行状态时去除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与噪声的说明:产品臭氧产生量的说明;
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
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5.3.1.1的检验程序按照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洁净空气量的计算按照GB/T18801-2015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6.2技术内容5.3.1.2和5.3.2.2的检测按照GB/T18801-2015中6.8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6.3技术内容5.3.2.1的检测按照GB/T18801-2015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6.4技术内容5.3.3的检测按照GB/T18801-2015中6.9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6.5技术内容的其他条款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
A.1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按照公式A.1计算:m
-×100%
式中: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
第i种零部件和(或)材料可再生利用的质量:产品整机质量:
零部件和(或)材料的类别总数。A.2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计算在分子内:(1)润滑油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2)电池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HJ2544-2016
(3)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含汞的组件、含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零部件、含氯氟烃的聚氨酯发泡材料、含低密度发泡聚乙烯PE-E材料、含发泡聚苯乙烯PS-E材料的零部件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4)含玻璃纤维的不可拆分的零部件不计算在分子内;(5)非金属类胶带的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6)使用填充性橡胶的零部件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7)珍珠棉、海绵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8)用手除菌等功能不能明确标注出具体成分的材料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4
中文名称
邻苯二甲酸二异王酯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
英文名称
Di-iso-nonylphthalate
Di-n-octyl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邻苯二甲酸丁基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i-(2-ethylhexy)- phthalate
Di-isodecylphthalate
Butylbenzylphthalate
Dibutylphthalate
2544-2016
中文名称
1,8-亚乙基萘
苯并[a]葱
苯并芘
苯并[6]荧葱
苯并[ghi]
苯并[k]荧葱
二苯葱
节并[1,2,3-d]芘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限制使用的多环芳烃(PAHs)
英文名称
Acenaphtene
Acenaphthylene
Anthracene
Benzo[a]anthracene
Benzo[alpyrene
Benzo[bjfluoranthene
Benzo[ghi]perylene
Benzo[k]fluoranthene
Chrysene
Dibenz[a,hjanthracene
Fluoranthene
Fluorene
Indeno[1,2,3-cd]pyrene
Naphthalene
Phenanthrene
Pyr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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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HJ2544-2016
由于空气净化器的运行模式通常为低噪声运行状态和最大风量状态(用于短时间快速降低室内污染物浓度),因此本附录规定了空气净化器去除PM25污染物的低噪声运行状态和最大风量状态下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
D.1基本原理
室内污染源传递过程示意见图D.1。说明:1-由于通风作用由室外进入室内的颗粒物污染物示意
2-自然衰减的污染物示意
3-由于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去除的空气净化器
污染物示意
4-室内源带来的污染物示意
5-由于通风作用,由室内排放到室外的污染物示意
图D.1室内污染物传递过程示意图室内颗粒物污染的质量传递过程满足质量守恒,见公式D.1。dC=P,k.Com+
式中:
(k+k)c-
C室内颗粒物污染物浓度,mg/m:Pp
为颗粒物从室外进入室内的穿透系数;一室外颗粒物的质量浓度,mg/m;Cout
室内污染源的产生速率,mg/h:颗粒物的自然沉降率,h-;
建筑物的换气次数,h
-房间面积,m2;
房间高度,m;
空气净化器去除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m/h7
(1)低噪声运行状态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HJ2544-2016
根据式D.1可以求出稳态情况下,当使用空气净化器时,其室内稳态浓度C为:Ppk,Cout
室内空气的最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空气质量“优”对应的颗粒物污染物浓度上限值,即C≤35ug/m2,从而得到:
CADR低噪声≥
Pk.CouS.h+E'
-(ko+k)s.h
(2)最大风量模式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D.3)
根据式D.1可以求出瞬态情况下,当使用空气净化器时,其室内颗粒物浓度C随时间t的变化:Ppk.Cour
CADR最大
Ppk,Cout
CADR最大
CADR最大
室内空气的最高颗粒物浓度应低于空气质量“优”对应的颗粒物污染物浓度上限值,即C,≤35ug/m2,从而得到:
CADR最大
Ppk,Cout
CADR最大
ko+k,+
D.2参数选取(参考GB/T18801-2015附录F)D.2.1自然沉降率
颗粒物污染物的自然沉降率ko=0.2hl。D.2.2房间高度
房间高度h定为2.4m。
D.2.3换气次数
CADR大
当主要污染源来自室外时(大气环境污染),用户会关闭门窗,使用空气净化器。在门窗紧闭的工况下,换气次数测试结果的范围为0.05~0.57h。本标准取为k=0.6h。D.2.4室内颗粒物污染源
忽略室内颗粒物污染源,即E=0。D.2.5穿透系数
建筑物对颗粒物的穿透系数P,取0.8。D.2.6室外颗粒物质量浓度
HJ2544-2016
室外颗粒物浓度近似采用细颗粒物的质量浓度,针对重度污染的天气,取Cout=300μg/m。D.3计算结果
(1)低噪声运行状态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P.k.cas.h+E\-(ko+k,)s.h=
(0.8*0.6*3000.20.6)*2.4*$=8.0*sCADR低堰声≥
(2)最大风量状态下对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要求(D.6)
由于最大风量状态是用于快速降低室内颗粒物浓度,若要求半小时内将室内浓度降低至35ug/m并假设房间初始浓度为300ug/m3,那么公式D.5为:0.8*0.6*300
CADRe大
CADR聚大
0.8*0.6*300
CADR大
CADR最大
CADR最大
CADR最大
通过求解公式D.8就可以得到对应面积S情况下的最大风量状态CADR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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