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20-2017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 style="height: auto !important;">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标准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英文:Self-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Thermal power generation and boiler
标准格式:PDF
标准大小:252K
标准介绍: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版本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19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Self-monitoring guidelines for pol lution sourcesThermal powergeneration and boiler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4-25发布
2017-06-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2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www.bzxz.net
GB13271
HJ/T164
3术语和定义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GB13223、GB132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火力发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3.2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captivepowerplant
指企业以满足自身生产、办公以及生活的电力需要为主建设的火力发电机组(厂)。3.3
锅炉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和其他工质的设备。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1
5监测方案制定
废气排放监测
5.1.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5.1.1.1监测点位
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内燃机)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气筒等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5.1.1.2
表1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燃料类型
燃气?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14MW或20t/h及以上
14MW或20t/h以下
14MW或20t/h及以上
14MW或20/h以下
14MW或20t/h及以上
14MW或20t/h以下
监测指标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氨2、林格曼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氨、林格曼黑度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2、林格曼黑度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注1: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注2: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注3:仅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4:型煤、水煤浆、煤研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5: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应执行最严格的监测频次。注6:排气筒废气监测应同步监测烟气参数5.1.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表2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燃料类型
煤、煤研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油
监测点位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监测指标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监测频次
所有燃料
氨罐区周边
注1:未封闭堆场需增加监测频次。周边无敏感点的,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注2:适用于使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5.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表3
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涉单台14MW或20t/h
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
机的排污单位
仅涉单台14MW或
20t/h以下锅炉的排污
燃料类型
监测点位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脱硫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脱硫废水排放口
循环冷却水排放口
直流冷却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生活污水若不排入总排口,可不测总磷。监测指标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1、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1、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1、石油类、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流量水温、流量
总余氯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流量
冬、夏
注2:除脱硫废水外,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脱硫废水不外排的,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执行。
广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4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表4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噪声排放源序号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主设备
发电机、蒸汽轮机
燃气轮机(内燃机)
汽轮机、发电机
噪声排放源
辅助设备
引风机、冷却塔、脱硫塔、给水泵、灰渣泵房、碎煤机房、循环泵房等
冷却塔、压气机等
空压机、风机、水泵等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无明确要求的,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按照HJ/T164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pH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次,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6.1.2.1生产运行情况
燃煤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煤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产灰量、产渣量。
燃气机组: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气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燃油机组: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用油量、实际发电量、实际供热量。及时记录锅炉或燃气轮机停机、启动情况。6.1.2.2燃料分析结果
燃煤锅炉应每日记录煤质分析,包括收到基灰分、含硫量、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等:燃气锅炉应每日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燃油锅炉应每日记录油品品质分析,包括含硫量等:其他燃料的锅炉应每日记录燃料成分。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的工艺、投运时间等基本情况。按日记录脱硫剂使用量、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粉煤灰产生量等。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布袋除尘器清灰周期及换袋情况等。6.1.3工业固体废物记录要求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4
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危险废物包括催化还原脱硝工艺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其他工艺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6.2
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