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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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39-2019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 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Municipal sol id waste incineration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10-24
实施时间:2019-10-24
标准大小:542K
标准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爕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生活垃圾樊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爕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爕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39—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permitMunicipal solidwasteincineration(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19-10-24发布
2019-10-24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附录D(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推荐核算方法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生活垃圾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GB16889
生活垃圾填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GB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
HJ/T9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2012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
pollutantemissionunitof municipal solidwasteincineration
指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直permittedemissionlimits
许可排放限值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3
“3T+E”燃烧控制\3T+E\combustioncontroltechnique指通过控制炉膛内楚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烟气瑞流强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不完全燃烧产物的分解并抑制楚烧中二嗯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3.4
非正常情况abnormal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焚烧炉烘炉、启停炉、设备检修、焖炉压火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2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电力生产(D441)”中“D4417生物质能发电”行业类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及楚烧发电企业填报“环境治理业(N772)”中“N7723固体废物治理”行业类别;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楚烧企业填报“公共设施管理业(N78)”中“N782环境卫生管理”行业类别。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3
主要生
产单元
产单元
装卸贮
存预处
理单元
辅助单
主要工艺
焚烧(发
预处理
冷却系统
渗滤液处
飞灰处理
软水制备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生产设施
焚烧炉
余热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
生活垃圾、污泥运输
通道:
卸料大厅
预处理车间b
垃圾库、污泥库
燃煤贮存设施
炉渣池(库)
飞灰仓
脱酸中和剂罐(仓)/
水泥仓/活性炭仓
脱硝剂储罐(氨水罐、
液氨罐、其他)
危废贮存间
直流冷却
间接冷却
渗滤液处理站
飞灰处理车间
飞灰固化物贮存车间
软水制备车间
设施参数
设计处理能力
焚烧炉型式(机械炉排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其他)
设计标态干烟气量(11%02)
炉膛内楚烧温度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
额定蒸发量
额定容量
抽汽量(对外供汽、供热)
型式(凝汽式、抽凝式、其他)额定功率
型式(密闭、露天、其他)
型式(密闭、露天、其他)
设计处理能力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储量
型式(封闭、露天、其他)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有效容积
型式(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其他)
设计处理能力
设计处理能力
型式(密闭、露天、其他)
型式(密闭、露天、其他)
设计制水能力
主要指厂内地磅至卸料大厅之间生活垃圾(污泥)运输通道的上(下)坡段。b指生活垃圾(污泥)入炉焚烧前的筛分、脱水等预处理,4.3.3生产设施编号
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生活垃圾(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计处理能力(填报入厂值)及设计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处理能力及产能。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别填写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及处理能力。处理能力计量单位为t/d;主要产品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发电量)计量单位为kWh/a。
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焚烧炉年利用小时数填报,单位为h。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按照焚烧炉近三年实际年利用小时平均值填报。4.3.6产品名称
包括电力、热力等,如不涉及电力、热力等产品可不填报。4.4主要燃料及辅料
4.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理(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4.4.2种类
燃料种类: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厂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助(混)燃的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煤、油、气等)。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中和剂(石灰石、熟石灰、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脱硝剂(液氨、氨水、尿素等)、活性炭、螯合剂、水泥等。
4.4.3年处理(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处理(消耗)量计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辅料消耗量计量单位为t/a。按设计值填报。
4.4.4燃料及辅料信息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报入厂含水率、灰分、硫分、低位发热量、氯元素等。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5
按设计值填报。
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
4.5.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信息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
4.5.2废气
4.5.2.1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2。污染物种类依据GB18485、GB16297、GB14554等标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6
电)生
生产设施
焚烧炉
生活垃圾、污泥运
输通道
卸料大厅
垃圾库、污泥库
预处理车间
燃煤贮存设施
废气产
排污环
焚烧烟
运输、
预处理
装卸、
表2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氮化氢
一氧化碳
汞及其化合物
、铊及其化合物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二英类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颗粒物颗粒物
有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其他SNCR、SNCR+SCR、SCR、其他
半千法、半千法+千法、半干法+湿法、千法+半千法+湿法、干法、其他
“3T+E”燃烧控制、其他
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其他
“3T+E”燃烧控制+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其他密闭、冲洗、冲洗+药剂除臭、密闭+冲洗/药剂除臭、其他
密闭、密闭+负压、密闭+负压+冲洗/药剂除臭、其他密闭+负压+入炉楚烧、其他
密闭、密闭+药剂除臭、密闭+负压+入炉焚烧、其他密闭+化学洗涤/生物过滤/活性炭吸附/水洗、其他封闭煤场、防风抑尘网+酒水抑尘、其他7
过滤风速
a(m/min)
吨入炉燃
料活性炭
设计消耗
量(kg/t)
设计负压
值(Pa)
或换气次
是否为可
行技术
如采用不
属于“6
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
要求”中
的可行技
术,应提
供相关证
明材料Www.bzxZ.net
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般排放口
生产设施
炉渣池(库)
飞灰仓、脱酸中和
剂储罐(仓)、活
性炭仓、水泥仓
脱硝剂储罐
渗滤液处理站
废气产
排污环
装卸、
装卸、
装卸、
渗滤液
调节、
生化处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颗粒物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无组织
有组织b
无组织
有组织6
无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b
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他生产设施(如飞灰处理车间、“适用于袋式除尘器。
b有废气治理措施及排放口的产污环节,原则上按照有组织排放口进行填报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湿除渣、密闭+湿除渣、其他
密闭+除尘器、其他
密闭、其他
密闭+袋式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其他密闭、其他
密闭、密闭+入炉焚烧、密闭+冲洗/药剂除臭、其他密闭+化学洗涤/生物过滤/活性炭吸附/水洗、其他参数
是否为可
行技术
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飞灰固化物贮存车间等)提出管控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其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相关信息8
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6排放口类型
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炉烟窗,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参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根据GB18485、GB16889和GB8978等标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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