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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122-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Z/T 122-2019

中文名称:家庭寄养评估

标准类别:民政行业标准(M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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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MZ/T 122-2019 标准名称:家庭寄养评估 英文名称:Assessment of the family foster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4-30 实施时间:2019-04-30 标准大小:2036K 标准介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宁夏儿童福利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对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应 如何把握仍然是个难点,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制定为评价民政部门举办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效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儿童福利机构选择合适的寄养儿童进入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提供了统一标准,为评价寄养家庭的照料能力和评价寄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提供了定性、定量的指标和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相应的家庭寄养服务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标准的制定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组织实施、评估监督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的发展规划,进步提高家庭寄养质量,保障寄养儿童权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寄养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分类、评估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档案、评估改进、监督与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对监护权在民政部门的儿童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工作。监护权不在民政部门,但由民政部门收留抚养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儿童福利机构 chi ld we l fare institution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2.2 家庭寄养 fami ly foster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2.3 寄养儿童 chi idren in foster care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寄养家庭 foster fami ly 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评估、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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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03.08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Assessmentofthefamilyfosten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9-04-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9-04-30实施
1范围
术语和定义
评估原则
4评估分类
评估人员
评估方式
评估内容
评估流程
9评估档案
评估改进
监督与保障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附录H(资料性附录)
附录I(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家庭寄养申请.
寄养家庭情况考察.
寄养融合期评估,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养家庭终结评估.
儿童寄养前评估.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
MZ/T1222019
信息服务平台
儿童寄养终结评估.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MZ/T1222019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成都市儿童福利院、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宁夏儿童福利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甄炳亮、倪春霞、许立阳、邹明明、王金霞、张留军、雷洋、林艳琴、蒋银兰、李翠英、罗娜、白晶、汪炜、彭维、杜勇。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MZ/T1222019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对家庭寄养评估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仍然是个难点,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家庭寄养评估标准的制定为评价民政部门举办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效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儿童福利机构选择合适的寄养儿童进入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提供了统一标准,为评价寄养家庭的照料能力和评价寄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提供了定性、定量的指标和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采取相应的家庭寄养服务措施提供了依据和指引。标准的制定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组织实施、评估监督的主导作用,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对家庭寄养工作的发展规划,进步提高家庭寄养质量,保障寄养儿童权益最大化,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范围
家庭寄养评估
MZ/T122—2019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寄养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分类、评估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流程、评估档案、评估改进、监督与保障。本标准适用于对监护权在民政部门的儿童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工作。监护权不在民政部门,但由民政部门收留抚养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儿童福利机构childwelfareinstitutior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2.2
家庭寄养familyfoster
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2.3
childron in fostercare
寄养儿童
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力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要和儿新
标准信
Efosterfamily
寄养家庭
几董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评估、审核和参,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慧服务平台
主要照料人primarycaregiverof foster family寄养家庭中主要承担寄养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的人员。2.6
assessmentofthefamilyfoster
家庭寄养评估
由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对家庭寄养工作的条件、内容、流程、效果等进行考察分析评价的活动。2.7
月foster integration stage
寄养融合期
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生活后,考察其能否适应寄养家庭生活的阶段,3评估原则
家庭寄养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真实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
4评估分类
4.1根据对象的不同,家庭寄养评估分为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对寄养儿童的评估。MZ/T122—2019
4.2根据家庭寄养工作开展的先后顺序,家庭寄养评估包括寄养前、寄养融合期、寄养期、寄养终结4个阶段。
4.3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包括:
a)寄养前的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寄养融合期的寄养融合期评估;b)
寄养期间的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和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寄养终结时的寄养家庭终结评估。4.4对寄养儿童的评估包括:
寄养前的儿童寄养前评估;
寄养融合期的寄养融合期评估:寄养期间的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寄养终结时的儿童寄养终结评估。5评估人员
5.1评估人员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资质并对家庭寄养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专信息服务平台
业技术人员。
5.2评估人员应掌握评估核实的方法和技巧5.3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
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康复治疗师资格;
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具有教师资格:
具有护士资格:
具有中级及以上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5.4评估人员初次从事评估工作前应完成相应的家庭寄养评估培训。5评估人员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家庭寄养评估继续培训。5.5
5.6评估人员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a)相关法律法规;
家庭寄养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职业道德。
6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估:MZ/T122—2019
a)查阅资料。查阅寄养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面谈。内容包括:
听取寄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征求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交流等。实地调查。到寄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及周边配套设施,通过征求申请人亲属、c)
朋友、同事、邻单、单位、所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核实寄养家庭情况;
d)考察评估表。通过专业设计的考察评估表评估分析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的状况7评估内容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7.1对寄养家庭的评估
7.1.1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
7.1.1.1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是对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寄养的家庭进行考察分析(参见附录A)以确定申请寄养家庭是否具备家庭寄养条件的评估活动。7.1.1.2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有儿童福利机构所于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3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主要照料人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家庭成员均无不良嗜好且无犯罪记录;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j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7.1.1.3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B):a)主要照料人基本情况;
寄养意愿和准备:
家庭成员状况;
家庭环境:
经济状况;
社区环境;
评估意见。
寄养融合期评估
MZ/T122—2019
7.1.2.1寄养融合期评估是在寄养融合期内,对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融合或是否适宜建立正式寄养关系的评估活动。7.1.2.2寄养融合期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C):a)儿童适应情况;
家庭适应情况:
依恋发展;
社区支持:
儿童意愿:
寄养家庭意愿:
评估意见。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
7.1.3.1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对寄养家庭的实际照料养育效果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寄养家庭是否合格的评估活动。7.1.3.2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D):儿童权益保护;
b)儿童需求的满足;
家庭对寄养工作的配合;
家庭应急处理能力;
评估意见。
7.1.3.3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a)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展行寄养义务的;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寄养家庭出现不符合7:1.1.2规定情形的7.1.3.4寄养期间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机构除应与其除寄养关系外,还应报告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性侵犯:
家庭暴力或故意伤害;
虐待、遗弃、侮辱;
教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MZ/T122-2019
7.1.4.1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对寄养家庭现状、困难、需求进行考察分析的评估活动(参见附录E)
7.1.4.2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仅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介入目标、行动计划、追踪修订的依据,不作为判断寄养家庭是否合格的依据。7.1.5寄养家庭终结评估
7.1.5.1寄养家庭终结评估是在寄养关系终止时,以确定寄养家庭是否适宜继续开展寄养工作的评估活动。
7.1.5.2寄养家庭终结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F):a)寄养终结原因:包括主要照料人的年龄、身体条件、照料能力、家庭状况、社区支持、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依恋发展情况、儿童适应情况、家庭适应情况等方面:b)寄养过程描述:分析寄养家庭在家庭寄养中的优/劣势,记录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儿童是否受过意外伤害等;
c)评估小结。
7.2对寄养儿童的评估
7.2.1儿童寄养前评估
7.2.1.1儿童寄养前评估是对可能被寄养的儿童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适宜进行家庭寄养的评估活动。
寄养儿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7.2.1.2
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a)
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
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
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设有康复基地的除外):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e)
7.2.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不适合家庭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设有康复基地a
的除外):
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
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者行为的。c
7.2.1.4儿童寄养前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于参儿附录G)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理指标:a
健康评估:儿童入院后疾病史、过敏史、近期治疗情况及后续医疗支持、预防接种等,以及残b)
疾儿童的残疾情况,还需要从医学角度评估残疾程度康的客养儿童可不进行残疾评估):教育评估: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接受款百等情况;c)
康复评估:儿童语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情况等(健康的养儿童可不进行此项评d)
估);
养育评估: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后的生活成长情况,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喜好、饮食习e
惯、护理要点等: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后的心理发展情况,包括社会行为、情绪、个性、依恋情况、自我同一性、社会适应能力等g)寄养重点:明确儿童寄养的重点,确定儿童寄养期间的首要需求;5
h)儿童对寄养的意愿;
i)评估意见
7.2.1.5寄养年满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7.2.2寄养融合期评估
对寄养儿童的寄养融合期评估按7.1.2的规定进行7.2.3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
MZ/T122-2019
7.2.3.1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应家庭寄养、是否适合收养以明确下一阶段寄养重点,确定儿童寄养期间的需求的评估活动。7.2.3.2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H):a)健康评估:
b)康复评估;
c)教育评估:
d)心理行为发展评估;
安置变更评估:
f)评估小结。
7.2.3.3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是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介入目标、行动计划、追踪修订的依据。7.2.3.4对于适合收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尽快为其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并办登记。7.2.4儿童寄养终结评估
7.2.4.1儿童寄养终结评估是在寄养关系终止时,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寄养或评价整个寄养过程的评估活动。
7.2.4.2儿童寄养终结评估的适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a)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应有评估结果的认定,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寄养:
b)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或者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社会化安置、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用以评价整个寄养过程。7.2.4.3儿童寄养终结评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I):a)记录儿童的基本资料、生理标:2健康评估:儿童寄养期间疾病史、重敏史近期治疗情况及后续医疗支持等,以及残疾儿童的b)
残疾情况(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残庆评估):教育评估: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适应就力、接受教育等情况:c
康复评估:儿童语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情等(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此项评d)
估);
养育评估:儿童寄养期间的生活成长情况,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喜好、饮食习惯、护理要e)
点等: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儿童寄养期间的心理发展情况,包括社会行为、情绪,个性、依恋情况、f
自我同一性、社会适应能力等;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描述: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儿童是否受过意外伤害等;g)
h)主要照料人评价:根据与主要照料人面谈内容,记录寄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感受,对寄养儿童的评价等;
i)评估小结。
MZ/T122—2019
7.2.4.4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解除寄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a)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寄养儿童因身体状况变差,不适宜继续寄养的: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e)
寄养儿童死亡的: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8评估流程
8.1确定评估机构
由收到寄养申请的儿童福利机构确定:a)优先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b)不具备第三方评估条件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评估,8.2成立评估小组
8.2.1应设立专门的、不少于3人的评估小组,由组长和组员构成(应为奇数),实行组长负责制。8.2.2评估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评估小组成员应具有1年以上儿童福利相关工作经验。
8.2.3评估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应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8.2.4评估小组对评估事项和内容共同进行评议并签字确认。8.3实施评估工作
8.3.1对寄养家庭的评估流程
8.3.1.1家庭申请
寄养申请人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家庭寄养申请表》,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业材
见附录A)。
8.3.1.2初审
8.3.1.2.1评估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奇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8.3.1.2.2评估小组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几串初长确定寄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8.3.1.2.3初审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其复审:初宰不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其结果。
8.3.1.3复审
8.3.1.3.1复审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填写《寄养家庭情洗考察表》(参见附录B)。
8.3.1.3.2复审通过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复审不通过的不应开展寄养活动。8.3.1.4进入融合期
MZ/T122-2019
8.3.1.4.1按评估得分高低择优为儿童选择寄养家庭,并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进入寄养融合期。8.3.1.4.2寄养融合期一般不低于60日、不超过90日。8.3.1.4.3寄养融合期评估应在寄养融合期30日和60日时各进行一次(参见附录C)。因特殊原因,可适当提前或延后评估时间:
a)根据3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融合:b)根据60日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建立正式寄养关系。8.3.1.5进入寄养期
8.3.1.5.1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和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应根据儿童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次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人员应于评估开展前3个工作日通知寄养家庭8.3.1.5.2寄养融合期或寄养期间发生7.1.3.3或7.1.3.4规定的情况,儿童福利机构应立即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8.3.1.5.3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参见附录D。评估结果设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a)评估得分≥80分的为合格,寄养关系继续;b)评估得分70~79分的为基本合格,儿童福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家庭寄养知识培训,提出改进建议。改进期为3个月,每个月进行再次评估。改进期内如评估结果均为合格,则寄养关系继续成立:改进期内如有一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则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c)评估得分<70分的为不合格,儿童福利机构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8.3.1.5.4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参见附录E。8.3.1.6寄养终结
寄养关系终止前应进行寄养家庭终结评估(参见附录F)。对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再开展寄养工作的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其终止寄养关系。8.3.2对寄养儿童的评估流程
8.3.2.1应根据7.2.1.2和7.2.1.3的规定确定可能被寄养的儿童。8.3.2.2可能被寄养的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前应进行儿童寄养前评估8.3.2.3儿童寄养前评估参见附款适宜行寄养活动的,可进行家庭寄养:不适宜进行寄养活动的,由儿童福利机构选择适宜的模式进行斯料。8.3.2.4对寄养儿童的寄养融合期评估按8.3.1.42和8.3.1.4.3的规定进行。8.3.2.5寄养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后,应根据儿童实际情确定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次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8.3.2.6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参见附录H。适宜家庭寄养活动闪继续导养;不适宜家庭寄养活动的,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8.3.2.7发生7.2.4.4的情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8.3.2.8寄养关系终止前应进行儿单寄养终结评估(参见附录)9评估档案
9.1评估档案包括家庭寄养评估的文件和其他各种记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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