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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505-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505-1992

中文名称:食品用香精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 Food flavor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2-06-08

实施日期:1993-02-01

作废日期:2008-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763887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6食用香精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QB/T 1505-2007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3-0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俞翠娣、孙绍苏、呈林桃、盛秀群、赵金枝

起草单位:上海日用香精厂、广州百花香料厂、成都香料总厂

归口单位: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食品中的食品用香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种香型的食品用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和拌和型粉末香精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QB/T 1505-1992 食品用香精 QB/T1505-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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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1505-92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食品中的食品用香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种香型的食品用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未香精和拌和型粉未香精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2引用标准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色泽检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香气检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测定法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
溶解度测定法
食用酒精
GB11540
GB8451
GB8450
单离及合成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法
GB5009.37
GB10355
GB2760
3技术要求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关于过氧化值的测定法食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粒度测定法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测方法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技术要求见表1。
澄清度(25℃)
水溶性香精
油溶性香精
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
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一06一08批准拌和型粉末香精
1993—02—01实施
折光指数(20℃)
相对密度(25/25℃)
过氧化值
(%)
溶解度(25℃)Www.bzxZ.net
细菌总数(个/ml)
大肠菌群(个/100ml)
重金属(以Pb计)
(mg/kg)
含砷量(As)(mg/kg)
水分(%)
(%)
甲醇含量
水溶性香精
n样±0.005
D标好±0.008
1g样品全溶
于700~1000
倍水中或完全
溶于300~500
倍20%(V/V)
乙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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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溶性香精
调味液体香精
微胶囊粉末香精
n标样±0.005
D标样±0.008
≤3000
拌和型粉末香精
≤5000(个/克)
≤30(个/100克)
30~70m90
注:①食品用香精所使用的各种食用香料、抗氧化剂、稀释剂、增稠剂、乳化剂、色素等均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酒精必须符合GB394的规定,植物油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②在贮存期中,部分食品用香精会呈轻度浑浊、沉淀或变色现象,应不影响使用效果。1)标样的确定认可和保存等管理办法见附录A。2)过氧化值的测定只适用于植物油产品。试验方法
4.1色泽的检定见QB794。
4.2香气的检定见QB795。
4.3香味的检定
将试样以0.1%量加人糖水(由蔗糖8~12g,柠檬酸0.10~0.16g,加蒸馏水至100ml配成),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样。将试样0.2g加入盐水溶液(由0.5g食盐,加人100m1开水中冷却)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样。
注:油溶性香精不测香味指标。4.4澄清度的测定(25℃)
将试样与标样分别置于相同大小的比色管同刻度处,在白色背景下,用目测法观察,应2
澄清透明,无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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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折光指数的测定(20℃)见QB798。4.6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见GB11540。4.7过氧化值的测定见GB5009.37。4.8溶解度的测定(25℃)见QB800。4.9PH值的测定
4.9.1,仪器具有0.02pH值分刻度的pH计。4.9.2标准缓冲溶液的配制
a.苯二甲酸氢钾缓冲溶液
称取经110℃烘千的分析纯苯二甲酸氢钾(KHC.HO)10.21g,溶于新鲜蒸馏水中,并稀释至1000ml,此溶液的pH值为4.01(25℃)b、磷酸型缓冲溶液
称取经110℃烘干2h的分析纯磷酸二氢钾(KH,PO)3.40g和分析纯磷酸氢二钠(Na,HPO)355g,溶于脱除CO,的新鲜蒸馏水中,并稀释至1000ml,此溶液的pH值为6.86(25℃)。4.9.3操作步骤
先调节pH计的温度调节器至被测试样温度值上,然后用标准缓冲液作基准,调节PH计定位调节器,使其指示值与标准缓冲液pH值相吻合,用蒸馏水清洗电极头部,用滤纸吸干后,将电极移至装有试样的烧杯中测定,即可直接读出各自的PH值4.10细菌总数的测定见GB4789.2。4.11大肠菌群的测定见GB4789.3。4.12含砷(As)量的测定见GB8450。4.13重金属(以Pb计)的测定见GB8451。4.14水分含量的测定见GB5009.3。粒度的测定见GB10355。
4.16甲醇含量的测定见GB7917-4。5检验规则
5.1食品用香精每批成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5.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5.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捕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三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杂质,然后摇匀使具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注人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5,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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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5.6色泽、香气、溶解度、澄清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粒度为出厂检验指标。香味、重金属、含量、PH值、折光指数、相对密度、过氧化值、水分含量和甲醇含量为型式检验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食品用香精应装于玻璃瓶或食品用塑料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重量、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防雨、防火、防碎的标记。6.2食品用香精在贮存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场所,防止日晒雨淋、杂气污染和靠近火源。6.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切勿倒放,防止破碎损漏,不与有杂气的货物混装。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限水溶性香精为5年,油溶性香精为3年,调味液体香精为1年,微胶囊和拌和型粉末香精为1年。A1标样的确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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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标样的确定认可和保存等管理办法(补充件)
A1.1对于每种型号的食品用香精都必须备有一标准样品。标样的确定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会同有关人员或厂级评香组进行技术检定和评香,确定标样。A1.2如果用户对某种型号的食品用香精产品有特殊要求,标样的确定应由上述人员会同用户共同进行。
A1.3配制新产品如果以小样作为样品必须进行放大试验。放大试验一致后才能将小样送交用户,投产后须按A1.1和A1.2规定确定标样。A1.4标样确定后应报请计量室(组)备案并贴上准用证,写上日期、编号、保管人姓名等备用,同时按规定送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认可。A2标样的分级保管
A2.1各生产厂对重点品种的食品用香精标样应送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认可和保管。具体规定如下:
,a。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者,选产值最大的10种标样,b,年产值在500~1000万元者,选产值最大的8种标样;c。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者,选产值最大的5种标样。A2.2一般品种由该生产厂按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书面汇总报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备案。
A2.3标样应装于棕色玻璃瓶中,保存在阴暗处,室温不得超过30℃。为防止香气相互污染,标样应密封保存。送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保管的标样需100ml或100g。A2.4在符合规定的保存条件、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标样的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日用香精厂、广州百花香料厂、成都香料总厂、吴江香料厂、天津香精厂等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翠娣孙绍苏吴林桃盛秀群赵金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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