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行业标准(MZ) > MZ/T 089-2017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MZ/T 089-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Z/T 089-2017

中文名称: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标准类别:民政行业标准(MZ)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下载大小:241302

相关标签: 政务 事项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号:MZ/T 089-2017
标准名称: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 forgovemment affairs service of subdistrict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7-09-21
实施时间:2017-09-21
标准大小:602K
标准介绍: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南京市栖
霞区人民政府尧化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越良、汤晋苏、徐贻珠、操文荣、赵诺奇、余斌、龚毅城、陈骏、李敏、郝海波、李振家、贺更行、李亚娟
本标准于2017年9月2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政务事项办理的术语和定义、政务事项、办理方式、人员要求、办理流程、办理要求以及质量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街道政务事项的办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人事部民政部(2006-07-20)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民政部(2012-12-28)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街道 subdistrict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在市辖区、不设(市辖)区的市的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
3.2政务事项 government affairs matters
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事务服务事项
3政务事项办理人员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办理行政事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89—2017
IcS03.080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governmentaffairsserviceof subdistrict1:
2017-09-21发布
2017-09-2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政务事项...
5办理方式..
6办理人员要求.
7办理流程与要求.
8质量监督与评价,.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直接办理流程图目次
附录B(资料性附录)非直接办理流程图..附录C(资料性附录)可代行办理流程图..附录D(资料性附录)受理通知书..附录E资料性附录)可陪同办理流程图附录F(资料性附录)可上门办理流程图MZ/T089-2017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4)归口。MZ/T089-2017
本标淮起草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尧化街道办事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越良、汤晋苏、徐贻珠、操文荣、赵诺奇、余斌、龚毅城、陈骏、李敏、郝海波、李振家、贺更行、李亚娟。本标准于2017年9月21日首次发布。范围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MZ/T089-2017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政务事项办理的术语和定义、政务事项、办理方式、人员要求、办理流程、办理要求以及质量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街道政务事项的办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人事部民政部(2006-07-20)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民政部(2012-12-28)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街道subdistrict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在市辖区、不设(市辖)区的市的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3.2政务事项government affairs matters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事务服务事项。3.3政务事项办理人员governmentaffairs servicer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办理行政事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4
政务事项
政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社会保障服务事项
住房保障服务事项
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老龄服务事项
双拥优抚服务事项
残疾人服务事项
人口计生与卫生服务事项
公共文化、群众体育服务事项
社会组织备案服务事项
5办理方式
5.1直接办理
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中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由街道办理人员当场受理并立即办结。
5.2非直接办理
5.2.1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经街道审核同意后,由服务对象向上级政府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程序。5.2.2非直接办理提倡但不限于以下模式:5.2.2.1代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委托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MZ/T 089-2017
由街道代为办理审批程序。
5.2.2.2陪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且需服务对象到场办理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由街道派人陪同办理审批程序。5.2.2.3上门办理
对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服务对象,经服务对象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由街道安排人员并联系相关部门协同上门办理审批程序。6办理人员要求
6.1任职
办理人员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熟练掌握政务事项办理工作相关的法律、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掌握职业礼仪、社会工作、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相关办公设备与软件:熟悉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良好的沟通协调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6.2服务
办理人员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工作期间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仪表得体:
面对服务对象时,主动热情,文明礼貌:服务窗口暂时离岗时放置状态标识:保持办公通讯设备畅通;
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7
办理流程与要求
7.1直接办理
直接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A:具体如下: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即可办理受理要求的,进行信息录入后复核并办理:初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或不符合原因;
办理完结后,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结卡证交给服务对象:一服务结束后,提醒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7.2非直接办理
非直接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B,具体办理内容如下: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非直接办理受理要求的,进行信息录入后复核并办理:初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或不符合原因:办理完结后,将街道审核意见与办理材料交给服务对象;服务结束后,提醒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7.2.1提倡代行办理
可代行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C,具体办理内容如下: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符合代行办理受理条件的,进行信息录入后复核:初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或不符合原因:
复核同意后,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示例参见附录D;2
MZ/T089-2017
受理代行办理事项,将审核意见和服务对象的全部中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报送审批的事项实行跟踪办理,并按时取回已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办理材料,在办结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结果,通知其取件并提醒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7.2.2提倡陪同办理
可陪同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E,具体办理内容如下: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陪同办理条件的,问询服务对象是否需要陪同办理;确认需要陪同办理的,预约陪同办理时间,指派人员陪同办理:一陪同办理结束后,陪同办理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填写的办理材料存档。7.2.3提倡上门办理
可上门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F,具体办理内容如下: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街道确认受理后安排人员上门办理:上门办理时,工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服务方式,并按相应服务流程提供服务;
对需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由工作人员协同相关人员上门办理;上门办理结束后,工作人员按照办结要求将相关凭证和材料带回,交街道存档。7.3事项公开
办理的政务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流程;
申办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首问负责
7.4.1最先受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7.4.2首问责任人对于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畴的事项,应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于不属于自已工作职责范畴的事项,应告知服务对象:相关办理部门以及办理程序:对于自已无权答复或办理的,应做好记录,向上级主管请示后,及时答复。7.5一次性告知
7.5.1在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同时回答相关问询。7.5.2在办理事项时,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7.6一站式办理
对街道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所有政务事项,应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理。并提倡一窗口办理。8质量监督与评价
8.1质量监督
应关注服务对象需求,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质量监督机制:利用电子服务评价器,或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开通电话、网络等多种监督渠道,受理相关投诉:聘请第三方质量监督员,实施监督,并及时向街道反馈。8.2评价
MZ/T 089-2017
8.2.1总则
应符合“人事部民政部(2006-07-20)《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8.2.2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规范:
服务成效;
服务对象满意度。
8.2.3评价指标
服务规范评价指标应包括政务事项办理人员的服务能力、服务礼仪、日常考勤、事项公8.2.3.1
开以及办理要求的履行等。
服务成效评价应包括对办理人员履责、执行政策以及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8.2.3.3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指标应反映对办理人员勤政廉政、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的满意程度。8.2.4评价方式
8.2.4.1采取自评、上级部门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8.2.4.2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开展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满意度测评器,对办理人员的工作作风、态度、效果等进行即时评价定期述职、测评与建议征集,由质量监督员和服务对象对办理人员的绩效、满意度进行测评:以政务事项办理信息数据为基本库,由第三方不定期随机抽样,对群众满意率进行测评。8.2.5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办理人员年终考评、评先选优和政务事项办理持续改进的依据。A.1直接办理流程
直接办理流程见图B.1。
立即办理
现场满意度测评
说明:
表示材料审核通过:
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直接办理流程
现场受理
审核材料
符合性
不予受理
退回不办
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但补齐材料后可办理;N/N一—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即使补齐材料也不能办理。N/Y
图A.1直接办理流程图
次告知补齐材料
MZ/T089-2017
MZ/T089-2017
B.1非直接办理流程
非直接办理流程见图B.1。
立即办理
审核意见与材料交服
务对象
现场满意度测评
说明:
表示材料审核通过:
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
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非直接办理流程
现场受理
审核材料
符合性
不予受理
退回不办
但补齐材料后可办理:
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即使补齐材料也不能办理。N/N
图B.1非直接办理流程图
次告知补齐材料
C.1可代行办理流程
可代行办理流程见图c.1。
现场受理
审查材料符
通过审查
出具受理通知书
与上级部门沟通,追
踪办理结果
告知办理结果
接受满意度测评免费标准bzxz.net
说明:
一表示材料审核通过;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可代行办理流程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退回不办
一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
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但补齐材料后可办理;N/Y
N/N一一表示材料审核没通过,即使补齐材料也不能办理。图C.1可代行办理流程图
MZ/T089-2017
次告知补齐材料
MZ/T089-2017
D.1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的示例见表D.1。
申请人:
申办事项:
收到材料:
办结时间:
经办人:
(签字盖章)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受理通知书
表D.1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
(签字)
日期:
XX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地址:
电话: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