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8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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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87-2020
标准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英文名称: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Manufacture of paint and ink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20-01-06
实施时间:2020-04-01
标准大小:247K
标准介绍: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監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監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25463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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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87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Manufactureofpaintandink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1-06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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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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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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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087-2020
HJ108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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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0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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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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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HJ1087-2020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25463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94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GB25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涂料制造manufactureof paint
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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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3.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由颜料、连结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3.3
J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3.4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含有颜料生产或其他原料中含有汞、镉、铬、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还须在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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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排污单
位级别
重点排
污单位
非重点
排污单
监测点位
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口
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口
雨水排放口
生活污水排放口
监测指标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色度、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
挥发酚、苯胺类、总铜、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烷基汞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色度、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苯胺类、总铜、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烷基汞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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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自动监测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重点排污单位为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适用于含有颜料生产且颜料年产量在1000t及以上的油墨制造企业。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季度
5.2.1.1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产污环节
原料储存
监测点位
储罐废气排气筒
工艺含尘废气排气筒
配料、投料、粉碎
非甲烷总烃(NMHC)b
苯、苯系物。
监测指标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4.g
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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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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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污环节
混合、研磨、调配、
过滤、储槽、包装、
混合、研磨、调配、
过滤、储槽、包装、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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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
非燃烧法工艺有机废
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
处理设施排气筒
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气
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
非甲烷总烃(NMHC)
监测指标
苯、苯系物“、异氰酸酯类甚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d.g
非甲烷总烃(NMHC)b
苯、苯系物、异氨酸酯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ds
二嗯英类!
非甲烷总烃(NMHC)b
非甲烷总烃(NMHC)b、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注1:废气监测须按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续表
监测频次
*适用于GB37824的固定顶罐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无苯系物溶剂储存,储罐废气排气筒的监测指标为NMHC和TVOC。
b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三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4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GB37824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异氰酸酯类包括甲苯二异氨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和油墨。(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须监测该指标。多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37824和HJ819中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搅拌机、研磨机、分离设备、风机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查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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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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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2.2、HJ194、HJ664、HJ/T166、HJ/T16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目标环境
环境空气
地下水
监测指标
PM10、苯、二甲苯、苯乙烯等
汞、镉、铬(六价)、铅、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苯乙烯等汞、镉、铬(六价)、铅、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等监测频次
注: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GB3095、GB36600、GB/T14848和HJ2.2,筛选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月记录原辅料用量及产量:主要原辅料(去离子水、有机溶剂、树脂、颜料、助剂、固体材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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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浆等)使用量和产品产量等。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a)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b)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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