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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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34-2019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waste resources processing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8-13
实施时间:2019-08-13
标准大小:1.11M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HJ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847)。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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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03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waste resources processing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19-08-13发布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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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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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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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拆船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08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8月13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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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干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包含废铅蓄电池)、再生锌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HJ863.4);废纸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制造建筑材料排污单位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在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手工业窑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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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HJ/T373
HJ/T3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手本标准。3.1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resource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以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单位。废弃资源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机动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矿物油、废船、废轮胎以及其他废弃资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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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electrical andelectronicequipment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塑料等材料的排污单位3.3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battery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锂电池、废氢镍电池、废锌锰电池及电池生产废料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镍、钻、锰等金属化合物及金属、塑料等材料的排污单位,3.4
废机动车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motorvehicle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机动车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塑料、可回用零部件等材料的排污单位。3.5
废电机、废五金加工工业排污单位metalandelectricalappliancescrap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金属、塑料等材料的排污单位。3.6
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plastic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塑料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再生塑料原料的排污单位。3.7
废矿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usedoil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矿物油为原料进行加工,获取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或者再生轻质燃料的排污单位。不包括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以间歇釜式蒸馏(热裂化和催化裂化)设备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汽柴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3.8
废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scrappingshipdismantlingindustrypollutionemissionunit指以废船舶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可回用零部件等材料的排污单位。3.9
废轮胎加工工业排污单位wastetire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3.10
其他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otherwasteresources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机动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矿物油、废船、废轮胎以外的废弃资源为主要原料,通过清洗、破碎、分选等物理加工方式,获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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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12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基本信息填报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C42”)、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2.2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产污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
4.3.1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1一般原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产污设施名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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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KAa-cJouiaKAa-
以下“4.3.1.2~4.3.1.6”为必填项,“4.3.1.7”为选填项。4.3.1.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1表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零部件拆解
破碎分选
制冷剂回收
压缩机油回收
阴极射线管(CRT)拆解
液晶屏拆解
墨粉收集
墨水收集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废水处理
尾气处理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4.3.1.3产污设施编号
产污设施
拆解工作台
破碎分选设备
制冷剂回收机
打孔机
阴极射线管(CRT)拆解工作台
荧光灯管背光模组负压拆解工作台带有防静电、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墨水收集设备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废水处理设施
尾气处理设施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设施参数
处理能力:台(吨)1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1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1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小时
处理能力:台(吨)1小时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处理能力:t/d
处理能力:m2/h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产污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1.4产品名称
铜碎料、铝碎料、钢铁碎料、塑料、玻璃等。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t/a。4.3.1.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1.7其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3.2主要原辅材料
4.3.2.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材料种类、设计年加工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3.2.2~4.3.2.3”为必填项,“4.3.2.4”为选填项
4.3.2.2名称及种类
主要原料:废电冰箱、废空气调节器、废吸油烟机、废洗衣机、废电热水器、废燃气热水器、废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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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机、废复印机、废传真机、废电视机、废监视器、废微型计算机、废移动通信手持机等。4.3.2.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原材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台(套)/a或t/a。4.3.2.4其他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3.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3.3.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产污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4.3.3.2废气
a)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表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主要生
产单元
产污设施
拆解工作台
破碎分选设备
阴极射线管
(CRT)拆解
工作台
荧光灯管背光
模组负压拆解
工作台
带有防静电、bZxz.net
抽风系统、尾
气净化装置的
负压工作台
产排污环
机械破碎
(如:电冰
箱箱体破
CRT拆解
液晶屏拆
墨粉收集
污染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非甲烷
颗粒物、
铅及其
化合物
颗粒物、
汞及其
化合物
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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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形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排放口
拆解线
废气排
破碎车
间废气
排放口
拆解线
废气排
拆解线
废气排
拆解线
废气排
排放口
一般排
一般排
一般排
一般排
一般排
执行排放
GB16297
GB16297
GB16297
GB16297
GB16297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
设施名称
及工艺
集气收集+
布袋除尘,
集气收集+
布袋除尘,
集气收集+
布袋除尘,
集气收集+
布袋除尘+
载硫活性
炭吸附,其
集气收集+
布袋除尘,
是否为
可行技
如采用
不属于
“6污染
防治可
行技术
要求”
中的技
术,应提
供相关
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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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c)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3.3.3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表3
污染防治设施
废水类别
生产废水
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
厂内综合污
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种类
pH值、化学
需氧量、石油
类、氨氮、悬
pH值、化学
需氧量、氨
氮、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
氧量、总磷
pH值、化学
需氧量、石油
类、氨氮、悬、
浮物、总磷、
五日生化需
b)排放去向及规律
排放去向
厂内综合污水处
理设施
厂内综合污水处
理设施
市政污水处理厂
不外排
地表水体
废水集中处理设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是否为可行
及工艺
均质+隔油池+絮凝+
沉淀,均质+隔油池+
累凝+沉淀+过滤等
组合处理技术,其他
经处理后厂内回用,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如采用不属
于“6污染
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
的技术,应
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排放口类型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执行排放标
GB8978
GB8978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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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521。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e):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电池加工
主要产品及产能
一般原则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产污设施名称、产污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4.1.2~4.4.1.6”为必填项,“4.4.1.7”为选填项。4.4.1.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见表4。表4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产污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预处理
酸浸处理
萃取处理
主要工艺
粉碎分选
酸浸除杂
废水处理
废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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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污设施
拆解设备
热解设备
粉碎分选设备
浆化槽
酸浸反应釜
压滤机
酸储罐
酸雾净化塔
液体储罐(氧化剂、还原剂)
反应槽
溶剂储槽
料液储罐
萃取槽
废水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设施参数
处理能力:t/d
处理能力:t/d
处理能力:t/d
有效容积:m
有效容积:m
处理能力:t/d
有效容积:m
尺寸:直径×高度(m)
有效容积:m
有效容积:m
有效容积:m
有效容积:m
有效容积:m
处理能力:t/d
处理能力:m/h
其他(企业自行填写)
4.4.1.3产污设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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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产污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4.1.4产品名称
硫酸钴、硫酸镍、氯化钴、硫酸锰、氯化锰等金属化合物产品,金属碎料,塑料等。4.4.1.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t/a。4.4.1.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4.1.7其他
废电池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2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2.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4.4.2.2~4.4.2.5”为必填项,“4.4.2.6”为选填项。
4.4.2.2名称及种类
主要原料:废锂电池、废氢镍电池、废锌锰电池及电池生产废料。主要辅料: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氨水、氧化剂、还原剂、有机溶剂等主要燃料:天然气等。
4.4.2.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或Nm\/a4.4.2.4原辅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辅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不填写。
4.4.2.5燃料成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硫化氢计)及热值(低位发热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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