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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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33-2019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8-13
实施时间:2019-08-13
标准大小:3.43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淸华环境工程设计硏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硏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硏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08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08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杋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
标准内容
Yk-cJouak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发布稿)
2019-08-13发布
生态环境部
ikAa-cJouakA
2019-08-13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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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适用范围说明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防渗层结构和封场结构示意图(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附录C
附录D(资料性附录)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附录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附录F(资料性附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代码kAa-cJoa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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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08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8月13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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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ikAa-cJouak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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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赠存(处置)场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
GB18484
GB18597
GB18598
GB18599
GB2042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
GB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铬渣处理处置规范
GB/T31852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228
HJ/T229
HJ/T276
HJ/T298
HJ/T301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HJ/T355
HJ/T356
HJ/T373
HJ/T3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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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HJ2017
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BAT-8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10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oOO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oO
HJ口口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3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4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 ofindustrialsolidwaste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treatment and disposal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unitof generalindustrial solidwaste storage and disposal
指开展一般股工业固体废物贬存、处置经营性活动的符合GB18599的排污单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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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危险废物贮存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 hazardouswastestorage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4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 of hazardous wasterecycling指开展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3.5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 hazardouswastedisposal指开展对危险废物改变物理、化学、生物特性使其“减量化”无害化”,或者进行安全填埋等最终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
3.6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unitof medical wastedisposal指开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高温蒸汽集中处理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
3.7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充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和排放量,3.8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简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基本信息填报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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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对于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需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选择填报“N772环境治理业”中“7723固体废物治理”行业类别,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排污单位选择填报“7724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类别4.2.2图件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还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还应提供地下水监测并布置图(标明开深参数)、防渗层结构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防渗层结构图和封场结构图参照附录A。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并注明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产排污节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界、主要生产单元、产污节点、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位置及编码等内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平面布置图还应明确不同填埋库区边界、渗滤液导排沟、雨水导排沟、地下水导排沟等。4.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4.3.1主要生产单元
4.3.1.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设施名称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表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预处理单元
贮存、处置单元
贮存、处置单元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贮存、处置“
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
填埋气体导排系统
防渗系统。
污水处理
废气处理
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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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压滤机
贮存场、处置场
渗滤液调节池
防渗层
污水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
贮存设施
设施参数
过滤面积(m2)
工作压力(MPa)
类别(I类场/ⅡI类场)
设计服务年限(a)b
占地面积(m2)
设计有效库容(m2)
有效容积(m3)
换气量(m/h)
防渗系统类别d
防渗材料厚度(mm)
渗透系数(cm/s)
处理能力(m3/d)
处理能力(m2/h)
贮存能力(t或m)
主要生产单元
公用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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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艺
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治理「
封场覆盖系统5
其他(自行填写)
生产设施
自行利用设施名
自行处置设施
封场结构
其他(自行填写)
注: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分别填写每个填埋单元参数,并在备注栏填写主要贮存、处置的废物名称。6无设计服务年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场可不填写。续表
设施参数
利用能力(t/h或m/h或ta或
m3/a)
处置能力(t/h或m3/h或ta或
其他(自行填写)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I类场选填,II类场必填,需在附图中标注防渗层结构、材质和厚度。d填报水平防渗、垂直防渗、边坡防渗、场底防渗等。e分别填报各类防渗材料的厚度和渗透系数,f与主体贮存、处置单元生产设施一致的,可不用单独填写。应填写具体的利用、处置工艺及设施名称。h仅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填报,需在附图中明确示意封场结构、材质和厚度4.3.1.2运行时间
年运行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1.3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多个填埋单元的应分别编号。4.3.2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与贮存、处置能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贮存、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外来的和自身产生的两类。
排污单位应填报贮存、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设计存、处置能力、计量单位、来源(外来/自身产生)等信息。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增加固体废物来源信息证明材料附件要求。排污单位应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各库区的设计存、处置能力,即有效库容(m)。贮存、处置能力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的贮存、处置能力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4.3.3辅料
辅料主要包括废水处理药剂、废气处理药剂等,如无辅料可不填写。辅料的设计年使用量为与贮存、处置能力相匹配的辅料的年使用量(以t计),按设计使用量或上一年实际使用量填写。
辅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其占比即在辅料中的含量,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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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3.4.1废气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气产排污情况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2。表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情况一览表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单元
公用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排
污环节
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
产排污环节
贮存、处置
污水处理
污染物种类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有组织
废气无组织排放
厂界控制项目
颗粒物、二氧化硫b
硫化氢、氨、臭气浓度
排放口
般排放口
注: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和生产设施对应的废气产排污环节排放标准“
GB14554
执行标准a
GB16297
GB20426b
GB14554
如有适用的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确定废气污染物。若相应排放标准有修订或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仅煤研石堆场需控制二氧化硫,其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GB20426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及附录C进行填报。如采用不属于第6部分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d)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3.4.2废水
排污单位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a)废水产排污情况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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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类别
渗滤液
冲洗废水
生活污水
其他废水(根据
实际情况填写)
厂内综合污水处
理设施排水
单独收集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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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水产排污情况一览表污染物种类
pH值、悬浮物、化
学需氧量、其他。
pH值、悬浮物、化
学需氧量、其他b
pH值、悬浮物、五
日生化需氧量、化学
需氧量、氨氮、总磷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
填写)
pH值、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
氧量、氨氮、其他
pH值、悬浮物、五
日生化需氧量、化学
需氧量、氨氮、总磷
污染防治
设施名称
厂内综合
污水处理
排污单位
废水排放
管网系统
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
废水排放
管网系统
不外排
市政污水
处理厂。
水体d
不外排
市政污水
处理厂
水体d
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注1:渗滤液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注2: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产生的废水类别排放口名
废水总排
废水总排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
排放口
一般排wwW.bzxz.Net
排放标准:
GB8978
GB8978
如有适用的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确定废水污染物。若相应排放标准有修订或制定新的行业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特性,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
c包括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d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b)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污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及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及附录D进行填报。如采用不属于第6部分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d)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填写。排放规律根据HJ521填写。e)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3.4.3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应填报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名称、类别、产生量、治理方式及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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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名称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名称见表4。表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及名称表主要废物名称
主要生产单元
公用单元
固体废物产生环节
污水处理
注1:排污单位可根据产生废物的实际情况增加固体废物种类注2: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物类别及危险废物代码:b)固体废物类别
污水处理污泥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单位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5085.1~7和HJ/T298判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并确定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据GB18599判定其类别为第I类或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c)固体废物产生量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近一年产生量(t/a)。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填报。
d)固体废物治理方式及去向
固体废物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贮存、利用或处置。e)固体废物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排污单位按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填报自行贮存设施、自行利用、自行处置设施名称及编号。4.4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4.4.1主要生产单元
4.4.1.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工艺、设施及参数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设施名称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5。
表5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工艺、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
贮存单元
贮存单元
分析与鉴别单元
有机物回收单元
主要工艺
废物贮存
废物贮存
分析鉴别
ikAa-cJouakA
生产设施
仓库式贮存设施
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
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防渗层
化验室
加热炉
蒸馏釜(精馏釜)
冷凝器
萃取釜
设施参数
占地面积(m2)
贮存能力(t或m)
贮存能力(m)
防渗层材质
防渗层厚度(mm)
渗透系数(cm/s)
处理能力(t/h或t/a)
处理能力(t/h或t/a)
换热面积(m2)
处理能力(t/h或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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