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HJ 103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HJ 1035-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035-2019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下载大小:959062

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 工业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35-2019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8-13
实施时间:2019-08-13
标准大小:1.2M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r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
硏究所、北京神州瑞霖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08月13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08月13日起实方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YYYKA-JOUAK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03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8-13发布
生态环境部
YtKNi-cJoaka
2019-08-13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YYYKA-eJOUAKA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废水治理推荐性可行技术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TTTKN-CJouaKA
YTYKA-eJouaK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北京神州瑞霖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大学、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08月13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8月13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YYiKNcJouaKA
1适用范围
YTYKA-JOuaKA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电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I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TtkNicJouakAi
YTYKA-JOUAKA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2123含氰废水处理处置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T55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inorganicchemical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其他基础化学原料等无机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2—
YYiKNcJouaKA
YYYKA-JOUaKA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最大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整改方案。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或“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再具体填报实际生产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TiKA-cJouakAa
4.3.2主要生产单元
YYYKA-CJOUAKA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制备、反应单元、粗品分离、产品精制、干燥包装、公用单元等。
4.3.3主要生产工序
主要生产工序均为必填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料预处理/制备:破碎、磨矿、烘干、配料等:反应单元:焙烧(缎烧)、电解、中和、合成、氧化、还原、碳化、多效蒸发、结晶等;粗品分离:过滤、结晶、蒸馏等:产品精制:萃取、重结晶、洗涤、精馏等:干燥包装:干燥、包装、造粒等:公用单元:贮存、燃气/燃料制备、其他。生产工序填报参照表1.1~表1.5,其他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可参照相似行业工序填报。表1.1主要无机酸行业生产工序表行业
无机酸
磷酸a
生产工艺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酸
石膏制酸
稀硝酸生产
直硝法(浓
硝酸生产)
间硝法(浓
硝酸生产)
原料预处理/制
熔硫、过滤
配料、烘干
氨蒸发、氨空
氨蒸发、氨空
混合(稀硝
酸、浓硝酸
注:本规范中磷酸生产仅包括热法磷酸生产工艺。反应单元
楚硫、转化与吸收
焙烧、转化与吸收
熳烧、转化与吸收
氨氧化、热回收、吸
氨氧化、高压合成、
浓缩、冷却冷凝
燃烧、水合
表1.2主要无机碱行业生产工序表行业
烧碱(盐
无机碱
生产工艺
电解法
天然碱法
联碱法
氨碱法
原料预处理/制备
化盐、精制
精制、石灰石
Ki-cJouakA
反应单元
电解、烧碱蒸发、氯
化氢吸收
蒸发、煨烧
吸氨、碳化、熳烧、、
吸氨、碳化、烧、
母液蒸氨
粗品分
产品精制
漂白、冷
浓缩、脱
色、脱砷
粗品分离
产品精
氯气处
干燥包
干燥包
生产工艺
电热法
液相法
固相焙烧
液相法、
固相焙烧
干法铬渣
湿法铬渣
天然气法
丙烯腈副
轻油裂解
安氏法
碳化法
沉淀法
气相法
YYYKA-CJOUAKA
表1.3主要无机盐行业生产工序表原料预处
理/制备
烧、烘
干、破
碎、筛分
磨矿、打
湿磨、打
液硫制
备、天然
气预处理。
液氨气化
液氨气
化、变压
气化、水
反应单元
还原(电石炉)
氧化、过滤、碳
化、电解
焙烧、浸取、固液
分离、中和、过
滤、酸化
反应、干燥、焙烧
酸化、还原
碱吸收
裂解、除尘、碱吸
合成、碱吸收
焙烧、浸取、过
滤、碳化
水合反应
TYrK-cJouakA
粗品分离
蒸发、过滤、浓缩
过滤、一次酸蒸、二
次酸蒸
过滤、分离
蒸发、结晶、干燥
蒸发、结晶、干燥
蒸发、结晶、干燥
陈化、过滤、洗涤
旋风分离、脱酸、冷
产品精制
结晶、分离
结晶、分离
干燥包装
干燥、粉
碎、包装
干燥、包
无机盐
碳酸锂
轻质碳酸钙
饲料级磷酸
连二亚硫酸
YYYKA-CJOUAKA
生产工艺
卤水熳烧法
固相硫酸法
碳化法
甲酸钠法
原料预处理
喷雾干燥
注:包括常规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油田伴生气等。反应单元
搬烧、浸取、固
液分离、沉锂
晶型转化、硫酸
焙烧、浸取、固
液分离、沉锂
搬烧、消化、碳
酸萃取、酸净
化、中和
b指固体氰化钠生产,液体氰化物生产可参照其相应生产工序填报,粗品分离
结晶、过
表1.4主要其他基础化学原料行业生产工序表行业
其他基础化
学原料
其他无机化学
4.3.4生产设施
生产工艺
电炉法
磷泥制酸
原料预处
理/制备
破碎、烘
反应单元
还原(黄磷电炉)、水
漳(或空冷)
磷泥处理
表1.5其他无机化学行业生产工序表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制备
破碎、磨矿、烘
干、配料等
反应单元
焙烧(烧)、电解、
中和、合成、氧化、还
原、碳化、多效蒸发、
结晶等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产品精制
粗品分离
粗品分离
产品精
洗涤精
产品精制
萃取、重结
过滤、结
晶、蒸馏等
晶、洗涤、
精馏等
干燥包装
干燥、包
干燥、包
干燥、包
干燥、包
干燥、包
干燥包
干燥包
干燥、
包装、
造粒等
a)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为必填项,如原料预处理/制备单元的破碎机或磨机,反应单元各类反应炉,粗品分离单元的各类萃取或过滤设备,干燥包装单元的包装机等;b)产生或排放工艺废水、废气的生产设施为必填项:c)煤气发生炉、火炬等为必填项;d)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产生工业废气、废水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通用生产设施可参见表2,主要行业部分产品生产设施可参见表3。6
YYTKN-JouaKA
无机酸
生产单元
原料预处
理/制备
YYYKA-CJOUAKA
表2通用生产设施表
生产工序
反应单元
粗品分离
产品精制
干燥包装
公用单元
燃料制备
通用生产设施
破碎机、磨机等
转筒烘干机等
配料槽(罐)等
焙烧炉、沸腾炉、熳烧炉、氧化塔、电解槽、回转窑、隧道窑、马蹄窑、推板窑、辑道窑、碳化塔、轻油裂解炉、矿热型电炉、燃磷塔、蒸发器、蒸馏塔等
蒸发器、浸取槽、冷却/冷凝设备、过滤设备、离心机、萃取塔等精馏塔、洗涤塔、蒸发器、结晶器、过滤设备、离心机等千燥塔(炉/窑)、转筒干燥机、流化床、造粒机(塔)、粉碎机、振动筛、包装机、凉碱炉等
原料及产品贮存场(设施)等
煤气发生炉等
辅助生产系统的处理(贮存)设施、火炬等表3主要行业部分产品生产设施表生产工艺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
石膏制酸
稀硝酸生
直硝法
(浓硝酸
生产)
间硝法
(浓硝酸
生产)
原料预处理/制
熔硫槽、过滤
破碎机
配料罐、烘干Www.bzxZ.net
氨蒸发器、氨
空混合塔
氨蒸发器、氨
空混合塔
混合塔
熔磷槽
Ki-cJouakAa
反应单元
楚硫炉、转化器、吸收
沸腾炉、转化器、吸收
回转窑、转化器、吸收
氨氧化炉、氮氧化物分
离器、余热锅炉、吸收
氨氧化炉、吸收塔、高
提馏塔、精馏馅塔、硝酸
冷凝器
燃烧塔、水合塔、
粗品分离
产品精制
漂白塔
漂白塔、解析塔
漂白塔、冷却塔
浓缩罐、脱色脱砷
槽 (罐)
烧碱(盐
铬盐(重铬
酸钠)
二硫化碳
氰化钠b
碳酸钡
硅酸钠
白炭黑
生产工艺
电解法
天然碱法
联碱法
氨碱法
电热法
液相法
YYYKA-JOUAKA
原料预处理/制备
化盐池(槽)、精
澄清桶
澄清桶
澄清桶、石灰窑
石灰窑、炭材干燥
固相焙烧法
液相法、固
相焙烧法
干法铬渣解
湿法铬渣解
天然气法
丙烯腈副产
轻油裂解法
安氏法
碳化法
沉淀法
烘干机
熔硫槽、硫过滤
机、硫储槽
气化器
气化器、吸附塔
K-cJoulakA
反应单元
电解槽、蒸发器、固碱炉、
合成炉、氯化氢吸收塔(降
膜吸收器)
蒸发器、搬烧炉
吸氨塔(器)、碳化塔、
烧炉、结晶器
吸氨塔(器)、碳化塔、熳
烧炉、蒸氨塔
电石炉
反应釜(塔)、固液分离
器、碳化反应釜、电解槽
焙烧窑、中和槽、过滤机、
酸化罐
铬酸酐反应釜、碱式硫酸铬
干燥塔、氧化铬氯焙烧窑
回转窑
反应釜
箱式炉
碱吸收罐(塔)
裂解炉、除尘器、碱吸收罐
(塔)
合成塔、碱吸收罐(塔)
焙烧窑、浸取槽、过滤机、
碳化塔(釜)
焙烧炉
水合反应釜
粗品分离
过滤机
过滤机
过滤机
蒸发器
过滤机、
蒸发器
过滤机
蒸发器、
结晶塔、
干燥器
蒸发器、
结晶塔、
干燥器
蒸发器、
结晶塔、
干燥器
干燥器
冷却塔
陈化槽、
过滤机、
洗涤器
产品精制
离心机
离心机
离心机
破碎机
结晶器、过滤机
结晶器、过滤机
精馏装置
成型机
成型机
成型机
分级机
白炭黑
碳酸锂
轻质碳酸钙
饲料级磷酸钙盐
连二亚硫酸钠
YYYKA-JOUAKA
生产工艺
气相法
卤水缎烧
固相硫酸
碳化法
甲酸钠法
电炉法
磷泥制酸
原料预处理/制备
气化器、水解反应塔
喷雾干燥器
破碎机
破碎机、烘干机
注:以液体硫磺为原料,熔硫槽可不填报。b指固体氰化钠。
4.3.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反应单元
聚集器
烧窑、浸取槽、沉
高温焙烧窑、酸化
窑、浸出槽、固液分
离器、沉锂槽
煨烧炉、消化槽、碳
酸萃取槽、酸净化
器、中和槽
合成反应釜
黄磷炉、水淬池
磷泥处理设施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粗品分离
旋风分离器、脱
酸塔、冷却塔
分离机
分离机
分离机
过滤机
结晶塔、过滤机
冷凝塔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6生产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续表
产品精制
精制槽
生产设施中工业炉窑的炉型、处理能力,主反应器(釜、塔等)等的规格、数量,原料库贮存能力、辅助生产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主要生产设施及参数见表4。9
YYTKN-JouaKA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