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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8-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038-2019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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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 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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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38-2019
标准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19-08-27
实施时间:2019-08-27
标准大小:535K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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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YTYKA-JOUAKA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3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pollutant permit-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19-8-27发布
2019-8-27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TTTKN-CJouTaKA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YTYKA-CJOUAKA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附录D(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推荐核算方法TYTKACJOuaKA
YYYKAi-JOUAR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8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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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YKAi-JOUARAi
排污许可证电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楚烧处置设施二嗯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65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
TikNi-cJouak
YTYKA-CJOUAKA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pollutant emissionunit of hazardouswaste incineration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3.3
“3T+E”燃烧控制\3T+E\combustioncontroltechnique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的分解并减少焚烧中二嗯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非正常情况abnormalsituation
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楚烧炉烘炉、启停炉、设备检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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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手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选择“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4危险废物治理”类别。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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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单元
楚烧生产单元
装卸贮存预处
理单元
辅助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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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主要工艺
楚烧及余热利用
预处理
污水处理
4.3.3生产设施编号
焚烧及余热
利用系统
生产设施
楚烧炉系统
余热锅炉(若有)
余热发电机组(若有)
软化水制备设施
分析化验室
物理法、化学法和固化/稳定化等预处理设施
配伍料坑(进料斗)
危废贮存库(区)
独立危废贮存罐
燃油储罐或其他燃料贮存设施
脱酸剂贮存罐(仓)
脱硝剂贮存罐(仓)(氨水贮存罐、液氨贮存罐、尿素贮存仓)
飞灰贮存罐(袋)
飞灰、焚烧残渣贮存库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参数
焚烧炉型式(回转窑、
热解炉、其他)
处置能力
楚烧炉温度
二燃室温度
三燃室温度(若有)
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效率
楚毁去除率
热灼减率
额定蒸发量
额定功率
处理能力
设计有效容积
焚烧贮存量
焚烧贮存量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有效容积
设计处理能力
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危险废物设计焚烧处置能力及设计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以淘汰或取缔的处置能力及产能。处置能力计量单位为td:主要产品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4.3.5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焚烧炉年利用小时数填报,单位为h。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按照焚烧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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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年利用小时数填报。
4.3.6产品名称
包括电力、热力,如不涉及电力、热力等产品可不填报。4.3.7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主要燃料及辅料
4.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4.4.2种类
燃料种类:危险废物、助(混)燃的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煤、油、气等)。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等)、脱硝剂(尿素、氨水等)、活性炭、其他碱类、钠盐、耐火材料、污水处理投加药剂等。
4.4.3年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处置(消耗)量计量单位为t/a或m3/a,辅料计量单位为ta。按设计值填报。4.4.4燃料及辅料信息
焚烧的危险废物填报水分、灰分、硫含量、有机氯含量、热值、废物类别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活性炭填报吨入炉危险废物设计消耗量,计量单位为kg/t。按设计值填报。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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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口类型等。www.bzxz.net
4.5.2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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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2。污染物种类依据GB18484、GB16297、GB14554等标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以GB16297中的非甲烷总烃作为综合控制指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标准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4.5.2.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6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烟气排气筒,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4.5.3废水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4.5.3.1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等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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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
焚烧生产
装卸贮存
预处理单
生产设施
楚烧及余热
利用系统
分析化验室
危废贮存库
预处理
配伍料坑
(进料斗)
产排污
环节名称
预处理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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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废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排放
污染物种类
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
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
氮氧化物(以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
二嗯英类
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争氟
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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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袋式除尘、湿法静电除尘、其他\3T+E\燃烧控制、其他
半干法、湿法、干法+湿法、半干法+湿法、其他SNCR、SCR、SCR+SNCR、其他
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湿法静电除尘、其他“3T+E\燃烧控制、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湿法静电)除尘等的组合技术:其他
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化学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
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入炉楚烧;化学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入炉焚烧:化学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入炉楚烧;化学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7
是否为可行
如采用不属
于“6污染
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
的可行技术,
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排放口类型
主要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主要生产
装卸贮存
预处理单
生产设施
独立危废贮存
燃油储罐或其
他燃料贮存设
脱酸剂贮存罐
(仓)
脱硝剂贮存罐
(仓)(氨水购
存罐、液氨贮存
罐、尿素贮存
飞灰、焚烧残渣
贮存库
污水处理设施
产排污
环节名称
污水处理
污染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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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挥发性有机物
颗粒物
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入炉焚烧;化学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组合技术;其他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封闭+选用合适的贮存及配套设备+加强维护+合理装卸、其他封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他化学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
产臭区域加盖密闭、废气收集除臭、其他是否为可行
如采用不属
于“6污染
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
的可行技术,
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排放口类型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若同时建有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工程,不同处置工艺共用的生产设施,在排污许可平台可选择在一个主要工程中填报,其污染物种类按从严原则确定,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应处置工艺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TKAi-Jouak
废水类别
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包括湿法脱酸废水、烟气净化化学清洗废水、湿法除渣废水、冲洗废水、冷却系统废水、余热锅炉废水、软化水制备废水等)
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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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表3
废水排放去向
污染物种类
不外排
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不外排
单独收集并进入
主体工程污水处
理站:
排入焚烧厂内综
合污水处理站
不外排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排入焚烧厂内综
合污水处理站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PH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多级过滤组合、超滤、浓液入炉楚烧或蒸发结晶、其他
PH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多级过滤组合、其他
pH 调节、絮凝沉淀、好氧、厌氧、砂滤等多级过滤组合、超滤、浓液入炉楚烧或蒸发结晶、其他
pH调节、絮凝沉淀、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
一级处理(过滤、沉淀等)、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A/O、A3/O等)、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
级处理(过滤、沉淀等)、二级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A/O、A2/O等)、砂滤或其他过滤方式、其他
适用于排污单位自建焚烧处置工程区初期雨水单独收集并进入主体工程污水处理站的间接排放方式。9
TYYKAi-Jouak
设施参数
设计水量
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的可行
技术,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排放口类型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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