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96-202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096-2020
中文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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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污染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陶瓷制品
制造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标准号:HJ 1096-2020
标准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
英文名称: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
标准格式:PDF
发布时间:2020-01-17
实施时间:2020-03-01
标准大小:1.92M
标准介绍: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进行核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为贳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轡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附录J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讧。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标准内容
iiiKAa~cJouaKA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96—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陶瓷制品制造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ceramicsproductsmanufacturing(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2020-01-17发布
2020-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iiiKAa~cJouaKAa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源强核算程序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9其他
附录A(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推荐性方法附录C(资料性附录)产量折算系数参考值附录D(资料性附录)原料利用率系数附录E(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附录F(资料性附录)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附录G(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设施运行与废气排放规律.附录H(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附录I(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附录J(资料性附录)陶瓷制品制造主要噪声源声压级2
iiiKAacJouaKAa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附录J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大学。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17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iiiKAa~cJouaKAa=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陶瓷制品制造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进行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1
iiiKAa~cJouaKAa=
HJ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991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2304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陶瓷制品制造ceramicproductsmanufacturing原料经过制备、成形、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3.2
非正常工况abnormalsituation
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或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3.3
accountingperiod
核算时段
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注: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4源强核算程序
4.1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8844.2污染源识别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物以及噪声、固体废物的工序、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1至表4。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2.1、HJ2.2、HJ2.3、HJ2.4等技术导则要求。4.3污染物确定
陶瓷制品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25464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2
iiiKAa~cJouaKAa-
具体见表1至表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核算方法选取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实验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1至表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表1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污染源
有组织
(正常
工况)
有组织
(非正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破碎、球磨、造粒、研磨、配
料、输送等设施
破碎、输送等设施
成形、修坏等设施
干燥器(辊道式干燥器、干燥
室等)
喷釉、甩釉、喷黑打印等设施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抛光、磨削、切割等设施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污染物/核算因子
三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氮氧化物b(以NO2计)二氧化硫b
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计)氯化物(以HCI计)、氟化物
铅及其化合物、镐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
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
现有工程
建工程污染源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污染源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d
1.实测法
2.类比法。
有组织
(非正
无组织
iiiKAacJouaKAa
污染源
污染物/核算因子
二氧化硫
发生炉煤气站
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计)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原燃料堆放、破碎、筛分、称量、混合、输送、装卸、投料、配料、坏料釉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装饰等车间或装置
发生炉煤气站
氯化物(以HCI计)、氟化物
铅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
颗粒物
硫化氢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现有工程污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1.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中
1.实测法
2.类比法d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d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2.实验法
注1: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烧成窑炉和独立热源干燥设备采用不同燃料(气体、液体、固体燃料)时,燃料燃烧环节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相应工序考虑,如正常工况下,烧成窑炉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发生炉煤气站煤制气过程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烧成工序考虑注2:根据原辅材料使用及其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核算因子:不产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注3:陶瓷制品制造企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建设应符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干燥设备产生污染物根据干燥热源确定,当引入窑炉窑尾烟气时仅考虑颗粒物,采用独立热源时还应考虑的污染物。适用于涉及排塑(蜡)工序的特种陶瓷制造企业。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iiiKAacJouaKAa
表2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原料制备
燃料制备
施釉与装
后加工
球磨、过筛除铁设施
发生炉煤气站
修坏设施
施釉设施
热喷涂料生产设施
磨边、抛光设施
设备/地面冲洗设施
直接冷却设施
废气治理设施
初期雨水
生活设施
现有工程污染源”
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污染物/核算因子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镉、总铬、总铅、总镍等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硫化物、总砷、总汞、总铅等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挥发酚b、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锁总、总铬、总铅、总镍、总砷、总汞、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核算方法及选
取优先次序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注1:根据原辅材料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据原辅料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核算因子:不产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注2:新(改、扩)建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还应关注GB25464中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要求。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适用于使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企业。表3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污染源
球磨机、破碎机、搅拌机、压砖机、抛光机、磨边机、刨平机、切割机、空压机、各类风机、泵等机械设备污染物/核算因子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类比法
现有工程
污染源
1.实测法
2.类比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iiiKAacJouaKAa=
表4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
污染源
原料制备、发生炉煤气站、成形、修还、烧成、脱硫、脱硝、废水处理等
4.4.1废气
4.4.1.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
生坏废料、筛上物、铁渣、炉渣、煤焦油、废石膏模具、废坏、废窑具、废旧耐火材料、废瓷以及废水处理污泥、脱硫副产物等
新(改、扩)现有工
建工程污染
程污染
类比法
实测法
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烧成窑炉的挥发性有机物、铅及其化合物、镐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氯化物(以HCI计)、氟化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炉和干燥工序独立热源设施排放的氮氧化物(以NO计)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原料制备、燃料制备、成形、干燥、施釉与装饰、烧成、后加工等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非正常工况下,喷雾干燥塔及煤气发生炉排放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喷雾干燥塔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采用类比法:煤气发生炉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烧成窑炉各污染物核算方法与正常工况下一致。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4.4.1.2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直动监测的污染因子,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工况下,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实验法核算。4.4.2废水
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6
iiiKAacJouaKAa=
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陶瓷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4.3噪声
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核算。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固体废物
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4.5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两种情况下的产生量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D=(D +D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t:n一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
根据最终确定的污染治理措施、预防措施及排污方案,确定废气、废水排放口基本情况按照环办环评(2017)84号要求,对照HJ954,识别废气和废水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并核算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量。4.6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A。7
iiiKAacJouaKAa=
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物料衡算法
5.1.1二氧化硫
5.1.1.1喷雾干燥塔和窑炉
a)采用干压成形的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配套建设喷雾干燥塔),二氧化硫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应主要包括喷雾干燥塔和窑炉两部分: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和非干压成形的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二氧化硫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仅包括窑炉部分。b)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共用排放口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2)计算。Deo=2x(4××K,xα+B××K×β+≥G×-Dx台100
式中;Dso一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产生量,t;(2)
A一核算时段内热风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t或m;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计量;
KTrs一热风炉燃料硫分,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硫量计,mg/m×10
B一核算时段内窑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t或m: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排放总量计量;
KrRs一窑炉燃料硫分,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硫量计,mg/m×10
K。、Ks一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燃煤或水煤浆取0.85,其他燃料取1.0;
α、β一根据热风炉和窑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硫效率,取(1-n/100),n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其他燃料取1.0;
G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原料(含原辅料、釉料和色料等)消耗量,以干基计,t;K,一第i种原料含硫率(以单质硫计),%;D一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以干基计,t;Kcs一烧成产品中含硫量(以单质硫计),%:c)喷雾干燥塔和窑炉独立排放口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3)计算。Dso,=D塔+D蜜
iiiKAacJouaKAa=
式中:Dso一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产生量,t:D蜜一核算时段内窑炉中二氧化硫产生量,t;D塔一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中二氧化硫产生量,t:1)喷雾干燥塔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4)计算。G×K-Fx
×Km×Kg×α+≥G,x
D塔=2×Ax
式中:D楼
-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中二氧化硫产生量,t;(4)
A一核算时段内热风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t或m: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计量:
KTrs一热风炉燃料硫分,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硫量计,mg/m2×10;
K。一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燃煤或水煤浆取0.85,其他燃料取1.0;
α一根据热风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硫效率,取(1-n/100),n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其他燃料取1.0:G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原料(仅含原辅料)消耗量,以干基计,t:K一第i种原料含硫量(以单质硫计),%;F一核算时段内喷雾干燥塔出粉料量,以干基计,tKes一粉料中含硫量(以单质硫计),%。2)窑炉
二氧化硫产生量按式(5)计算。Da=2×(B×m×Kg×β+Px
式中:D蜜一核算时段内窑炉中二氧化硫产生量,;B一核算时段内窑炉燃料消耗量,其中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以其制取时投入煤计,t或m:小时燃料消耗量按最大污染负荷计量;全年燃料消耗量按燃料年用量计量:
KyRS一窑炉燃料硫分,固/液态燃料为收到基硫分,%:气体燃料(冷煤气外)以含硫量计,mg/m2×10
K。一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燃煤或水煤浆取0.85,其他燃料取1.0;
β一根据窑炉燃料类型不同取值:燃料为发生炉煤气时,需考虑其制取时的脱硫效率,取(1-n/100),n为发生炉煤气站脱硫效率,%;其他燃料取1.0;P一核算时段内入窑炉物料(坏料)消耗量,以干基计,t:Kps一入窑坏料中含硫量,%:
Y一核算时段内入窑炉釉料(含色料)消耗量,以干基计,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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