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502-2000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源>>K82化学电源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UL 1642 NEQ SBAG 1101-1997 NEQ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页数:9页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1-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盛宏琳、金明钢、吴一帆、余章华、林佩云、周恒辉
起草单位: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和厦门宝龙工业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
提出单位: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发布部门:国家轻工业局
主管部门:国家轻工业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单体锉离子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单体锉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QB/T 2502-2000 锂离子蓄电池总规范 QB/T2502-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QB/T2502-2000
本标准是根据锂离子电池的特点,针对单体锂离子电池而制定的,在技术上融合了1J1.1642《钾电池标准》(第一版)及日本电池工业会SBAG1101一1997《锂离子可充电池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技术内容。有利于适应国际贸易,促进锂离子电池行业的发展和提高。本标准参考了GB/T1500--1994《金属氢化物镍圆柱密封碱性蓄电池总规范》、Y1)T998--1999《移动通信手持机用锂离子电源及充电器》、SBAG1101等标准。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和厦门宝龙工业有限公司、成都建中锂电池厂、武汉力兴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宏琳、金明钢、昊一帆、余章华、林佩云、周恒辉。374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锂离子蓄电池总规范
QB/T 2502 2000
本标准规定了单体锂离子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恶、包装、运输、存。本标准适用于单体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面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T 2423. 1---1989
GB/T 2423.2.---1989
GB/T 2423.3-1993
GB/ T 2423. 6--- 1995
GB/T 2423. 10--1995
GB/T 2828 --- 1987
GB/T 2829.--1987
3定义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h和导则:碰撞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二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
(正弦)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额定容量
在环境温度为(20土5)℃时,电池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的容量,以(表示,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
3.2标称电压
用来标明锂离子蓄电池电压的近似值,一般为3.6V/单体、3.7V/单体或3.8V/单体,3.3
终止电压
规定电池放电终止时的电压,为(2.5V~3.0V)/单体。3.4限制电压
充电时,对锂离子蓄电池电压的限定值,一般为(4.10土0.05)V/单体,(4.20士0.05)V单体3.5标准充电
在环境温度(20土5)C条件下,对电池以0.2CA恒流充电至限制电压后原充电·自至充电电流小丁 0. 05 C,A。
3.6标准放电
在环境温度(20士5)C条件下,对电池以0.2(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3.7爆炸
国家轻工业局2000-12-01批准
HriKAoNi KAca-
2001-06-01实施
QB/T2502—2000
电池的任何部位瞬间喷射出的固体材料被推至离电池25cm以上。3.8着火
电池伴有火焰燃烧,
4技术要求
外观、尺寸和质量
按5.2检测,电池外表应清洁,无明显划痕及机械损伤,无漏液现象,标应符合第7章的要求: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4.2额定容量
电池按5.4进行试验,具放电时间应不少于5h。4.3大电流(1C,A)放电:
电池按5.5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0.9h。4.4低温放电
电池按5.6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3h。4.5
高温放电
电池按5.7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5h。4.6
电池内阻
电池按5.8进行试验,其内阻应小于100mQ(1kHz交流阻抗)。4.7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5.9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5h,4.8循环寿命
电池按5.10进行试验,循环寿命应不少于300次;试验期间应不漏液。4.9贮存性能
电池按5.11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75h。4.10环境适应性
4.10.1高温性能
电池按5.12.1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5h,4.10.2
低温性能
电池按5.12.2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5h,4.10.3恒定湿热性能
电池按5.12.3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少于4.5h。4.10.4机械振动
电池按5.12.4进行试验,具放电时间应不少于5h。4.10.5机械碰撞
电池按5.12.5进行试验,其放电时间不少于5h。4.10.6
温度冲击
电池按5.12.6进行试验,电池应不漏液。4.11安全性能
4.11.1过充电
电池按5.13.1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2
强制放电
电池按5.13.2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3
外部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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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13.3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4钢钉穿刺(内部短路)
电池按5.13.4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5挤压(内部短路)
电池按5.13.5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6撞击
电池按5.13.6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7浸水
电池按5.13.?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8跌落
电池按5.13.8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4.11.9高温搁置
电池按5.13.9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5
试验方法
测量仪表要求
5.1.1电压表要求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确度应不低于0.5级,内阻应不小于10k2/V。5.1.2
中流表要求,
测量电流的仪表精确度应不低于0.5级。5.1.3时问仪表要求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精确度应不低于士0.1%。5.1.4充电电源要求
可恒流充电,精确度应不低于土0.3%,在充电电压达到限制电压后应能改为恒压充电,精确度不低于±0.3%。
5.1.5电池内阻测试仪表的要求
测量电池内阻的仪表精确度不低于士0.5%。5.1.6游标卡尺要求
测量电池尺寸的游标卡尺的精确度不低于0.02mm。5.1.7天平要求
称量电池质量的天平的感量为0.1g。5.2外观、尺寸及质量的检测
用旧测方法检查电池外观及标志:用游标卡尺测量电池尺寸;用天平称量电池质量。电池外观、尺寸及质量应符合4.1的规定。
5.3预试循环
检验电池的额定容量和放电性能前应先做2次预试循环。预试循环按以下方法进行。电池按3.5充电,充电后在(20士5)℃环境条件下放置,放置时间不少于1h,按3.6放电到终止电压。
5.4额定容量试验
电池按3.5充电,充电后在环境温度(20土5)℃条件下,放置时间不少于1h,按3.6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2规定。
5.5大电流放电试验
电池按3.5充电,充电结束后,在(20士5)℃环境温度下,放置时间不少于1h,以1(A恒流放电377
ri KAON KAca-
放电时间应符合1.3规定。
5.6低溢放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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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3.5充电,充电结束后,在(一20士2)(或(一10士2)℃(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环境温度下,搁置时间不少于4h,然后在同一环境温度下,以0.2C.A恒流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4规定5.7高温放电试验
电池按3.5充电,充电结束后,在(60士2)℃环境温度下,搁置时间不少于4h,然后在伺一环境温度下,以0.2(A恒流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5规定。5.8内阻试验
环境温度(20十5)C条件下,40%60%荷电状态的电池在电池电阻测量仪表.上测试,内阻应符合4.6规定。
5.9荷电保持能力试验
电池按3.5充电,以充电态在环境温度(20士5)℃条件下开路搁置30天,以0.2C:A电流恒流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7规定。
5.10循环命试验
寿命试验前,电池应以0.2C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寿命试验应在(20士5)C环境温度条件下,以1C,A恒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5C.A时停止充电,搁置20min,以1C,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搁置20min,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首至连续两次放电时间小于42min,则认为寿命终止。电池应符合4.8的规定。5.11贮存试验
电池贮存前以0.2CA电流放电到40%60%荷电状态,然后在温度(20.10),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贮存6个月,贮存期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20士10)℃。贮存期满后,电池先放电至终止电压,再按3.5充电及按3.6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9规定。5.12环境性能试验
5.12.1高温试验
a)在环境温度(20士5)℃,正常大气压条件下,对样品外观目测检查,并按3.5对电池进行充电;1)按GB/T2423.2--1989中\试验Bb\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65土2)℃,持续时间16h;c)试验结束后,将样品取出,在止常大气压条件、(20土5)℃环境温度下,搁置时间不少于4h,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电池外观应符合1.1规定;d)按3.6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10.1规定。5.12.2低温试验
a)同5.12.la;
b)按G3/T2423.1--1989中\试验Ab\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温度(一20土3)℃,持续时间16h:c)同5.12.1c;;
d)按3.6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1.10.2规定。5.12.3恒定湿热试验
a)同5.12.1a;
b)按GB/T2423.3进行试验。试验温度(40士2)(,相对混度93%,持续时间48h<)同5.12.1 c;
d)按3.6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10.3规定,5.12.4机械振动试验
a)向5.12.a;
b)按(B/T2423.10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条件为:频率为10Hz~55IIz,位移振幅0.35mm。r,y.之每个方向扫频(循环次数为10次),扫频速率为每分钟一个倍频程:378
c)冏5.1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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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按3.6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符合4.10.4规定。5.12.5机械碰撞试验
a)同5.12.1a:
b)按GB/T2423.6进行试验。碰撞脉冲峰值加速度为100m/s、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碰撞次数为1000上10次;
将1/2的样品按垂直方向,另1/2样品按平行轴向(当样品为奇数时,允许垂直轴向多只)进行碰撞试验:
c)同5.12.1c;
d)按3.6进行放电,放电时问应符合4.10.5规定,5.12.6温度冲击试验
电池按3.5充电后,在一20环境下放置2h之后,再在50℃环境下放置2h,如此进行10个循环试验,电池应不漏液。不问温度间转换的时间应不超过5min。5.13安全性能试验
5.13.1过充电试验
环境温度(20士5)C条件下,完全放电态的电池(可附有PTC或热熔丝保护元器件和电子保护线路)以0.2CA恒流充电12.5h,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允许电池内部安全装置及保护装置动作,此时无电流输出:充许巾止试验)。5.13.2强制放电试验
环境温度(20士5)℃条件下,电池按3.5充电后(可附有PTC或热熔丝保护元器件和电子保护线路),再以0.2CA恒流强制放电12.5h,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允许电池内部安全装置及保扩装置动作,此时无电流输出,允许中止试验)。5.13.3外部短路试验
在环境温度(20土.5)℃条件下,电池按3.5充电后(可附有PTC或热熔丝保护元器件).用电阻值不大于50m的导线连接电池的正负极端,使之短路6h以上,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允许电池内部安全装置及保护装置动作,此时无电流输出,允许中止试验)。5.13.4钢钉穿刺(内部短路)试验在环境温度(20土5)℃条件下,电池按3.5充电后,放在一钢制夹具中,以直径2.5mm~5.0mm大小的钢钉在电池中央部位沿与电极面垂直的方向穿透电池,并放置6h以上,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5.13.5挤压(内部短路)试验
环境温度(20十5)℃条件下,电池按3.5充电后,置于两块铁板之间使电极面与铁板平行,在铁板上施加13kN的压力,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5.13.6撞试验
环境温度(20土5)C条件下,电池按3.5充电后,将直径7.9mm,长度70mm圆钢棒沿与电池的电极面平行并与电池上部端子成直角的方向置于电池中部,然后将一重量为9.1kg的物体从距该棒61cm处的高度自由跌落至该棒上(允许电池内部安全装置动作)。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5.13.7浸水试验
环境温度(20士5)℃条件下,电池按3.5充电后,浸没于室温下的水槽中,并保持24h以上。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
5.13.8跌落试验
电池按3.5充电后,在10m高处任意方向落至混凝土上1次,电池应不爆炸,不着火5.13.9高温搁置试验
电池按3.5充电后,以(5士1)C/min升温速率升温至130℃,在该环境下放置1h,电池应不爆炸,379
Ti KAoNi KAca-
不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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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安全试验应在有保护装置的条件下进行。1
2以上安全试验适用于容量为100mAh~5000mAh的小型锂离子蓄电池。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
a)型式检验;
b)出厂检验。
所有检测在供方或由供需双方商定的检验部门进行。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结构、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时,应进行型式检验。6.2.1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样品是使用与正常生产相同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样品数量见表「。6.2.2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顺序及分组按表1规定表1
检验项目
外观、尺寸、质量
额定容量
ICsA放电容量
低温性能
高温性能
荷电保持能力
环境适应性
循环寿命
贮存性能
安全性能
6.2.3判定规则bZxz.net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数量(只)
3(每项)
允许不合格电池数(只)
当所有检验项百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型式检验通过。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应暂停检验,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检验通过;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一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未通过。
出厂检验
电池的出厂检验分逐批检查和周期检查,用以判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合格,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逐批检查
供检查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2828--1987的正常检在:次抽样方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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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检查项月、要求、试验方法、检查水平(I)及合格质量水平(AQIL)按表2规定。表2
6. 3. 1.2
6. 3. 1. 3
检验项目
外观、尺寸、质量
额定容量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逐批检查后,按GB/T2828--1987中4.12对产品批进行处置:AQI
若逐批检查不合格,供货方应对不合格批进行100%的检验,将发现的不合格品剔除或返修后,再次提交检查。对于再次提交检查的批,是使用正常检查还是加严检查,是检套所有类型的不合格还是仅仅检查造成批不合格的个别类型不合格,均由订货方决定。若再次提交仍不合格,则应停止供货。
周期检查
周期检查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2829-1987的一次抽样方案,检查项目、顺序及分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抽样周期、判别水平(DL)、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数组(A:R.)按表3规定。
检查项目
低温性能
高温性能
荷电保持能力
环境适应性
循环寿命
贮存性能
安全性能
6. 3.2. 1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周期
100%合格
周期检查完成后,按GB/T2829-1987中4.12规定对产品批进行处置周期检查后的样品,无论合格与否,都不能交给订货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每个电池至少应有下列中文标志:产品型号、正负极性、制造厂商、制造日期或批号等。7.2
每个电池都应有防止短路的包装。包装好的产品应放在丁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包装箱内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要写明采用标准号)。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采用标准号、数星、毛重、制造商、商标、出厂日期,应有小心轻放、防潮、向上等标惠。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的规定。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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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2502--2000
电池应在半荷电态下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出出晒雨淋措施。
7.4贮存
电池应在半荷电态下贮存,宜贮存在环境温度为5℃~35℃、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电池在贮存过程中每六个月应充电一次。电池从人库之日起,保存期限为12个月,超过贮存期限的产品必须重新进行逐批检查,合格后才能交付订货方,逐批检查不合格的批按6.3.1.3中规定的再次提交检查的批处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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