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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52-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50152-1992

中文名称: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test methods of concrete structur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2-01-07

实施日期:1992-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28803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程结构>>P25混凝土结构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71页

标准价格:30.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沈在康、潘景龙、王娴明、王济川、王晋生、金英俊、姚振纲、洪婉儿、姚剑平

起草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湖南大学、太原工业大学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荷载试验.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研究性试验,以及处于高温、负温、侵蚀性介质等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试验. GB 50152-199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50152-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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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152—9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Standard Methods for
Testing of Concrete Structures建标
1992—01-07
1992—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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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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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5015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92年7
施行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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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29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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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科研成果和试验工作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试验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混凝结构试验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北京安外小黄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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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试验结构构件的制作及材料基本力学性能第三章量测仪表、加载设备及试验装置第一节量测仪表
第二节加载设备.
第三节
试验装置.
第四章试验荷载和加载方法
第一节加载图式和加载方案
第二节试验荷载的确定
第三节加载程序
第五章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变形的量测.
第一节试验结构构件的整体变形·第二节试验结构构件的局部变形第三节试验结构构件变形的量测时间第七章抗裂试验与裂缝量测
第一节试验结构构件的抗裂试验第二节试验结构构件裂缝的量测…第八章承载力的确定。
第九章试验资料的整理分析
第一节试验原始资料整理
第二节变形量测的试验结果整理第三节抗裂试验与裂缝量测的试验结果整理第四节承载力试验结果整理
第五节试验结果的误差及统计分析·第十章专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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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低周反复荷载作用下混凝土结构构件力学性能试验43第节混凝土受弯构件等幅疲劳试验48
第三节钢筋和混凝土粘结强度对比试验安全与防护措施
第十一章
附录一
加载装置
附录二bZxz.net
附录三
常用试验记录表格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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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确保混凝土结构试验的质量,正确评价混凝土结构的基本性能,统一混凝土结构的试验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第1.0.2条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荷载试验。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研究性试验,以及处于高温、负温、侵蚀性介质等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试验。
第1.0.3条在执行本标准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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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量试验结构构件的制作及材料
基本力学性能
第2.0.1条试验结构构件的材料、截面儿何尺寸和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制作研究性试验结构构件时,应保证量测仪表用预理件和预留孔洞的正确位置和减少截面的削弱,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施工中损坏预埋传感元件。在构件承受较大集中荷载的部位应采取钢筋网片或钢板等局部加强。
第2.0.2条试验结构构件的钢筋应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等力学性能试验。钢筋试件的拉力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要求。当需要确定构件的钢筋应力时,应测定钢筋的弹性模量,并绘制应力一应变曲线。
第2.0.3条对研究性试验,在制作试验结构构件时应采用同批拌合物制作混凝土立方体试件,并与试验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
当需要测定混凝土的应力、弹性模量或轴心抗压强度时,应制作棱柱体试件,并宜绘制混凝土的应力一应变曲线。当进行抗裂性试验研究时,应同时制作用来测定抗拉强度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
立方体试件和棱柱体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第2.0.4条当采用新品种的钢筋或水泥制作试验结构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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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2.0.5条对成批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抽样检验,其试验构件的钢筋和混凝土的力学性能指标,试验前应由送检单位提供。
当需要进一步确定试验结构构件的材料实际第2.0.6条
强度时,可在构件试验完成后,从构件受力较小部位截取试件进行材料力学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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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量测仪表、加载设备及
试验装置
第一节量测仪表
第3.1.1条混凝土结构试验用的量测仪表,应符合本节精度等级的规定,并应有主管计量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第3.1.2条各种位移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直尺、千分表、百分表和大量程百分表的误差允许值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钢直尺、百分表、千分表、大量程百分表误差充许值
任意段示值误差(um)
钢直尺
新制的
表已使用的
新制的
表已使用的
大量程
百分表
段(mm)
示值总误差值(μum)
程(mm)
±100|±100|±150|±200
±50±80
回程误差(um)示
程(mm)
变动值
注:①表中n系指数,千分表n=一1,百分表n=0,大量程百分表n=1,钢直尺n=2;
②表中所列百分表的误差允许值是百分表的准确度等级为1级时的误差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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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准仪和经纬仪的精度分别不应低于3级精度(DS3)和2级精度(DS2)
三、位移传感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位移传感器的指示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所测总位移的1.0%,示值误差应为1.0%F.S.;
四、倾角仪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5\,电子倾角计的示值误差应为士1.0%F.S.。
注:F.S.表示量测仪表的满量程。第3.1.3条各种应变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由符合本标准第3.1.2条规定的千分表、百分表和位移传感器等构成的应变量测装置,其标距误差应为士1.0%,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总应变的1.0%,二、双杠杆应变计的示值误差和标距误差均应为士1.0%,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测总应变的2.0%;三、静态电阻应变仪的精度不应低于B级,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10×10-;
动态电阻应变仪的精度不应低于B级,基准量程不宜小于200×10-4,输出灵敏度不宜低于0.1mA/10-或0.1mV/10-6,载波频率不宜低于10倍被测应变的频率;电阻应变计的精度不应低于C级;对于疲劳试验精度不应低于B级。
第3.1.4条观测裂缝宽度的仪表,其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0.05mm。
第3.1.5条各种力值量测仪表的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弹簧式拉力、压力测力计的最小分度值不应大于2.0%F.S.,示值误差应为士1.5%;
二、负荷传感器的精度不应低于C级,对于长期试验,精度不应低于B级,负荷传感器的指示仪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宜大于被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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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力值总量的1.0%,示值误差应为士1.0%F.S。。第3.1.6条各种记录仪表精度、误差等应分别满足下列规定:
一、X一Y函数记录仪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二、光线示波器应符合现行标准《光线示波器》的规定,三、笔式记录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四、磁带记录器的信噪比不应小于35dB,带速误差应为士0.7%,线性误差不应大于0.5%。第二节加载设备
第3.2.1条混凝土结构试验用的各种试验机应满足本标准第3.2.7条规定的精度等级要求,并应有主管计量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经修理的试验机应重新检验,领取新的合格证书。当使用其它加载设备对试验结构构件施加荷载时,加载量误差应为士3.0%,对于现场试验的误差应为土5.0%。第3.2.2条采用各种重物产生的重力作试验荷载时,称量重物的衡器示值误差应为主1.0%,重物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对于吸水性重物,使用过程中应有防止这些重物含水量变化的措施,并应在试验结束后立即抽样复查加载量的准确性;二、铁块、混凝土块等块状重物应逐块或逐级分堆称量,最大块重应满足加载分级的需要,并不宜大于25kg;三、红砖等小型块状材料,宜逐级分堆称量;对于块体大小均匀,含水量一致又经抽样核实块重确系均匀的小型块材,可按平均块重计算加载量;
四、散粒状材料应装袋或装入放在试验构件表面上的无底箱中,并逐级称量。
第3.2.3条采用静水压力作均布试验荷载时,水中不应含有泥砂等杂物,可采用水柱高度或精度不低于1.0级水表计算加载量。
第3.2.4条采用气压作均布试验荷载时,充气胶囊不宜伸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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