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T 4839-2015
中文名称:醚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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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类物质
泄漏
处理
处置
方法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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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G/T 4839-2015.Treatment and disposal method for ethers spill.
1范围
HG/T 4839告知了醚类物质的理化性质和危害性,规定了发生醚类物质泄漏时的紧急措施、泄漏现场的处理方法和泄漏现场的处置方法。
HG/T 4839适用于GB 12268-2012 包括的第2.1类、第3类、第4.3类、第6.1类和第8类醚类物质在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漏时的处理、处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268-2012危险 货物品名表
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 24536-2009 防护服装化学 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3理化性质
醚类物质的理化性质举例参见附录A.
4危害性
4.1 危险性类别
按GB 12268-2012的规定,醚类物质的危险性类别参见附录B.
4.2健康危害
醚类物质的健康危害参见附录C
4.3环境危害.
4.3.1大量泄漏 的醚类物质流散到土壤,则对土壤造成污染,严重影响耕种。
4.3.2流散到河流、 湖泊、水渠、水库等水域,则造成水体污染。
4.3.3在土壤中有中等强度或很强的迁移性。
4.3.4部分醚类对水 生生物有强的毒性作用,能造成长期的影响。
4.3.5部分醚类易水解,生成对水生生物有害的物质。
4.3.6部分醚类 易挥发,是有害的空气污染物。
4.3.7部分醚类很难 被生物降解。
标准内容
ICS13.030.20
备案号:512792015
H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4839—2015
醚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Treatment and disposal method for ethers spill
2015-10-10 发布
2016-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有限公司、江苏瑞佳化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美敬、李丹阳、陈祥、钱冬、李子枸、芮雪。
1 范围
本标准告知了醚类物质的理化性质和危害性,规定了发生醚类物质泄漏时的紧急措施、泄漏现场的处理方法和泄漏现场的处置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12268—2012包括的第2.1类、第3类、第4.3类、第6.1类和第8类醚类物质在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漏时的处理、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24536—2009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3 理化性质
醚类物质的理化性质举例参见附录A。
4 危害性
4.1 危险性类别
按GB12268—2012的规定,醚类物质的危险性类别参见附录B。
4.2 健康危害
醚类物质的健康危害参见附录C。
4.3 环境危害
4.3.1 大量泄漏的醚类物质流散到土壤,则对土壤造成污染,严重影响耕种。
4.3.2 流散到河流、湖泊、水渠、水库等水域,则造成水体污染。
4.3.3 在土壤中有中等强度或很强的迁移性。
4.3.4 部分醚类对水生生物有强的毒性作用,能造成长期的影响。
4.3.5 部分醚类易水解,生成对水生生物有害的物质。
4.3.6 部分醚类易挥发,是有害的空气污染物。
4.3.7 部分醚类很难被生物降解。
4.4 燃爆危害
醚类物质均属于易燃品,有刺激性。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或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在空气中久置后能生成有爆炸性的有机过氧化物。
4.5 毒性危害
属于第6.1类的醚类物质具有毒害性,会威胁到人畜的生命安全。
4.6 腐蚀危害
属于第8类的醚类物质具有腐蚀性,会对机器、管道、设备、设施等造成腐蚀。
5 泄漏紧急措施
5.1 报警
5.1.1 发生醚类物质泄漏,如果可能发展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1.2 报警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现场状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如果有人员中毒或伤亡,应拨打120急救电话。
5.2 防护区、隔离区的设置及一般要求
5.2.1 救援人员未到达前,应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撤离事故区域,禁止车辆通行,泄漏现场严禁烟火,当事人(或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自救。
5.2.2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设立防护区、隔离区。防护区、隔离区的设置应参照图1,并根据现场的泄漏量、现场的气候条件(风向、风力大小)、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一般分为初始隔离区、防护区和安全区。防护区、隔离区应设置警示标识牌,并设立警戒人员,车辆及与事故处置无关人员不应进入。
5.2.3 火场内如有储罐、槽车或罐车,隔离距离应不小于800m。
5.2.4 其后应对现场进行气体或水体中醛类物质浓度检测,根据有害蒸气以及水体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及周围区域的风力和风向调整防护距离。
图1 防护区、隔离区的设置(包含初始隔离区、初始隔离距离、泄漏源、下风向疏散距离等)
5.2.5 隔离区内禁止烟火、电源火花及机械火花。高热、高能设备应停止工作。如果泄漏区有非防爆电器开关存在,则不应改变其工作状态。
5.2.6 进入隔离区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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