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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294-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50294-1999

中文名称: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for general layout and transport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9-06-10

实施日期:1999-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350418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能源、核技术>>核反应堆>>F65核电厂核岛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页数:52页

标准价格:13.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施铭达、郭永顺、应汉宗、张栋

起草单位: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归口单位: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图运输设计。其它核供热的核能厂亦可按本规范执行。 GB/T 50294-1999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T50294-199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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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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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0294—1999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forgeneral plan andtransport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s建标
1999—06-10发布
1999—10—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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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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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general plan and transportationof nuclear power plants
GB/T50294—1999
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1999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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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4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294—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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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选择
般规定
核安全准则
总体规划
总平面布置
般规定
主要生产设施的布置
辅助生产设施的布置
其它设施的布置
竖向布置
般规定
设计标高的确定
台阶式布置
土(石)方工程…
场地排水
管线综合布置
般规定
地下管线
架空管线
般规定
绿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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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9)
(16)
(18)
(3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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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选择
般规定
.......
中转站(中转码头)
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录B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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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c006560000601000
00080000000000
电专专专专
0000000000000000
(35)
(35)
(35)
(36)
(38)
(45)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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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政策,统一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安全可靠、切合实际、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核电厂的总图运输设计。其它核供热的核能厂亦可按本规范执行。1.0.3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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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核岛
核供汽系统及有关系统、部件和建筑物(通常包括容纳核供汽系统的反应堆厂房、燃料厂房和核辅助厂房等)的统称。2.0.2常规岛
核电厂的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统称。2.0.3核安全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系指这类建筑物、构筑物内有反应堆或对核安全上有重要作用的设施、系统和部件。
2.0.4辅助核设施
核电厂除核岛以外其它处理、贮存有放射性物质的厂房、库房、贮罐等设施的统称。
2.0.5外部人为因素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在核电厂外、由人工形成的搬运、加工、运输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性以及有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电厂造成危害的因素。2.0.6外部人为事件
由外部人为因素造成的事件。
2.0.7外围地带
直接围绕厂区,在人口分布和人口密度、土地和水的利用等方面可能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地带。2.0.8核电机组
由反应堆及其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为维持它们正常运行和保证安全所需的系统和设施组成的基本发电单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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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址选择
3.1一般规定
3.1.1厂址选择应根据有关的法规、文件和中长期核电规划,按国家对核电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3.1.2厂址选择应包括确定厂区、电厂外部配套设施、职工生活区、施工生产基地范围;确定非居住区和限制区的范围;以及确定厂址所在区域内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外部事件设计基准。在规划选址阶段,根据一址多堆的原则,应对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在优化候选厂址中,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并对反应堆堆型、装机容量提出建议。注: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规定:非居住区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km的范围,限制区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km的范围。
3.1.3在选址过程中,由各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分工协同,对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供水、交通(包括大件运输)、自然条件(地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人口、城镇现状和规划、环境状况、农田水利、占地拆迁、防洪排涝、外部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对外切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多方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比较,推荐几个厂址方案。3.1.4选址时应节约用地,宜利用荒山劣地、海涂,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王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规规定。3.1.5厂址不宜占用铁路、公路、引、排水干渠、工程管网干线等现有设施,并应少拆迁民房,减少人口迁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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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厂址应具有充足、可靠、符合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水源。直流冷却供水的厂址,应靠近水源,但其进、排水对水域的影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7厂址宜位于附近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3.1.8厂址宜位于交通干线附近或引接专用线短捷、经济的地区,或靠近有条件建造码头的地区,要具备大件运输的条件。3.1.9厂址应有适宜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满足总平面布置(包括达到规划容量所需)的要求。3.1.10厂址的地形,应有利于厂房布置、气体扩散、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等。
3.1.11厂址地下水位应较深,其流向宜朝无人群或公众对地下水不予利用的地区。
应充分考虑电网出线条件,按发电厂接入系统的规划要3.1.12
求,留有足够的出线走廊。
3.1.13厂址不宜选在下列地段:3.1.13.1地震基本烈度大于7度地区。3.1.13.2主要的农、牧、渔养殖区。3.1.13.3有开采价值矿藏的矿床区。3.1.13.4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在厂址外的外部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许可时,应充分利3.1.14
用场地,实施一址多堆方案。
3.2核安全准则
3.2.1核电厂厂址选择应遵守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厂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状态释放的放射性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原则。厂址选择中要考虑以下三个影响:3.2.1.1厂址所在区域对核电厂的影响。3.2.1.2核电厂对厂址所在区域的影响。3.2.1.3人口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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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厂址选择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3.2.2.1在某个特定厂址所在区域可能发生的外部自然事件或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
3.2.2.2可能影响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向人体转移的厂址特征及其环境特征。
3.2.2.3与实施应急措施的可能性及评价个人和群体风险所需要的有关外围地带的人口密度、分布及其它特征。3.2.3厂址应建在人口密度较低,区域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区,在核电厂事故状态时,有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能。核电厂距10人口以上的城镇和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市区发展边界,应分别保持适当的直线距离。3.2.4厂址应选在不受洪水(包括降水、高水位、高潮位引起)危害或因挡水构筑物受破坏而引起的洪水及波浪的危害,以及地震引起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3.2.5厂址不应位于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可能产生明显的错动的地表断裂带内。
3.2.6厂址不应选在有洞穴、岩溶等自然特征和水井、矿井、油井或气井等人为特征的地区,以及有引起地面塌陷、沉降或隆起的可能性而影响核电厂安全的地区。3.2.7厂址地下应为固结良好的土层或岩层。基土不应存在在厂址地区特定的地面运动条件下产生液化的可能。3.2.8在厂址及其邻近地区,不宜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的不稳定边坡。
3.2.9厂址应选在受热带气旋、严重的龙卷风极端气象影响小的地区。
厂区应远离下列设施:
3.2.10.1大型危险设施如化学品、炸药生产厂和贮存仓库、炼油厂、油和天然气贮存设施。
3.2.10.2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空中实弹靶场和空中航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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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3输送易燃气体或其它危险物质的管线。3.2.10.4运载危险物品的运输线路包括水路、陆路和航线。3.2.11厂址地区的气象,应有利于电厂放射性气体向大气的弥散。
厂址应远离重要的、为公众所用或计划将来供公众使用的地下或地表饮用水水源。
为实施应急措施,厂址应有不同方向二个对外联系的出入口。
对影响厂址安全的外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中选择其与重大辐射风险有关的外部事件(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作为考虑事项,确定核电厂设计用的外部事件设计基准。对本节各条要求的具体执行,应按照《核电厂厂址选择安3.2.15
全规定》(HAF0100(91)及其导则的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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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体规划
4.0.1核电厂总体现划,应在批准的规划容量和选定的厂址基础上,根据生产、施工、生活的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对厂区、非居住区、限制区、施工生产基地、气象站、警卫营房、工厂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防洪排涝设施、交通运输及其设施、出线走廊等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期,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4.0.2核电厂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4.0.2.1满足核电厂近、远期规划容量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面积。
4.0.2.2近期远期结合,从近期出发考虑远期,统筹安排。4.0.2.3节约用地,合理规划反应堆厂房位置,以便最大限度地缩小非居住区面积,并充分利用非居住区面积。4.0.2.4乏燃料运输应避免穿越繁忙的国家干线和城镇居民区,以短捷路程送到通向后处理厂的接受车站或码头。4.0.2.5按照常年最小风频的下、上侧依次布置生活区、饮用水源、配套设施、核电厂厂区。4.0.2.6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减少基建费用。4.0.2.7满足与相邻城镇设施的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并考虑不影响相互发展。
4.0.2.8减少拆迁移民和原有设施的工程量。4.0.2.9各配套设施,在符合有关规范、符合安全的前提下,宜与核电厂接近或相对集中。
4.0.3生产水取水口(头部)与冷却水排出口的距离,根据水文资料确定,必要时应通过水力排放模型试验确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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