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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63-199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J 63-1990

中文名称: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ic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for power installation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0-07-02

实施日期:1991-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36684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电力、核工业工程>>P63供、配电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J 63-1983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9页

标准价格:16.0 元

出版日期:1991-06-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邵子乾

起草单位: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10000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 GBJ 63-199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J63-199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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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
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1991北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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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
装置设计规范
GBJ6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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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14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修订的《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8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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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明确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二、对电能计量作具体明确规定;三、增补二次回路设计的规定;四、增补频率测量、同步并列测量、谐波测量和负序电流测量的规定;
五、对电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的精确度等级的规定作修改补充。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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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第五章
附录二
常用测量仪表·
般规定
电流测量
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
功率测量·
频率测量
同步并列测量
谐波测量
电能计量…·
电能计量仪表
......
电能计量装置的精确度等级
二次回路
仪表安装条件·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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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1。0.1条为了使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满足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和电力质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750~25000kW的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为200~10000kW的水力发电厂和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第1.0.3条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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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常用测量仪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学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第2.1.2条常用测量仪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运行参数,二、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第2.1.3条常用测量仪表的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除谐波测量仪表外,交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二、直流回路仪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三、电量变送器输出侧仪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0级。第2.1.4条常用测量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精确度等级,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一、1.5级及2。5级的常用测量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二、电量变送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第2.1.5条直流仪表配用外附分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电量变送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第2.1.6条
第2.1.7条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701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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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
第2.1.8条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第二节电流测量
第2.2.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各侧;
三、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四、1200V及以上的线路和1200V以下的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五、母线联络、母线分段、旁路和桥断路器回路:六、消弧线圈;
七、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八、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2.2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宜测量或记录负序电流:一、向三相负荷显著不平衡的电力用户供电,在运行中有可能超过制造厂规定所允许的长时承受负序电流能力的发电机;二、电力系统中和电力用户处的负序电流监测点。第2.2.3条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电力装置回路,可采用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W.bzsosO.cO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但在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一、汽轮发电机和380V的水轮发电机;二、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总回路;三、110kV重要的线路;
四、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1200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线路;
五、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5%的1200V以下的供电线路。第2.2.4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电动机;
三、蓄电池组;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除无刷励磁外的同步电动机励磁回路以及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输出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三节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
第2.3.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压:一、发电机;
二、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交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2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一、直流发电机;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三、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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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电回路;
五、电力整流装置;
六、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3.3条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一、发电机;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第2.3.4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监测直流系统的绝缘:一、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二、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第四节功率测量
第2.4.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有功功率:、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中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两侧,
三、35kV及以上的线路;
四、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五、35kV及以上的永久性外桥断路器回路;六、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4.2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一、发电机,
二、高压侧为35kV及以上,低压侧为1200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其中,双绕组主变压器只测量一侧,三绕组主变压器测量两侧,
三、1200V及以上的并联电力电容器组;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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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5kV以上的线路;
五、35kV以上的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六、35kV以上的永久性外桥断路器回路;七、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需监测无功功率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2.4.3条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功率因数表。第五节频率测量
第2.5.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设置频率监测点:一、发电机;
二、接有发电机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各段母线;三、变电所中,有可能解列运行的各段母线。第六节同步并列测量
第2.6.1条发电厂和设置并列点的变电所,应装设手动准同步测量仪表装置。
第七节谐波测量
第2.7.1条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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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电能计量
第一节电能计量仪表
第3.1.1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有功电度表:一、发电机。
二、主变压器。对需考核母线有功电量平衡的主变压器各侧,均应装设有功电度表;对不需考核母线有功电量平衡的主变压器,其中三绕组主变压器应装设两侧,双绕组主变压器应只装设一侧。三、电力系统中,1200V~110kV的线路。四、1200V以下,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五、电力用户处的有功电量计量点。六、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七、需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八、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第3.1.2条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无功电度表:一、发电机。
二、主变压器。对三绕组主变压器,应装设两侧。对双绕组主变压器,应只装设一侧。
三、电力系统中,3~110kV的线路。四、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五、电力用户处的无功电量计量点。六、专用旁路和兼用旁路的断路器回路。七、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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