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9053-2020
中文名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家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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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跨境
电子商务
平台
商家
信用
评价
规范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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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GB/T 39053-2020.Specification of credit assessment for merchants on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
1范围
GB/T 39053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信用评价相关术语和定义、缩略语、基本要求、评价要素和指标、评价流程和信用档案管理。
GB/T 39053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家的信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408电 子商务质量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354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评价 credit assessment
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GB/T 36312-2018,定 义3.2]
3.2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 credit assessment service provider
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EO:经认证过的经营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PV:页面浏览量(pageview)
UV :独立访客( unique visitor)
WOE:证据权重( weight of evidence)
5基本要求
5.1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宜利用大数据原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人员。
5.2信用评价服务 提供者应在遵守回避利益冲突原则基础上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
5.3 信用评价指标应可采集、可量化。信用评价指标应真实、有效,应包括能反映商家信用的关键信息。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9053—2020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家信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redit assessment for merchants on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
2020-07-21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2021-0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GB/T 39053—2020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服务中心、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中国计量大学、河南征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儒、陈丽平、廖炜、李剑、韩伟、蒋宏、许燕君、徐夏欣、李多全、童洪文、丁玲玲、霍寿鹏、姚歆、赵飞、茅海军、龚月芳、赵敏、吴羽杰、米德中、安丽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信用评价相关术语和定义、缩略语、基本要求、评价要素和指标、评价流程和信用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家的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408 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4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评价 (credit assessment):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GB/T 36312—2018,定义]
3.2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 (credit assessment service provider):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EO:经认证过的经营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PV:页面浏览量 (page view)
UV:独立访客 (unique visitor)
WOE:证据权重 (weight of evidence)
5 基本要求
5.1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宜利用大数据原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人员。
5.2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应在遵守回避利益冲突原则基础上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
5.3 信用评价指标应可采集、可量化。信用评价指标应真实、有效,应包括能反映商家信用的关键信息。
6 评价要素和指标类型
6.1 信用评价要素应包括基础资质、经营行为、信用记录、履约能力、关联关系等。对应的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
6.2 信用评价指标的类型包括:
a)必备,表示该指标是必选的;
b)条件必选,表示该指标在一定条件下必选,当满足约束条件中所定义的条件时必须选择,具体条件在备注中说明;
c)可选,表示该指标根据实际应用是可选的。
7 评价流程
7.1 方案确定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应明确信用评价的目标,依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对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和被评价对象提出明确要求;
b)依据附录A中的要素和指标,细化指标的分值;
c)设定信用评价模型建立方案;
d)设定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有效期,有效期宜不超过3个月。
7.2 数据准备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应按第6章收集信用评价指标用于信用评价。可根据7.5.1给出的模型开展信用评价,将评价指标和权重输入模型中进行信用评价。
7.3 数据处理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匹配、去除冗余和缺失值处理。
7.4 指标加工
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应对经过数据处理后的指标进行归纳总结和关联分析,根据数据内涵和应用场景,通过反复迭代,对评价指标进行分解、组合等转化,形成计算机可读的细化指标。
7.5 结果输出
7.5.1 可采用图1的模型对加工过的指标进行测算,模型建立步骤示例参见附录B。信用评价框架参见图1。
7.5.2 通过模型测算,分析得出商家信用分数和对应的信用等级,可基于评价结果和商家的真实情况对模型进行改进再计算,最终确定商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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