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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065-2019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毛皮加工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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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毛皮 加工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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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1065-2019.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Fur mak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1065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1065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1065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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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毛皮加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Fur making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12-10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9-12-10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毛皮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毛皮加工工业废水产污系数2
....3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2月10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毛皮加工工业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毛皮加工furmaking
指把从水貂、狐狸、骆子、兔、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成品毛皮的过程。从已毛皮经过染色、整饰加工成成品毛皮也属于毛皮加工的范畴。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unit of furdressinganddyeing industry指以生皮或已毛皮为原料进行赣制、染色的排污单位3.3
原料皮hidesandskins
指毛皮加工企业加工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已毛皮等。
含铬废水chromium-containingwastewater指在铬、铬复、含铬染色等工序中产生的铬废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3.5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和排放量。3.6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2
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文号(备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自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毛皮制及制品加工(C193)”中的“毛皮制加工(C1931)”行业类别。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1。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公共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2。3
表1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和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生产线
毛皮生产线
主要单元
公用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
4.3.3生产设施编号
主要工艺
准备工段
赣制工段
湿整饰工段
千整饰工段
喷浆、喷染
涂饰(毛革)
生产设施
划槽/转鼓
去肉机
削勾机
划槽/转鼓
划槽/转鼓
划槽/转鼓
划槽/转鼓
削匀机
划槽/转鼓
划槽/转鼓
划槽/转鼓
划槽/转鼓
剪毛机
喷涂机
覆膜机
烫毛机
表2毛皮加工工业公共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表工艺设施
贮存系统
原料皮库
化学品库
成品库
污水处理站
厂内实验室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I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4产品名称
设施参数
容积(m2)
转速(r/min)
转速(r/min)
容积(m)
容积(m2)
容积(m)
容积(m)
转速(r/min)
容积(m2)
容积(m)
容积(m)
容积(m2)
转速(r/min)
喷出量(mL/min)
速度(m/sec)
速度(m/sec)
速度(m/sec)
设施参数
面积(m2)/容积(m)
面积(m2)
面积(m2)
处理能力(m/d)
面积(m2)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产品名称,如已毛皮(水貂已毛皮、狐狸已毛皮、骆子已毛皮、兔已毛皮、羊已毛皮、其他已毛皮等)、成品毛皮(水貂成品毛皮、狐狸成品毛皮、貉子成品毛皮、兔成品毛皮、羊成品毛皮、其他成品毛皮等)。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毛皮加工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张/a。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4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7其他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含水率、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水貂皮(生皮或已毛皮)、狐狸皮(生皮或已毛皮)、貉子皮(生皮或已毛皮)兔皮(生皮或已毛皮)、羊皮(生皮或已毛皮)、其他辅料种类包括毛皮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工业盐、酸、铬轶剂、含铬复轶剂、含铬媒染剂、溶剂型染料等化学品: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硫酸亚铁、氢氧化钠、聚丙烯酰胺(PAM)、聚合氯化铝(PAC)、臭氧、双氧水等化学品。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原料皮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万张/a;辅料及燃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4.4.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六价铬等)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生产实际值填报。
4.4.5燃料成分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含水率,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生产实际值填报。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5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水
4.5.2.1产污环节
产污环节包括准备工段、制工段、湿整饰工段、生活设施等。4.5.2.2废水类别
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4.5.2.3污染物种类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3048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4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全厂废水(包括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2.5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污染治理工艺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二级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其中,物理处理包括筛滤截留,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其他:化学处理包括化学混凝,中和,其他:二级生化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氧化沟、SBR、厌氧处理、A/O、AAO等),生物膜法(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流化床等),其他;深度处理包括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4.5.2.6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2.7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6
入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521。
4.5.2.8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9排放口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全厂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5.2.10排放口编号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7
废水类别
含铬废水
全厂废水(含铬废
水除铬后上清液、
其他生产废水、生
活污水)bzxZ.net
污染物种类
总铬、六价铬
表3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排放去向
处理前排放去向
处理后排放去向
车间含铬废水处理
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
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
需氧量(CODc)、动植物油、
硫化物、氨氮、总氮、总磷、
氯离子
全厂废水处理设施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全厂废水处理设施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
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
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
入江河、湖、库),进
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
海海域),进入城市污
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
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
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
位,其他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含铬废水处理系统采用污染治
理工艺:加碱沉淀法,其他
全厂废水处理系统采用污染治
理工艺:
物理处理:筛滤截留,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其他
化学处理:化学混凝,中和,其他
二级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氧化沟、SBR、厌氧处理、A/O、
AAO等),生物膜法(生物滤
池、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流化床等),其他
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
是否为可行
如采用不属于
“6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排放口类型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排放标准
GB30486
GB30486
4.5.3废气
4.5.3.1产污环节及污染控制项目产污环节包括生皮库、干整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16297、GB14554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4.5.3.2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有组织收集除尘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3.3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电式除尘器、其他),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其他)等。4.5.3.4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3.5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3.7排放口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生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口、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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