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29-2019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1029-2019.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1适用范围
HJ 1029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1029适用于指导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养殖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 25246畜 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29—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Livestock and poultrybreeding(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4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9-06-14实施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1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湖南农业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06月1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6月14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养殖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BAT-10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NY525-2012有机肥料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畜禽粪污主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livestockandpoultrybreeding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具体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
规模化蓄禽养殖场
Iarge-scaleIivestockandpoultryfarm指养殖规模(按养殖场最大养殖能力确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large-scalelivestockandpoultrypark指多个畜禽养殖经营主体集中在一个园区内,具有统一的围栏、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生产,并达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所。3.4
垫草垫料工艺beddingtechnique指将稻壳、木屑、作物秸秆或其他原料以一定厚度平铺在畜禽养殖栏舍地面,畜禽在其上面生长、生活的养殖工艺。
场界factory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主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对于畜禽养殖场(小区)原则上以其实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和粪污消纳土地,其中粪污消纳生地仅考虑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的边界为场界。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畜禽养殖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入河排污口批复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氮总量指标(ta)总磷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养殖种类、养殖栏舍总面积、养殖量、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详见表1。4.3.2主要生产单元名称
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养殖栏舍与公共单元。养殖栏舍包括生猪养殖栏舍、肉牛养殖栏舍、奶牛养殖栏舍、肉鸡养殖栏舍、蛋鸡养殖栏舍、其他养殖种类养殖栏舍。其他养殖种类按照实际设施情况填写养殖栏舍信息。公共单元主要为污染防治系统。4.3.3养殖种类
养殖种类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和其他种类,其他种类包括羊、鸭、鹅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禽品种,计量单位为头(只)。4.3.4,养殖栏舍总面积
养殖栏舍总面积为养殖场(小区)同一养殖品种所有栏舍面积的总和,计量单位为m。4.3.5养殖量
养殖量为排污单位同一养殖品种年养殖量之和。原则上排污单位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3
或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设计养殖量。排污单位无法提供设计养殖量时,填写近三年最大养殖量。其中,出产肉食、动物皮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出栏量,出产乳、蛋、动物毛等产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填写存栏量。含有母猪/公猪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养殖量按存栏1头母猪/公猪折算成年出栏5头生猪计算。出栏不同生长期生猪(仔猪除外)、肉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标准生猪(肉牛)养殖量按公式(1)折算:K=(m出-m进)/M×L
式中:K一排污单位折算标准生猪(肉牛)养殖量,头:m出一排污单位出栏某生长期生猪(肉牛)的体重,kg;m进一排污单位出栏某生长期生猪(肉牛)进栏时的体重,kg:M一正常情况下生猪(肉牛)出栏时的平均体重,生猪为100kg、肉牛为600kg;L一排污单位某生长期生猪(肉牛)实际出栏量,头。4.3.6主要生产设施名称
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按栏舍类别填写,相同栏舍类别中有不同清粪方式的,需按清粪方式类别分别填写,清粪方式包括干清粪、水冲粪、水泡粪、垫草垫料(舍内生物发酵床)、其他方式生猪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公猪栏舍、妊娠栏舍、分娩栏舍、保育栏舍、育成育肥栏舍与其他栏舍。
肉牛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分娩栏舍、特牛栏舍、育肥牛栏舍与其他栏舍奶牛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奶牛栏舍、运动场、挤奶厅、分栏舍、特续牛栏舍与其他栏舍肉鸡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肉鸡栏舍和其他栏舍。蛋鸡养殖栏舍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育维栏舍、育成栏舍、蛋鸡栏舍与其他栏舍(种鸡养殖场参照蛋鸡养殖场填写)。
其他养殖种类养殖栏舍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污染防治系统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固体粪污处理工程、废水处理工程。其中固体粪污处理工程包括固体粪污临时堆放场、堆肥场(舍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生产设施及其他。4.3.7主要生产设施编号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8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包括各类养殖栏舍主要生产设施的面积,计量单位为m:污染防治系统的设计处理能力,计量单位为m或m或t/d或m/d,详见表1。4.3.9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
主要生产单元
表1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养殖种类/
生产工艺
其他养殖种类
污染防治系统
生产设施
公猪栏舍
妊娠栏舍
分娩栏舍
保育栏舍
育成育肥栏舍
其他栏舍
分娩栏舍
续牛栏舍
育肥牛栏舍
其他栏舍
奶牛栏舍
运动场
挤奶厅
分娩栏舍
续牛栏舍
其他栏舍
肉鸡栏舍
其他栏舍
育雏栏舍
育成栏舍
蛋鸡栏舍
其他栏舍
其他栏舍
固体粪污处理工程
废水处理工程
4.4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4.1
1一般原则
设施参数
设计处理能力
设计处理能力
计量单位
容积m或面积m2或t/d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编号、是否固液分离、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具体填报内容参见表2。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具体填报内容参见表3。
固体粪污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固体粪污类别、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固体粪污利用方式。5
4.4.2废水
a)废水类别:参见表2。
b)污染物控制项目:依据GB18596确定,具体污染物控制项目见表2,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d)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综合污水处理站。e)是否固液分离:根据实际情况填报。f)污染防治设施工艺: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处理工艺分为庆氧、好氧、自然处理等。厌氧处理包括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技术、连续搅拌反应器(CSTR)技术、升流式固体厌氧反应器(USR)技术等:好氧处理包括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技术、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技术、接触氧化技术、膜生物反应器(MBR)等:自然处理包括氧化塘处理技术(好氧塘、兼性塘、曝气塘、厌氧塘)和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等。
g)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判断并填报。h)排放去向: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i)排放规律: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J521。
j)排放口类型: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k)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4.3废气
a)产污环节: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产污环节包括栏舍养殖、固体粪污处理和废水处理。b)污染物控制项目:依据GB18596确定,具体污染物控制项目见表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c)排放形式:无组织排放。
4.4.4固体粪污
a)固体粪污类别:包括畜禽粪便、厌氧处理沼渣、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垫料、其他b)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固体粪污临时堆放场、堆肥场(舍外生物发酵床)、有机肥生产设施及其他c)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d)固体粪污利用方式:包括储存农业利用、堆肥农业利用、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生产基质、作为燃料、其他方式。
废水类别
场内综合污水处理
站的综合污水(养殖
废水、生活污水等)
排放去向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表2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执行排放
排放口类型
主要排放口
标准:
GB18596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
控制项目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
磷、氨氮、粪大肠菌
群数、虫卵
许可排放量污染
物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
氮、总磷、总氮
化学需氧量、氨
氮、总磷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UASB:CSTR:USR;完全混合活性污泥法:SBR;接触氧化:MBR:自然处理-人工湿地:自然处理-氧化塘技术;其他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口是口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对于养殖规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化标准而未达到GB18596适用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可参照GB18596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6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污染防治
表3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一览表生产单元
养殖栏舍
固体粪污处理工程
废水处理工程
废气产污环节
固体粪污处理
废水处理
污染物控制项目
臭气浓度
臭气浓度
臭气浓度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排放形式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执行排放标准
GB18596
GB18596
GB18596
注:对于养殖规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化标准而未达到GB18596适用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可参照GB18596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图件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场区总平面布置图、养殖流程及产污示意图、粪污处理利用工艺流程图。
场区总平面布置图应标明养殖栏舍、配套功能用房(饲料存放、冷库等)、粪污处理区(堆粪棚、堆肥车间、集水池、污水处理站、沼气发酵池、沼液储存池、泵站等)、场区雨水和污水管网(明确收集和输送管线走向及排放位置、去向等)等内容。养殖流程及产污示意图应明确主要养殖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生环节。粪污处理利用工艺流程图应直观、清晰地标示固体粪污处理方式、最终去向和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年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场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8
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水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原则上依据GB18596确定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可根据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5.2.2.2废气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1859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5.2.3允许排放量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直接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年许可排放量,明确废水间接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18596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许可排放量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和畜禽养殖存栏量、养殖天数(按365天计)核定,按照公式(2)计算。Dj=S×Q×C,×365×10-6
式中:D一排污单位废水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2)
S排污单位畜禽常年存栏量,百头(千只)/a,按出栏量统计养殖量的畜种按以下比例折算存栏量:年出栏2头猪一常年存栏1头猪、年出栏5只肉鸡一常年存栏1只肉鸡、年出栏1头肉牛二常年存栏2头肉牛,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折算系数;
C,一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Q一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m/百头(千只)-d,推荐取值见表4。地方排放标准中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表4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相应的畜禽品种养殖量后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只鸭折算成1只鸡,1只鹅折算成2只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养殖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折算系数。表4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单位畜禽基准排水量推荐取值表种类
基准排水量取值
注: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猪【m/(百头-d)]
鸡【m/(千只-d)]
牛[m/(百头-d)】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