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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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1030.1-2019.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Dairy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1030.1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1030.1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1030.1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类)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也适用于本标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2) 执行。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030.1—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一乳制品制造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Dairy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9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9-06-19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乳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i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06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6月1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一乳制品制造工业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激凌(雪糕类)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也适用于本标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
GB13223
GB13271
GB14554
GB16297
GB/T16157
HJ/T55
HJ/T91
HJ/T353
HJ/T354
HJ/T355
HJ/T356
HJ/T373
HJ/T3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102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dairyproductmanufacturingindustry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糖等)制品的排污单位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
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生产期productionperiod
指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基本原则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一乳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乳制品制造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1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
预处理
巴氏杀菌乳、调
制巴氏杀菌乳、
回收瓶装巴氏杀
液体乳
灭菌乳、调制灭
发酵乳、回收瓶
主要工艺
原料乳验收
标准化
巴氏杀菌
巴氏杀菌
生产设施
收奶系统
自动标准化系统
巴氏杀菌机
过滤设备
混合设备
洗瓶机
灭菌系统
过滤设备
混合设备
无菌包装线
巴氏杀菌机
设施参数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过滤面积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过滤面积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主要生产单元
装发酵乳
乳清粉
乳脂肪
固体乳
干酪(奶酪)
干酪素
冰激凌(雪糕类)
主要工艺
超高温瞬时杀菌
筛粉晾粉
真空浓缩
分离乳清
分离乳清
凝乳冲洗
脱水干燥
乳清脱脂
乳清蛋白分离
乳清浓缩
乳糖结晶
脱水干燥
乳糖精制
预处理
生产设施
超高温瞬时杀菌机
洗瓶机
杀菌机
多效蒸发器
干燥设备
(喷雾干燥机/塔)*
旋转筛”
干燥设备
(流化床干燥机/塔)
包装设备”
杀菌机
多效蒸发器
干燥设备”
包装设备
杀菌机
闪蒸机
分离机
杀菌机
杀菌机
乳清分离机
输送设备
杀菌机
分离设备
洗涤塔
干燥设备”
奶油分离机
压滤机
杀菌机
蒸发器
结晶设备
脱水设备(离心机)
干燥设备”
溶糖锅
压滤设备
结晶设备
包装设备”
混料罐
杀菌机
老化缸
凝冻机
冷冻机
设施参数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蒸发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分离能力
输送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干燥温度
分离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主要生产单元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污水处理
生产设施
CIP清洗系统
制冷压缩机
液氨等冷媒储罐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设施。4.3.3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
清洗能力
制冷量
冷媒种类
处理量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4产品名称
包括巴氏杀菌乳、调制巴氏杀菌乳、回收瓶装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灭菌乳、发酵乳、回收瓶装发酵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等)、奶片、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清蛋白粉、乳糖、冰激凌(雪糕类)、其他。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7其他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其他。以下“4.4.2~4.4.3”为必填项,“4.4.4”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牛乳、羊乳、马奶、骆驼奶、乳粉、其他。辅料种类包括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品加工用菌种、食品添加剂、包材、水、清洗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Nm/a等。4.4.4其他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废水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自、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4.5.1.2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8978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521。
4.5.1.4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6
废水类别
厂内综合污水
处理站的综合
(生产废水、生
活污水等)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时)
排放去向
直接排放或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b
间接排放“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排放口
主要排
放口(重
点管理
排污单
排放口
(简化
管理排
污单位)
排放口
排放标准
GB8978
GB8978
许可排放浓度
污染控制项目
pH值、化学需氧
量(CODc)、氨
氮、悬浮物、五
日生化需氧量
(BOD,)、磷酸
盐(总磷)、动
植物油
pH值、化学需氧
量(CODcr)、氨
氮、悬浮物、五
日生化需氧量
(BOD;)、磷酸
盐(总磷)、动
植物油
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
(CODc)、氨氮、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V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
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过滤: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BAF)、V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
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注:“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4.5.2废气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14554和GB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2.3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排放口类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4.6图件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8
乳粉、乳
清粉、干
酪素、乳
糖生产的
乳粉生产
的筛粉晾
乳粉、乳
清粉、乳
糖生产的
生产设施
干燥设备
旋转筛
包装机
制冷系统
(以氨为制
冷剂)、液
氨储罐
厂内综合污
水处理站
表3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废气产污
干燥废气
筛晾废气
包装废气
制冷废气
污水处
理、污泥
处理和堆
放废气
形式”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排放口
排放口
排放口
排放口
排放标准b
GB16297
GB16297
GB16297
GB14554
GB14554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污染控制项目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臭气浓度
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其他
负压吸附+袋式除尘:其他
负压吸附+袋式除尘:其他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
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
门和管道:其他
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
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
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
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
臭等)后经排气筒排放:其
注:“表中所列排放方式为最低要求,如排污单位将表中列为无组织排放方式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则执行相应标准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b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从严确定。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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