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3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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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1030.2-2019.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1030.2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1030.2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1030.2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 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 860.2)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2)执行。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manufacturing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9-06-19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9-06-19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1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06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6月1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860.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
GB9078
GB13223
GB13271
GB14554
GB16297
GB19430
GB19431
GB25462
GB/T4754
GB/T1615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
HJ/T91
HJ/T353
HJ/T354
HJ/T355
HJ/T356
HJ/T373
HJ/T397
HJ1028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干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condimentandfermentedproduct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从事GB/T4754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代码146)的排污单位,包括从事味精制造(代码146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代码1462),以及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代码1469)的排污单位。其中,味精制造指以淀粉或糖蜜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等工序制成的,谷氨酸钠含量在80%及以上的鲜味剂的生产活动: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各种酱油和酱类制品,以及以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2
糖的物料或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的酸性调味品的生产活动: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指复合调味品、调味油、调味汁、酱、调味料、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其他复合调味品、酵母、食品用氨基酸、柠檬酸及其盐和酸酯、食品用发酵有机酸、食品用酶制剂。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充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
生产期productionperiod
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3
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4.3.2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电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表1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尔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原料系统
生物发酵
分离提取
味精、赖氨酸、
柠檬酸、酵母制
精制包装
副产品
主要工艺
自动装卸、
人工装卸
微生物发酵
蒸发浓缩
等电结晶
离子交换
蒸发浓缩
(味精制造)
(除味精制造
以外的其他制
生产设施
平仓或筒仓或贮存罐
装卸料设施”
输运设施
原料粉碎设施
发酵罐
多效蒸发器或机械式蒸汽
再压缩器(MVR)
等电罐
离心机或分离机
离子交换柱
过滤机或压滤机或真空转鼓
活性炭柱
过滤机或压滤机
结晶罐
离心机
造粒机”
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
蒸馏塔
筛分机
包装机
气浮设施或离心机或分离机
多效蒸发器或机械式蒸汽
再压缩器
喷浆造粒机”
热风炉
引风机”
流化床或干燥机/塔/床”
包装机
设施参数
体积或重量
装卸量
输运量
粉碎量
罐容积
蒸发量
罐容积
出料量或进料量
吸附量
过滤面积
填充量
过滤面积
罐容积
出料量
出料量
出料量
出料量
孔径大小
包装量
出料量或进料量
蒸发量
出料量
炉排有效面积
出料量
包装量
t/h或m/h
t/h或m/h
主要生产单元
料酒制造
前处理
酒精发酵
醋酸发酵
熏醋和
灌装系统
调配系统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曲料冷却
接种、通风制曲
盐卤配制
酱()
清油析出
二油、三油
压榨分离
组分和风味成
澄清和醇和
酒醋()发酵
醋酸发酵
熏酷/淋醋/煮醋
压榨过滤
封缸、日晒夜露
澄清或过滤
污水处理
生产设施
蒸煮罐或连续蒸料机
冷凉机
圆盘制曲机或曲房
液位调浆罐
发酵罐/池
储罐或淋油池
板框过滤机、液压榨滤机、
过滤池”
调配罐
保温储罐”
发酵罐/池
发酵罐/池
熏醋缸、浸泡罐/池、加热罐、淋醋池
板框压滤、液压榨滤
调配槽/罐
陶缸、储罐、储池
沉淀池/罐或过滤*
灌装机或灌装线
调配机或调配线”
石灰石堆场”
柠檬酸石膏堆场
糟渣堆场
硫酸储罐
盐酸储罐
液碱储罐
液氨储罐”
制冷压缩机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注: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设施。3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
罐容积或处理量
处理能力
罐容积
罐(池)容积
罐(池)容积
罐(池)容积
压榨能力
罐容积
罐容积
罐(池)容积
罐(池)容积
罐(池)容积
处理能力
槽(罐)容积
处理能力
包装量
调配能力
体积或重量
体积或重量
体积或重量
体积或重量
制冷量
冷媒种类
处理量
m'或t/h
h或m/h
t/h或m/h
t/h或m/h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5
4.3.4产品名称
包括味精、赖氨酸、谷氨酸、其他氨基酸、柠檬酸、乳酸、衣康酸、其他发酵有机酸、酵母制品、酵母衍生制品、酱油、酱、醋、其他。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7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玉米、大米、木薯干、糖蜜、淀粉、淀粉糖、小麦、豆饼、黄豆、豌豆、蚕豆、面粉、麸皮、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液氨、硫磺、亚硫酸、硫酸、盐酸、液碱、纯碱、石灰石粉、氯化钾、磷酸、糖蜜、酵母、曲、食盐、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Nm/a等。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5其他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废水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4.5.1.2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8978、GB19430、GB19431和GB25462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H521。
4.5.1.4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废水类别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
站的综合污水
(生产废水、生活污
水等)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时)
排放去向
表2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排放口
排放口
(重点管
理排污单
直接排放“或
间接排放d
直接排放c
间接排放。
位),
排放口
(简化管
理排污单
排放口
排放标准ab
GB19430
(柠檬酸制造)
GB25462
(酵母制造)
GB19431
(味精制造)
GB8978
(除柠檬酸、味精、
醇酵母制造以外的其
他制造)bzxz.net
GB19430
(柠檬酸制造)
GB25462
(酵母制造)
GB8978
(除柠檬酸、酵母制
造以外的其他制造)
许可排放浓度
污染控制项目
pH值、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总氮、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s)、总磷、色度
pH值、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
pH值、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s)、磷酸盐(总
磷)、色度、动植物油
pH值、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总氮、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s)、总磷、色度
pH值、化学需氧量
(CODcr)、氨氮、悬浮
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s)、磷酸盐(总
磷)、色度、动植物油
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
化学需氧量
(CODc)、氨
氮、总氮。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1)预处理:粗(细)格栅;调节:酸化;沉淀;气浮:其他。
2)生化处理:厌氧处理(升流式厌氧污泥床(UASB)、内循环厌氧(IC)反应器等):好氧处理: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法):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A/O法):厌氧氨氧化法:其他。
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气浮: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其他
1)预处理:粗(细)格栅;除油;沉淀:其他。
2)生化处理:好氧处理;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其他。
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中的技术,应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b柠檬酸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GB19430,味精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GB19431(但厂内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时适用GB8978),酵母制造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GB25462,其他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水适用GB8978,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污水混合排放时按5.2.2.1执行。。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d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含发酵工艺的味精制造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管控总氮许可排放量。适用于调味油制造等排放动植物油的排污单位。8
4.5.2废气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9078、GB14554、GB16297和GB19431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2.3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排放口类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4.6图件要求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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