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84-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984-2018
中文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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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污染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电镀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984-2018.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984规定了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HJ 984适用于电镀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HJ 984适用于电镀工业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工艺等的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过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轧钢工业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过程源强核算可参照HJ 885中相关内容。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物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电镀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91地表水 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 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 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HJ 885污 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984—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electroplating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发布
2019-01-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源强核算程序·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其他·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附录G(资料性附录)
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电镀主要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
电镀工件面积计算方法·
不同形状镀件镀液带出量V参考值一览表不同清洗方式清洗用水量
电镀废气及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电镀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wwW.bzxz.Net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藏神州瑞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工艺等的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过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轧钢工业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过程源强核算可参照HJ885中相关内容。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物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镀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镀层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
化学镀chemical plating
用化学法在基材表面沉积金属覆盖层的过程,包括催化镀、接触镀等。3.3
阳极氧化anodising:anodicoxidation以金属制件为阳极,在一定的电解液中进行电解,使其表面形成一层具有某种功能(如防护性、装饰性或其他功能)的氧化膜的过程。3.4
化学氧化chemicaloxidation
在没有外电流作用下,金属制件与含有氧化能力的电解液作用,使金属制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4源强核算程序
4.1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884。
4.2污染源识别
电镀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2.1、HJ2.2、HJ2.3、HJ2.4等技术导则要求。4.3污染物确定
电镀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21900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1。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2
进行分析确定。
4.4核算方法选取
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表1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有组织废
无组织废
固体废物
污染源/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筒
电镀生产场所
生产装置出水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
高噪声设备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氰化物、氮氧化物、氟化物
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氰化物、氮氧化物、氟化物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
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镐、总镍、总银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铜、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等效连续A声级
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废槽液、槽渣、电镀原料包装物、滤材等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注1:生产装置出水口指电镀生产线前处理槽、镀覆处理槽、后处理槽及各水洗槽出水口现有工程
污染源。
1.实测法
1.类比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注2:对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分质处理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前)。“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4.4.1废气
4.4.1.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4.4.1.2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实测法核算。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4.4.2废水
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用类比法核算: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镐、总银、总铅、总汞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
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用实测法核算;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总镍、总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电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采用实测法核算。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采用实测法核算。4.4.3噪声
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固体废物
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4
4.5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A。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5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a)原辅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b)镀覆工艺相同:
c)镀种类型相同;
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e)生产线规模相近(规模差异不超过20%),镀槽内工件表面积接近5.2产污系数法
5.2.1废气污染物产生量
根据同类污染源调查获取的反映行业污染物排放规律的产污系数估算污染物产生量的方法,可按式(1)计算。
D=G,× A×t×10-6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t;Gs单位镀槽液面面积单位时间废气污染物产生量,g/(m2-h)A一镀槽液面面积,m;
t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时间,h。不添加铬雾抑制剂的铬酸雾产生量按式(2)计算。D铬酸雾=Gg×J×S×xt×10-
式中:D格酸雾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t;GA一六价铬镀铬安培小时铬酸雾产生量,mg/(A·h):J-阴极电流密度,A/dm;
s核算时段内总电镀面积,dm2
t电镀时间,h。
电镀主要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见附录B电镀工件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5.2.2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计算(1)
d=Dx(1-n)
式中:d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t:D-核算时段内废气中某种污染物产生量,t:1一核算时段内废气处理设施对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典型废气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可参考附录F。5.3实测法
5.3.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21900、GB/T16157、HJ/T373、HJ/T397、HJ630、HJ819、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4)进行核算。(p,×q.)
xhx10-9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实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9: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小时废气排放量,m/h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h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电镀工业类比法适用原则见5.1,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接纳同类废水相应的纳污企业镀种类型相似镀覆工艺相似、镀覆面积相近(规模差异原则不超过30%)、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6.2物料衡算法
对于金属离子(或CN),其产生量可按式(5)进行核算。6
式中:D核算时段内污染物产生量,t;S核算时段内电镀面积,m:
D=S×V×C×10-6
V每平方米电镀面积槽液带出体积(L/m2),取值可参考附录DC一镀槽槽液中金属(或总氰化物(以CN计))的浓度,g/L(5)
生产装置出水口金属离子(或CN)污染物浓度可结合镀件清洗用水量进行计算,镀件清洗用水量可参考工艺设计参数确定,若无工艺设计参数,可参考附录E进行清洗水量的计算。对于金属离子(或CN),其排放量可按式(6)进行核算。d=Dx(1-\)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某种污染物产生量,t:n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6.3产污系数法
指生产单位产品所产生污染物数量的统计平均值,根据产污系数与单位时间产品产量核算单位时间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根据单位时间废水污染物产生量与污染治理措施去除效率核算单位时间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7)进行核算。D=M×β×(1-%)x(1-%)x10%
式中:D一单位时间污染物排放量,t;M一单位时间产品产量,m2;
β一废水中某种污染物单位产品产生量,g/m2:n一污水处理设施对某废水污染物的去除效率,%;n2一废水回用率,%,
生产废水产污系数取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电镀工业》附录A中系数,待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后,以最新版本为准。生活污水排放可参考GB50015中的参数。污染物总排放量等于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污染物之和。
电镀废水治理技术及污染物去除效率可参考附录F。6.4实测法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6.4.1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T353、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630、HJ819、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8)核算。D=Z(p,×q,×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一第i日排放质量浓度,mg/L;9.一第i日废水排放量,m/d;
n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6.4.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21900、HJ/T91、HJ/T92、HJ/T373、HJ630、HJ819、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9)核算。(pxq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xdx10-6
P,一第汨监测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日均排放质量浓度,mg/L;9,一第旧监测废水排放量,m/d;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日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d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G确定噪声源强。
7.2实测法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工程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实测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产生量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5.1
8.2实测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根据企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的固体废物类别、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确定固体废物产生量,
8.3物料衡算法
对于电镀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污泥可按式(10)、(11)计算。当采用化学法处理电镀废水时,废水中的污泥产生量可按式(10)计算:M=(kxc×q+2×cz×q2+1.7×c×q3+c×q4)×10-3式中:M单位时间内污泥产生量(绝干量),kg/d;(10)
k一系数,以亚硫酸盐为还原剂时,k值为2;以硫酸亚铁为还原剂时,当废水中六价铬离子质量浓度等于或大于5mg/L时,k值为14;当废水中六价铬离子质量浓度小于5mg/L时,k值为16c废水中六价铬离子质量浓度,mg/L,当废水中离子质量浓度小于5mg/L时,应以5mg/L计算:
C2废水中铁离子质量浓度,mg/L;C3一废水中除铁和铬离子以外的金属离子质量浓度总和,mg/L:c4—废水中悬浮物质量浓度,mg/L;91、92、93、94—对应于相应污染物的处理水量,m/d。当采用电解法处理电镀废水时,废水中的污泥产生量可按式(11)计算:M=4×c×9+2×c×92+1.6×c×3+c×q4式(11)中符号的定义和单位同式(10)。9其他
9.1源强核算过程中,工作程序、源强识别、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取应符合要求。(11)
9.2如存在其他有效的源强核算方法,也可以用于核算污染源源强,但须提供源强核算过程及参数取值,给出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分析及不能采用本标准推荐方法的理由。9.3对于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等,可参考工程化实验数据确定污染源源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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