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81-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981-2018
中文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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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污染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炼焦
化学工业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981-2018.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981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HJ 981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HJ 981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备煤、炼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炼焦炉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焦(兰炭)炭化炉。
执行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工业 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91地表水 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I/T 353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I/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 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钢铁建设项 目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8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cokingchemical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发布
2019-01-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源强核算程序.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炼焦化学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炼焦化学工业废水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炼焦化学工业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炼焦化学工业主要固体废物产生量II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金工业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备煤、炼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炼焦炉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和半焦(兰炭)炭化炉执行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7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钢铁建设项目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号)
HJ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燃气总硫含量totalsulfuringasoline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3.2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非正常排放abnormaldischarge
指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故障或检维修等非正常状况下的排放,
4源强核算程序
4.1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884。
4.2污染源识别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2.1、HJ2.2、HJ2.3、HJ2.4、HJ708等标准要求。4.3污染物确定
炼焦化学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16171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1。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2
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核算方法选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优先选取次序见表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表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有组织
(正常排
有组织
(非正常
排放)
污染源Www.bzxZ.net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
及转运设施
装煤设施
推焦设施
焦炉烟肉
干法熄焦设施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
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设
苯贮槽设施
脱硫再生塔
硫铵结晶干燥设施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
及转运设施
装煤设施
推焦设施
焦炉烟肉
干法熄焦设施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
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苯并[a]芘
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
氧化硫
苯并[a]芪、氰化氢、酚类、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
苯、非甲烷总烃
硫化氢、氨
颗粒物、氨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
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现有工程
污染源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L.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a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有组织
(非正常
排放)
无组织
固体废物
污染源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设
苯贮槽设施
脱硫再生塔
硫铵结晶干燥设施
煤场、精煤破碎、焦炭破碎、
筛分及转运设施
焦炉炉体
各类储槽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口或
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
排放口
各种风机、水泵、空气压缩
机、破碎机等噪声源
污染物项目
苯并[a]芪、氰化氢、酚类、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
苯、非甲烷总烃
硫化氢、氨
颗粒物、氨
颗粒物
颗粒物、苯并[a]芪、硫化氢、
氨、苯可溶物
苯并[a]花、氰化氢、苯、酚
类、非甲烷总烃
多环芳烃、苯并[a]芪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氮、石油类、挥发酚、硫化2.产污系数法物、苯、氰化物
噪声源的噪声级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蒸氨塔、煤尘、售尘、售油渣、再生1.类比法
器残渣、蒸氨残渣、酸焦油、1.类比法硫铵饱和器、脱硫设施、脱
硝设施、酚氰废水处理站以
生化污泥、脱硫废液、脱硫2.产污系数法及各除尘设施
废渣、废脱硝剂等
现有工程
污染源
1.实测法
2.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注: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4.4.1废气
4.4.1.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正常排放时,焦炉烟肉、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的设施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装煤、推焦设施的二氧化硫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硫铵结晶干燥设施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其他特征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
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焦炉烟窗、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煤气设施的二氧化硫以及干熄焦设施的二氧化硫源强亦可采用物料衡算法。4.4.1.2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HJ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
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
4.4.2废水
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口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H878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4.4.3噪声
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固体废物
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5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一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
4.6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A。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物料衡算法
5.1.1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焦炉烟窗、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氨分解炉等燃烧煤气的污染源排放的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以及干熄焦设施二氧化硫源强核算。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5.1.2二氧化硫
焦炉烟窗、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氨分解炉等燃烧煤气的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2)核算。D=2(fg,×sm,×10-)x2x(1-%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fg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料的使用量,10*m;St.—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料中总硫含量,mg/m;n一脱硫效率,%:
n一燃料种类,量纲一的量。
干熄焦设施二氧化硫源强按式(3)核算。S@x益×2x(1-
100100
式中:D二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9一核算时段内焦炭干熄处理量,tSo一核算时段内焦炭中总硫含量,%;入一焦炭烧损率,%
n一脱硫效率,%。
5.2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包括:
a)入炉煤及燃料成分相似:
b)炉型、炭化室高度及宽度等参数相同:c)生产工艺相同:
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5.3实测法
5.3.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采用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75、HJ76、HJ/T373、HJ630、HJ819、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源源强按式(4)核算。D=Z(p×q×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小时实测排放质量浓度,mg/m;9,一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废气排放量,m/h;n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5.3.3采用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核算(4)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16171、GB/T16157、HJ/T373、HJ/T397、HJ630、HJ819、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废气污染源源强按式(5)核算。D=Z(p×q,×T×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第i个核算时段内的平均实测浓度,mg/m,采用式(6)计算:q,一标准状态下第i个核算时段内的平均标态排气量,m/h,采用式(7)计算;(5)
T一第i个时段内累计实际运行时间,h。n一核算时段的个数,量纲一的量;p=
式中:P,一标准状态下第i个核算时段内第j次监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9,一标准状态下第i个核算时段内第j次监测的小时废气量,m/h;m一第i个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的数量,量纲一的量;5.4产污系数法
废气污染源源强可按式(8)核算。D=M×β,×10x1-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tM一核算时段内生产设施产品产量,10°t:β一废气中某污染物产污系数,kg/t;n一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6)
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可参考《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炼焦化学工业》附录A中系数,待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后,以最新版本为准;典型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可参考附录B。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水污染源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5.2。
6.2实测法
6.2.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6.2.2采用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8
353、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630、HJ819、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污染源源强按式(9)核算。D=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一第i日排放质量浓度,mg/L;q.一第i日废水排放量,m/d;
n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6.2.3采用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核算Z(p×qx10)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HJ/T91、HJ/T92、HJ/T373、HJ630、HJ819、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水污染源源强按式(10)核算。D=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q×T×10-6)
P,一第i个核算时段废水中某种污染物平均实测排放浓度,mg/L,采用式(11)计算:,9.一第i个核算时段的平均废水流量,m/d,采用式(12)计算;T一第i个时段内累计实际运行时间,d。n核算时段的个数,量纲一的量:(P)
式中:P,一第i个核算时段内第j次监测日排放质量浓度,mg/L;9,一第i个核算时段内第j次监测的废水流量,m/d;m一第i个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的数量,量纲一的量:6.3产污系数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可按式(13)核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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