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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83-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983-2018

中文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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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污染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有色金属 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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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983-2018.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nonferrous mnetal smelt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983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
HJ 983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HJ 983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铅、 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镁、 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锡、 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 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 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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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98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nonferrousmetal smelting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发布
2019-01-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源强核算程序·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其他·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典型有色金属治炼主要投入物料及产物附录D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治炼业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附录E(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附录F(资料性附录)有色金属冶炼业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8
··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治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治炼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治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治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治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治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锡、、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环境集烟
fugitivegascollecting
指对冶炼炉案加料口、出料口、出渣口、溜槽、转运包子等处逸散的无组织烟气进行收集的过程,3.2
非正常排放abnormal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炉窑启、停导致烟气制酸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状况。
4源强核算程序
4.1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884。
4.2污染源识别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附录A。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2.1、HJ2.2、HJ2.3、HJ2.4等标准要求。4.3污染物确定
有色金属冶炼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30770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附录A。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核算方法选取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见附录A。2
4.4.1废气
4.4.1.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正常排放时,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他大气污染物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他废气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4.4.1.2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有色金属治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有色金属治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实测数据核算。
4.4.2废水
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有色金属治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有色金属治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4.4.3噪声
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固体废物
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3
4.5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排放时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一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
4.6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B。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物料衡算法
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式(2)进行核算。Q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m,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物料使用量,t;Sm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物料含硫率,%:f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s,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含硫率,%:g;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气体燃料使用量,10*m;Sg,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气体燃料硫含量,mg/m;P,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产生量,t;sp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含硫率,%n一烟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1)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入炉物料、固态燃料、气体燃料的使用量和产物产生量及其含硫率等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典型有色金属冶炼炉窑入炉物料及产物类别可参考附录C,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参考附录D。
5.2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4
5条适用原则的,方可使用类比法:a)原辅材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b)生产工艺相似;
c)产品类型相同:
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e)单条生产线规模相近(规模差异不宜超过20%)。5.3实测法
5.3.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采用废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75、HJ76、HJ/T373、HJ630、HJ819、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3)核算。D=(p,×q×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小时平均质量浓度,mg/m’;q.一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废气量,m/h;n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5.3.3采用废气手工监测数据核算(3)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30770、GB/T16157、HJ/T373、HJ/T397、HI630、HI819、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4)核算。Z(p,×q.)
-xhx10-9
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实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9i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小时废气排放量,m/h;(4)
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h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4产污系数法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5)核算。D=Mxβ×(1-)×10-3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M一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
i一某污染物产污系数,kg/t;
n一废气治理技术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5)
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现阶段有色金属冶炼业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仅适用于核算单条生产线污染物排放量。典型废气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可参考附录D。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5.2。
6.2实测法
6.2.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6.2.2采用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须符合HJ/T353、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630、HJ819、有色金属冶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6)核算。D=(p,×4,x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Pi一第i日排放质量浓度,mg/L;q.一第i日监测废水排放量,m2/d;n一核算时段内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6
6.2.3采用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或无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时,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25465、GB25466、GB25467、GB25468、GB30770、HJ/T91、HJ/T92、HJ/T373、HJ630、HJ819、有色金属炼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7)核算。Z(p×q.)
×d×10-6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一第i日排放质量浓度,mg/L;9.一第i日监测废水排放量,m/d;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6.3产污系数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式(8)核算。D=M×βx(1-)x(1-)×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污染物排放量,t:M一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
i一废水中某种污染物的产污系数,g/t;n一污水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n2一废水回用率,%。
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典型废水治理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可参考附录D。7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的类比对象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参考附录E确定噪声源强。
7.2实测法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有色金属治炼企业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实测。7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物料衡算法
按照物质守恒定律,参照企业工艺物料平衡计算固体废物产生量,8.2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类比条件的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产生量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5.2。
8.3实测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可根据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固体废物类别、产生、收集、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确定固体废物产生量。8.4产污系数法
固体废物源强按式(9)核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固体废物的产生量,t;M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t;
i一某固体废物产污系数,t/t。有色金属治炼主要固体废物产污系数可参见附录F。其他
9.1源强核算过程中,工作程序、源强识别、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取应符合要求。(9)
9.2如存在其他有效的源强核算方法,也可以用于核算污染源源强,但须提供源强核算过程及参数取值,给出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分析及不能采用本标准推荐方法的理由。9.3
3对于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等,可参考工程化实验数据确定污染源源强。8
废气(正常
排放)
铜治炼
污染源Www.bzxZ.net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污染物项目
备料废气排气设施
制酸尾气(熔炼炉、吹
炼炉烟气等)排气设施
精炼炉烟气排气设施
环境集烟烟气排气设施
电解液循环槽废气排气
无组织源
颗粒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氟化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计)、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氟化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NO2计)、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氟化物
硫酸雾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氯化氢、氯气、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1.类比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实测法
1.类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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