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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80-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980-2018

中文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制造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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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污染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平板玻璃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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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980-2018.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flat glass manufacturing.
1适用范围
HJ 980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HJ 980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HJ 980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HJ 980适用于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的平板玻璃以及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GB 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6453平 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 表水环境
HJ/T 91地表 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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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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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flat glass manufactur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发布
2019-01-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源强核算程序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7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8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9其他:
附录A(资料性附录)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平板玻璃制造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平板玻璃制造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附录C(资料性附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A~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制造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的平板玻璃以及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执行GB13223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645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HJ/T355
HJ/T356
HJ/T373
HJ/T3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5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一平板玻璃HJ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非正常排放abnormal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余热锅炉检修(包括清灰、锅炉炉管更换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故障或备用污染防治(控制)设施切换等非正常状况,不包括点火启动烤窑阶段和放玻璃水停窑阶段。4源强核算程序
4.1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HJ884。
4.2污染源识别
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2.1、HJ2.2、HJ2.3、HJ2.4等技术导则要求。4.3污染物确定
平板玻璃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GB26453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1。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对于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应考虑重金属等污染物。
4.4核算方法选取
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1。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2
有组织废
气(正常排
有组织废
气(非正常
排放)
有组织废
气(非正常
排放)
无组织废
固体废物
污染源
表1平板玻璃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计)、氯化氢、氟化物(以总F计)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
通风生产设备
原料破碎、筛分、储
存、称量、混合、输
送、投料等车间或装
总排口
脱硫废水车间排口
(若有外排)
各种风机、空气压缩
机、破碎机、余热发
电设备、碎玻璃装卸
等噪声源
脱硫、脱硝、废水处
理、煤气发生炉、设
备维护维修等装置或
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b
颗粒物
氯化氢、氟化物(以总F计)、锡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计)、氯化氢、氟化物(以总F计)
汞及其化合物6、镉及其化合物6、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b、镍及其化合物b
颗粒物
氯化氢、氟化物(以总F计)、锡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
颗粒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总磷、总氮、总锌、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石油类总汞、总镉、总铬b、总砷、总铅、总镍b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脱硫废渣、废催化剂、污泥、焦油渣、废耐火材料等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物料衡算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类比法
类比法
现有工程
污染源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实测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类比法
实测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适用于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和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适用于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适用于使用重油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3
4.4.1废气
4.4.1.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玻璃熔窑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和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产生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对于玻璃熔窑废气,如有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以及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按正常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氮氧化物在符合HJ856规定的切换脱硝设施时、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内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在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后按正常排放核算方法核算:如无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计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核算。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非止常排放的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按直排核算;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非正常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类比法核算,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按直排核算。4.4.1.2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非正常排放时,废气有组织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非正常排放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4.4.2废水
4.4.2.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4.4.2.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4.4.3噪声
4.4.3.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4.4.4固体废物
4.4.4.1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2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4.5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D
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D'一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n一污染源数量,量纲一的量。
4.6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A。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物料衡算法
5.1.1一般规定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5
核算参数应取核算时段内的有效监测数据,并为基于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5.1.2玻璃熔窑排放口
5.1.2.1二氧化硫
玻璃熔窑排放口二氧化硫源强按式(2)进行核算。KaxKa+
式中:Dso,一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A一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t:K,一燃料收到基全硫分,%;
K。一燃料中硫生成二氧化硫的系数,根据燃料类型取值:煤气发生炉燃煤取0.85,其他燃料取1.0;
B一核算时段内芒硝(硫酸钠、不含结晶水)消耗量,t;K,一芒硝(硫酸钠)的质量浓度,%:C一核算时段内碳粉消耗量,t:Kc一碳粉的含硫率,%;
D一核算时段内外购碎玻璃原料消耗量,t:K,一外购碎玻璃的含硫率(以SO3计),%,数值约为0.2~0.3;M一核算时段内玻璃成品产量(含出厂碎玻璃),t:K,一玻璃成品的含硫率(以SO3计),%,数值约为0.2~0.3;n一脱硫效率,%。
5.1.2.2重金属
使用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玻璃熔窑排放的重金属源强按式(3)进行核算。D=AxK×1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玻璃熔窑排放口第i种重金属排放量,t;A一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t;K,一燃料收到基第i种重金属含量,ug/g;n一重金属的协同去除效率,%。5.1.3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排放口5.1.3.1锡及其化合物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排放口锡及其化合物源强按式(4)进行核算。(Gm××-M×
D锡及其化合物=
100100
式中:D锡及其化合物一核算时段内锡及其化合物排放量,t;G锡一核算时段内含锡原料消耗量,t;6
(2)
W锡一在线镀膜工序含锡原料中锡元素的质量分数,%;元辑一在线镀膜工序含锡原料的质量浓度,%:M一核算时段内镀膜玻璃成品产量(含出厂碎玻璃),t:锡一镀膜玻璃的含锡率,%
n一锡及其化合物的去除效率,%。5.1.3.2氯化氢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烟窗氯化氢源强按式(5)进行核算。36.5
式中:Duci一核算时段内氯化氢排放量,t;G氯一核算时段内含氯原料消耗量,t;氯~100~100
W氯一在线镀膜工序含氯原料中氯元素的质量分数,%;入氯一在线镀膜工序含氯原料的质量浓度,%;n一氯化氢的去除效率,%。
5.1.3.3氟化物
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烟窗氟化物源强按式(6)进行核算。wx(1-
D氟化物=G氯×
威100100(100
式中:D氟化物一核算时段内氟化物排放量,t;G氟一核算时段内含氟原料消耗量,t;W氟一在线镀膜工序含氟原料中氟元素的质量分数,%;元氟一在线镀膜工序含氟原料的质量浓度,%:n一氟化物的去除效率,%。
污染物去除效率参考附录B确定。5.2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4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a)原辅材料及燃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b)生产工艺相同;
c)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d)单座玻璃熔窑设计生产能力差异不超过20%。5.3实测法
5.3.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5.3.2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75、HJ76、HJ/T373、HJ630、HJ819、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7)核算。D=(p,×q,x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气某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某污染物第i小时的实测排放质量浓度,mg/m;9i一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废气排放量,m/h;n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3.3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计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GB26453、GB/T16157、HJ/T373、HJ/T397、HJ630、HJ819、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8)进行核算。(pxq)
xhx10-9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气某污染物排放量,t;P,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实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9;一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小时废气排放量,m/h;n一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h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4产污系数法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9)计算:D=2(6xM×β,x(1-%)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某废气污染物排放量,t;8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料的热值比,量纲一的量;A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料用量,t:Q.一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料热值,KJ/kg或KJ/m:M一核算时段内玻璃产量,t:
β,一第i种燃料对应的某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kg/t玻璃;n一废气中某污染物的去除效率,%:n一核算时段内使用的燃料种类,量纲一的量。(9)
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废气污染物防治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参考附录B确定。6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法适用原则见5.2。
6.2实测法
6.2.1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6.2.2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胃联网的废水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日平均数据进行计算。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T353、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630、HJ819、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0)核算。D=
(p,×q×10-6)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某污染物排放量,t:P.一第i日排放质量浓度,mg/L:qi一第i日废水排放量,m2/d:
n一核算时段内废水污染物排放时间,d。6.2.3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自动监测系统未能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污染物,采用执法监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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