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5.1-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945.1-2018
中文名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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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大气污染
制订
技术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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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945.1-2018.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1适用范围
HJ 945.1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HJ 945.1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3840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565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2300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国环规科技( 2017 )1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 2016 )9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for thedevelopmentof national airpollutantemission standard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12-19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9-01-01实施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5技术路线.
6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7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bzxZ.net
8标准文本结构及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目次
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内容与格式要求i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本标准规定广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GB/T3840
GB/T16157
HJ2300
HJ/T55
HJ/T39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颗粒物)排放连续蓝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蓝测技术导则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emissionstandards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3.2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3.3
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sforindustries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
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irpollutantsemissionstandardsforgeneralfacilities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5
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sforairpollutants适用于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6
现有排放源existingstationarysources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3.7
新建排放源newstationarysources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emissionlimitvaluesofairpollutants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为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10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3.11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3.12
基准氧含量benchmarkoxygencontent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3.13
排气量exhaustvolume
固定源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或装置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各种外排废气。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4基本原则
4.1合法与支撑原则
标准应规范法律允许的排放情形,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4.2绿色与引领原则
标准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的目标和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4.3风险防控性原则
制订标准时,应识别和筛选行业特征污染物,基于各类特征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监测方法和监测水平等,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排放限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4.4客观公正性原则
标准制订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生产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参考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4.5体系协调性原则
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通用型或综合型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应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适用、配套,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协调。
4.6合理可行性原则
标准应作为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和防范环境风险的手段,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水平制定,明确达标技术路线,并进行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5技术路线
5.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5.2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研与实测、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1。
6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6.1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4
行业生产数据资料
成本-效益分析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及现行标准实施评估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排放数据收集及分析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确定实测方案
现场实测
国内外标准及法律法规
确定全行业调研方案
企业实地调研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标准技术内容确定
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
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污染
图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达标
6.1.1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国家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6.1.2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提出标准制修订的重点:对尚未开展实施评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5
监测要求等,明确标准制修订的重点。6.2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收集最新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业发展方向、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6.2.2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生产装置数量、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原料及燃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及发展趋势。
6.2.3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过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本及其占比情况、环保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6.2.4收集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建设项自峻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小时等不同时段的平均排放浓度、氧含量、排气量,以及企业设计产能、实际产量、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本、德国、世界银行等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6.3现场调研
6.3.1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6.3.2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燃料类型及来源、工艺过程及清洁生产水平、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装置投资成本、运维成本、年产值及利润等。还应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6.4现场实测
6.4.1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够覆盖行业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型,污染物项目完整,能够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选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案至少包括生产工况、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6
6.4.3实测污染物项自应在分析生产原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等基础上确定,重点包括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有机污染物、重金属、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等。
6.4.4实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实测数据翔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如有必要,可开展初步测试,对初步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并优化实测方案。6.5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根据获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HJ2300中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进行分类。6.5.2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现场调研数据、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控制装置的建设投资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平分级。6.6适用范围的确定
6.6.1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排放源,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能够覆盖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范围内的各类排污设施。6.6.2对相同类型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在不同标准中做出交叉规定,适用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企业,其中的通用型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仍适用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无适用的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6.7.2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若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语和定义。
6.8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6.8.1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污染物项目、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控位置、基准氧含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时间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8.2污染物项目。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应完整控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名称应准确:确定污染物项目时,应根据排放数据并结合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的相关排放标准,按照以下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3)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4)铅、镐、铬、砷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5)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6)二嗯英、汞等国际履药污染物;7)《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8)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6.8.3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应根据排放特征、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控制指标主要包括质量浓度指标(如mg/m)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标(如kg/t产品等)、去除率指标(如去除百分比%)、排放速率指标(如kg/h)等:平均时间主要为1小时,也可为瞬时、24小时等。
6.8.4有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排放限值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限值通常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明确对应的监控位置。对能够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各排污节点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组织排放限值。
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要求、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要求,以及国内外有关标准等基础上根据实测结果、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经济成本可承受性确定。2)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环境空气质量限值要求,采用GB/T3840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允许排放限值,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要求确定。根据GB/T3840计算允许排放限值时,所需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限值,凡GB3095中规定限值的,采用其限值,GB3095中未规定限值的,可参考国内外保护人体健康的相关标准中的限值确定,也可根据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计算确定。
3)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对常规污染物制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领先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对现有排放源制定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应达到国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原则上现有排放源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与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相同。
6.8.5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对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提出控制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要求,有条件的可规定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限值:对有毒有害污染物,应按照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制定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6.8.6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确定。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时,应深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生产工艺、污染控制设备等主要运行技术参数要求及日常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6.8.7其他控制要求。基准氧含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需在对现有排放源统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代表性排放源的生产工艺设计规范要求确定。标准中还应提出排气筒高度的基本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5m,具体高度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6.8.8达标技术要求。在制定排放控制要求时,应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各类排放源给出明确的达标技8
术路线。标准中设置的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均应有对应的达标技术,且已有能稳定运行的实际应用案例,并在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中详细说明。6.8.9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时间的确定。排放控制要求中,应有明确的执行时间。应综合全部需要提标改造的排放源数量、改造难易程度、技术性限制条件、行业的经济效益、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执行时间。新建排放源应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现有排放源原则上应为标准实施一段时间后执行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此之前,仍执行现行标准。6.9监测要求的确定
6.9.1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等要求,使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6.9.2自行监测应要求排放源所属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9.3样品采集原则上应按GB/T16157、HJ/T397、HJ75等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应按照HJ/T55等的规定执行。在引用上述标准时,应论证其对排放源的适用性,重点是标准中规定的采样位置、采样时段、采样频次等能否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以及监测信息能否准确反映排放规律。凡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能满足监测要求的,可针对排放源的特点通过实验验证和论证在标准中规定具体的要求。
6.9.4样品测定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须通过论证确定。应全面收集每种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每种方法标准的原理及特点,遂项评估论证其适用性,重点包括:排放源废气相关污染物是否明显干扰测定结果,目标污染物是否与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一致,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等技术参数是否能够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监测部门是否具备实施能力等。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可参考HJ168的要求进行验证。
6.9.5根据对每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论证结果,列出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应优先采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也可引用经实验验证可行的其他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6.9.6对无适用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应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标准发布时仍无适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污染物,可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进行监测6.10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6.10.1标准中应规定正常工况下,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自动监测原则上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基准氧含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6.10.2根据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时,不论实际氧含量大于或小于基准氧含量,均须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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