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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54-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954-2018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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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陶瓷 工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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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954-2018.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ramics, 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954规定了陶瓷工业、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和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954适用于指导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954适用于陶瓷工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以及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 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GB 9078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620砖 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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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5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Ceramics,fried brick and tile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7-31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8-07-31实施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写提纲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附录D(资料性附录)陶瓷砖瓦工业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附录E(资料性附录)产量折算系数参考表,附录F(资料性附录)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产污系数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砖瓦工业协会。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7月3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7月3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砖瓦工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和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以下简称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陶瓷砖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电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砖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以及建筑用石加工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2546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4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口口年第口口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陶瓷工业排污单位ceramics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制造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产品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的干坏制造或烧成排污单位,以及独立烤花工序等的排污单位。3.2砖瓦工业排污单位friedbrickandtile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制造烧结砖、烧结瓦、非烧结砖等产品的排污单位。3.3防水建筑材料工业排污单位waterproofbuildingmaterials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产品的排污单位。3.4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排污单位thermalandacousticinsulationmaterials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制造用于隔热、隔音、保温的岩棉、矿物棉、玻璃纤维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等矿物绝缘材2
料及其制品的排污单位,不包括石棉隔热、隔音材料的制造。3.5建筑用石加工工业排污单位buildingstone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制造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和石灰岩等石材产品的排污单位。3.6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7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8非正常情况abnormalsituation指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开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2.1基本信息填报
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3
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选择填报“陶瓷工业”、“砖瓦工
业”、“防水建筑材料工业”、“隔热和隔音材料工业”、“建筑用石加工工业”、“其他制品类工业”行业类别。
4.2.2其他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4.3陶瓷工业
4.3.1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表2。表1陶瓷工业(建筑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生产单元
原燃料制备
成型干燥系统
施釉与装饰系统
烧成系统
产品修整系统
主要工艺
贮存及陈化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原料制备
原料精制
燃料系统
喷雾干燥
干法制粉
施釉与装饰
窑烧成
产品后处理
生产设施
堆场(长石、石英、粘土、原煤、其他物料)破碎机、球磨机、轮碾机
球磨机、搅拌机、振动筛、除铁器立式磨机、造粒机、练泥机、其他釉浆池、釉罐
煤气发生炉
其他燃料系统
热风炉
喷干燥塔
干法造粒机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压机、挤出成型机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辊道式干燥器(窑)
施釉线(喷釉、淋釉、喷墨打印)隧道窑、辊道窑、其他
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
储量:t
设施参数
占地面积:m2
台时产量:t/h
台时产量:t/h
台时产量:t/h
容积:m2
单位供气量:Nm/h
规格:
供热量:kw
送风量:m/h
水份蒸发量:kg/h
台时产量:t/h
输送能力:t/h
压力:t:MPa
输送能力:t/h
规格:(长×宽×高)m
台时产量:m2/h
规格:(长×宽×高)m
台时产量:m2/h
主要生产单元
检验包装系统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辅助系统
生产设施
包装机
转运站、其他
锅炉、其他
设施参数
台时产量:m2/h
规格:t/h
表2陶瓷工业
卫生陶瓷)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三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日用、)
主要生产单元
原燃料制备
成型干燥系统
施釉与装饰系统
烧成系统
产品修整系统
检验包装系统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览存及陈化
原料粉碎
泥浆、釉料制备
燃料系统
模具制备
施釉与装饰
窑烧成、烤花
产品后处理
辅助系统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
堆场(瓷石、长石、石英、硅灰石、叶蜡石、储量:t
原煤、
其他)
破碎机、球磨机、轮碾机
球磨机、研磨机、振动筛、除铁器釉浆池、釉罐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陈腐池
泥浆罐
煤气发生炉
其他燃料系统
称量系统、石膏搅拌机、树脂搅拌机组合浇注机组、高压注浆机、塑性旋坏成型机、垫塑压
设施参数
占地面积:m2
简体内径:m
简体长度:m
台时产量:t/h
台时产量:t/h
容积:m2
输送能力:t/h
容积:m2
容积:m3
单位供气量:Nm2/h
规格:1
台时产量:
成型机、压力注浆机、滚压成型机、千粉静压成型机台时产量:个/h等
人工修坏、机器辅助修坏
热风炉
蒸汽换热器、干燥室
人工喷釉、机器人施釉、贴花等隧道窑、辊道窑、梭式窑、其他研磨机、磨底机
漏气检查设备、冲洗检查设备、包装机
锅炉、其他
供热量:kw
送风量:m2/h
规格:(长×宽×高)m
台时产量:个/h
规格:(长×宽×高)m
台时产量:个/h
台时产量:个/h
规格:t/h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贝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
4.3.1.3产品名称
陶瓷分为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其他。4.3.1.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o
4.3.1.5设计年生产时间
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2,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3.2.1名称与种类
陶瓷生产原料分为硬质原料、软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其中建筑陶瓷与卫生陶瓷生产包括硬质原料(瓷石、长石、石英、硅灰石、叶蜡石等)、软质原料(高岭土、瓷土、膨润土、其他粘土等)和辅助原料(色釉料等),日用陶瓷硬质原料(长石、石英、瓷石等)、软质原料(高岭王、瓷土、粘土等)和辅助原料等。
陶瓷生产燃料分为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煤、水煤浆、柴油、重油、其他。其他辅料包括石膏粉、树脂等模具材料,工艺过程添加剂等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剂等其他。4.3.2.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应填写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燃料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t/a或Nm\/a4.3.2.3成分
以煤等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填报汞含量;以天然气为基础燃料的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燃料的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3.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3.3.1废气产污环节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包括陶瓷窑、干燥窑(室)、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破碎机、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施釉线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4.3.3.2废气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等填报内容参见表3。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25464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6
主要生产单元
原燃料制备
成型干燥系统
施釉与装饰系统
烧成系统
产品修整系统
检验包装系统
公用单元
表3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废气有组织排放
生产设施
磨机、压机
以煤为基础燃料的
煤气发生炉、热风
炉、喷雾干燥塔
建筑陶瓷
其他燃料的建筑陶
干法造粒机
釉料研磨机
釉浆池、釉罐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隧道式、辊道式干燥窑(室)
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施釉线(喷釉、淋釉、喷墨打印)以煤为基础燃料的
建筑陶瓷窑排气筒
卫生陶瓷窑(年产
150万件及以上)排
隧道窑、辊道窑、梭
式窑、其他
日用陶瓷窑(年产
250万件及以上)排
其他燃料的建筑陶
瓷、其他日用陶瓷、
其他卫生陶瓷
抛光机、磨边机、切割机、研磨机、磨底机
包装机
锅炉、其他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各装置排气筒
干燥塔烟卤
干燥塔烟窗
干法制粉机
各装置排气筒
各装置排气筒
各装置排气筒
各装置排气筒
各装置排气筒
各装置排气筒
窑烟窗
窑烟肉
窑烟窗
窑烟肉
各装置排气筒
各装置排气筒
废气无组织排放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
废水类别
生产废水
废水排放
废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排放口类型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污染物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一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b
主要排放口b
一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物、烟气黑度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气黑度、铅及化合物
镉及化合物、镍及化合物、
氟化物、氯化物(以HCI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般排放口。
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
颗粒物
污染物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一般排放口
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
废水类别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
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
进入废水总排放口
废水排放
排放口类型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注:a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b纯电力能源的日用陶瓷、卫生陶瓷窑烟窗为一般排放口。C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执行4.3.3.3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及设施污染物
总、总铬、总铅、总镍、总钴、总铍、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锁
包括除尘设施(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干法脱硫设施、半干法脱硫设施、湿法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低氮燃烧系统、SNCR系统、SCR系统、其他)等废气治理设施
4.3.3.4废水产污环节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按照主要生产单元分为:设备冷却排污水、生产过程废水、辅助生产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4.3.3.5废水污染物种类
陶瓷工业排污单位依据GB25464确定废水污染物种类,具体见表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3.3.6废水治理工艺及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系统,或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废水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釉料制备等车间含重金属废水处置还包括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其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陶瓷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7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8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3.3.8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9排放口类型
根据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以煤为基础燃料的建筑陶瓷窑、喷雾干燥塔排气筒,卫生陶瓷(年产150万件及以上)隧道窑排气筒、日用陶瓷(年产250万件及以上)隧道窑排气筒:其余生产设施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根据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特点,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4砖瓦工业
4.4.1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4。表4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生产单元
原辅料制备
成型干燥系统
主要工艺
贮存及陈化
原料制备
陈化碾练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储库或堆场(煤研石、页岩、粘土、粉煤灰、淤泥(江河湖储量:t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工业尾矿、其他废物)破碎机、粉碎机、搅拌机、对辊机陈化库
搅拌机、粉碎机、对辊机、压机、其他成型机
干燥室(窑)
占地面积:m2
台时产量:t/h
储量:t
台时产量:t/h
台时产量:t/h
长:m
宽:m
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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