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47-2018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947-2018.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947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HJ 947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规范性 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 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 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 31571、GB 31572、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 leum chemi 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GB 31571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一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7-31发布
2018-10-01实施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6信息记录和报告
附录A(规范性附录)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附录B(规范性附录)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次
附录C(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水污染物.附录D(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气污染物..附录E(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HJ947—2018
HJ947—2018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55
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733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术语和定义
GB31571、GB31572、HJ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GB31571附录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3.2
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一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1
HJ947—2018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characteristicwastewaterpollutants附录A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A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Jorganiccharacteristicairpollutants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附录B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B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GB31571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1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A中筛选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GB31572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1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录C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C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类型
石油化学
合成树脂
监测点位
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
表1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pH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氟化物、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苯并(a)芘、烷基汞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pH值、悬浮物、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其他废水污染物d
总铅、总镉、总碑、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烷基汞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HJ947—2018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自动监测
间接排放
半年6
自动监测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注:‘凡涉及附录E中规定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须在涉及该生产工艺及产品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产生的污染物指标;附录E中不涉及的,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确定是否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该项指标的监测。b2020年1月1日起按月执行。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指附录C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5.2.1.1
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3
HJ947-—2018
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GB31571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2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B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GB31572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2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录D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D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表2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含卤代烃有机废气排气筒。
其他有机废气排气筒。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合成树脂生产设施排气筒
合成树脂废水、废气楚烧设施排气筒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
氮氧化物
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颗粒物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6
氯化氢、氟化氢、溴化氢、氯气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6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其他废气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其他废气污染物°
二曦英类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二瞩英类
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
季度(月\)
季度(月a)
自动监测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3:对于多个乙烯裂解炉(工艺加热炉),仅需选择炉膛温度最高的裂解炉排气简进行自动监测,注:“若燃料为净化后干气、瓦斯气、天然气或甲烷氢,则按季度监测,若采用其他燃料,则在使用期间按月监测,特殊时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4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b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e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三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须按月进行监测,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指附录D中列举的其他废气污染物。f适用于废水、废气中含有卤素的情况。名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的其他要求按GB18484执行。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表3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
企业边界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监测指标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并(a)芘b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HJ947—2018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注1: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延长一倍,但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监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注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GB14554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注3: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其他要求按HJ733及其他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执行。注:适用于生产装置的原料、排气中含卤代烃的情况。b对于仅含有合成树脂生产装置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二甲苯、苯并(a)芘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664、HJ/T55、HJ/T164、HJ/T166、HJ/T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91、HJ442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4执行。5
HJ947-—2018
企业类型
环境空气
地表水
石油化学
合成树脂
地下水
环境空气
地表水
地下水
注:每次连测3天。
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指标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苯并(a)花、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铭
苯并(a)芘、烷基汞、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等pH值、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并(a)、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苯并(a)芪、烷基汞、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等pH值、硫化物、苯并(a)芘、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等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氨、硫化氢其他废气污染物°等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烷基汞、其他废水污染物d等
pH值、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其他废水污染物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烷基汞、其他废水污染物“等
pH值、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等
b适用于生产装置的原料、排气中含卤代烃的情况。指附录D中列举的其他废气污染物。“指附录C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6
监测频次
5.5其他要求
HJ947—2018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bzxZ.net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6.1.2.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
a)主体设施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套装置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重点记录各装置的原料用量、辅料用量、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废水排放量、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原料含硫量与各种金属类含量、运行时间等参数情况。b)公辅设施
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储罐、火炬系统、动力站等,储罐包括设计规模、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等,火炬系统应连续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c)全厂运行情况
年生产时间分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生产装置或设施开停工、检维修)、原辅燃料使用量、主要产品产量等。辅料重点记录与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a)废水治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两部分,需每天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药剂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进行记录。7
HJ947—2018
b)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需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使用药剂、投放频次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进行记录。c)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需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动静密封点、装卸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6.1.3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5。
表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类别
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废物名称
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废碱液、废酸液、废催化剂、含油污泥等注:其他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
信息报告、应急监测报告、信息公开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8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
一氯二溴甲烷
二氯一溴甲烷
二氮甲烷
1,2-二氯乙烷
三氮甲烷
1,1,1-三氯乙烷
五氯丙烷
三溴甲烷
环氧氯丙烷
氯乙烯
1,1-二氯乙烯
1,2-二氯乙烯
三氮乙烯
四氯乙烯
氯丁二烯
六氯丁二烯
二溴乙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苯乙烯
硝基苯类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三氮苯
四氯苯
HJ947—2018
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
异丙苯
多环芳烃
多氯联苯
丙烯醛
戊二醛
三氯乙醛
双酚A
β-萘酚
2,4-二氮酚
2.4,6-三氯酚
苯甲醚
丙烯腈
丙烯酸
二氯乙酸
三氯乙酸
环烷酸
黄原酸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2-乙基己基)已二酸酯
苯胺类
丙烯酰胺
水合肼
四氯化碳
四乙基铅
二嘎英类
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指标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9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