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HJ 863.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HJ 863.4-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3.4-2018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 工业 再生 金属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863.4-2018.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1适用范围
HJ 863.4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63.4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863.4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 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3.4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再生金属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8-17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8-08-17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附录B(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附录E(资料性附录)再生有色金属产排污系数表2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治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8月1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8月1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再生金属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下同)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锅炉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1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再生铅治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48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secondarynon-ferrousmetal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再生铜排污单位secondarycopper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3.3再生铝排污单位secondaryaluminum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杂铝为主要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3.4再生铅排污单位secondarylead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3.5再生锌排污单位secondaryzinc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废杂锌、镀锌渣、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
3.6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7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锡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锑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氟化物总量指标(t/a)(再生铝)、氯化氢总量指标(t/a)(再生铝)、总铅总量指标(t/a)、3
总砷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镍总量指标(t/a)(再生铜)、总镉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再生锌)、总锑总量指标(t/a)(再生铜、再生铅),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再生铜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铜”。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3.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电解精炼、公用单元等4.3.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分为粗铜熔炼工艺、阳极铜熔炼工艺、电解精炼工艺、其他。
4.3.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烘干炉、打包机等)、熔炼工序(包括竖炉、旋转顶吹炉、卡尔多炉、阳极炉、倾动式精炼炉、NGL炉、精炼摇炉、圆盘浇铸机等)、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等)、净化工序(包括蒸发浓缩器、常温冷却结晶器、冷冻结晶器、电积槽、萃取罐、反萃罐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b)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3.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等的炉型、生产能力,电解槽等的规格、数量,净化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3.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铜、阳极铜、阴极铜等4
4.3.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4.3.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自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再生铝主要产品及产能
4.4.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再生铝”。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4.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分为原料预处理、熔炼、精炼、铝灰处理等。4.4.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分为熔炼工艺、精炼工艺、铝灰处理工艺、其他4.4.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破碎机、风选机、磁选机、洗涤机等)、熔炼工序(包括单室反射炉、双室反射炉等)、精炼工序(包括精炼炉、铸锭机等)、铝灰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炒灰机、冷灰桶等),其他为选填项;b)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4.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5
4.4.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生产设施中单室反射炉、双室反射炉、精炼炉、回转案、炒灰机、冷灰桶等的炉型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4.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铝、铝合金等4.4.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4.4.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4.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再生铅主要产品及产能
4.5.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铅”。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5.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分类如下: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单元为必填项,铅膏预脱硫为选填项(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b)火法工艺:熔炼、精炼、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c湿法工艺
电解沉积法:焙解、浸出、电解沉积、净化、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固相电解还原法:固相电解还原、净化、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4.5.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6
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工艺(分为机械化破碎分选技术和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为必填项,铅育预脱硫工艺为选填项(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工艺、精炼工艺(分为火法精炼和电解精炼工艺)等均为必填项:c)湿法工艺:焙解-浸出-电解沉积、固相电解还原等均为必填项4.5.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预处理工序(包括机械化破碎分选系统、自动化破碎分选系统等)、熔炼工序(包括反射炉、鼓风炉、短窑、富氧(底吹、侧吹、顶吹)熔炼炉、多室熔炼炉、板栅低温熔炼炉等)、火法精炼(包括精炼锅、铸锭机等)、电解精炼(包括电解槽、电铅锅等):选填项为预脱硫系统(包括浸出槽等,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b)湿法工艺:必填项为预处理工序(包括机械化破碎分选系统、自动化破碎分选系统等)、焙解工序(包括焙解炉等)、浸出工序(包括浸出槽等)、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电解液循环槽等)、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
c)本标准尚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5.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5.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原料预处理:破碎机的规格、型号、处理能力等为必填项,预脱硫系统浸出槽的规格、数量等为选填项(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精炼锅等的炉型、生产能力,电解槽、电铅锅等的规格、数量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c)湿法工艺:浸出槽、电解槽、净化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5.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铅、精炼铅、铅合金等4.5.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4.5.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写。
4.5.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6再生锌主要产品及产能
4.6.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再生锌”。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4.6.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分类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a)原料预处理:破碎分选单元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以废杂锌为原料,下同)、熔析(以镀锌渣为原料,下同)、还原挥发(以含锌炼钢烟尘为原料,下同)、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c)湿法工艺(以含锌炼钢烟尘火法工艺产生的收尘灰为原料,下同):浸出、净化、电解沉积、公用单元等均为必填项;d)锌灰渣处理(指熔析炉产生的锌灰渣,下同)为必填项。4.6.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a)原料预处理:破碎工艺、洗涤工艺、分选工艺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熔炼工艺、熔析工艺、还原挥发工艺等均为必填项;8
c)湿法工艺:浸出工艺、净化工艺、电解沉积工艺等均为必填项;d)锌灰渣处理工艺:为必填项。4.6.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原料预处理工序(包括破碎机、洗涤机、分选机等)、熔炼工序(包括熔炼炉、埚、铸锭机等)、熔析工序(包括熔析炉、铸锭机等)、还原挥发工序(回转窑、回转炉等):
b)湿法工艺:必填项为浸出工序(包括浸出槽等)、净化工序(包括净化槽等)、电解沉积工序(包括电解槽、感应电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其他为选填项c)锌灰渣处理工艺:必填项为锌灰渣处理工序(锌灰渣分离机等);d)本标准尚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有明确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4.6.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6.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根据不同排污单位工艺情况,如有则为必填项):
a)原料预处理:破碎机的规格、型号、处理能力等为必填项;b)火法工艺:生产设施中熔炼炉(锅)、熔析炉、回转窑(炉)等的炉型、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c)湿法工艺:浸出槽、电解槽等的规格、数量,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6.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金属锌、锌合金等。4.6.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9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