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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4.2-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4.2-2018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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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磷肥 复混肥 有机肥料 微生物 肥料 工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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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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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64.2-2018.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64.2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64.2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 189号附件1) ;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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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6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8-09-23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8-09-23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磷肥、复混肥料工业产排污系数1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09月2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9月23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GB15580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1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4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磷肥工业排污单位phosphaticfertilizer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s指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钾肥工业排污单位potassicfertilizer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s指生产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排污单位compoundfertilizer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s指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4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organic andmicrobialfertilizerindustrypollutanemissionunits
指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5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6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3
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或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报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4.3.2生产单元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工程单元。磷肥工业生产线单元包括磷酸生产线、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线、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生产线、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生产线、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生产线、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生产线等。
钾肥工业生产线单元包括氯化钾/硫酸钾(钾混盐转化法)生产线、硫酸钾镁肥生产线、硝酸钾生产线、硫酸钾(曼海姆法)生产线、硫酸钾(复分解法)生产线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单元包括团粒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熔体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料浆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掺混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生产线等。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生产线单元包括有机肥料生产线、微生物肥料生产线等4.3.3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填报主要工序。主要工序对应的生产设施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必填内容为表征生产装置生产能力的设备、产生工艺废水的生产设备、排出工艺废气的生产设备等,其余为选填内容。设施参数填报表征处理能力的参数。各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必填内容见表1至表4,其他为选填内容。表1磷肥工业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生产单元
磷酸生产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生产线
主要工序
酸解反应
中和反应
生产设施
磷矿石破碎机、球磨机、选矿机反应槽
闪蒸循环水冷却塔
过滤机
中和反应器
造粒机
设施参数及单位
处理量(t/h)
容积(m2)
循环水量(m/h)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过滤面积(m2)
容积(m2)
处理量(t/h)
生产单元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生产线
过磷酸钙/
重过磷酸
钙生产线
硝酸磷肥
硝酸磷钾
肥生产线
钙镁磷肥/
钙镁磷钾
肥生产线
主要工序
酸解反应
酸解反应
中和反应
物料熔融
生产设施
干燥机
热风炉
干燥塔
筛分机
破碎机
冷却机
包装机
热风炉
干燥机
磷矿石破碎机、球磨机、选矿机混合器、化成器
造粒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筛分机
破碎机
包装机
磷矿石破碎机、球磨机、选矿机干燥机
热风炉
冷却机
酸解槽
过滤机
中和反应器
转化反应器
造粒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筛分机
破碎机
冷却机
包装机
磷矿石破碎机
热风炉
干燥机
球磨机
包装机
设施参数及单位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直径(m)、高度(m)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直径(m)
处理量(t/h)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d)
处理量(t/h)
容积(m2)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直径(m)
容积(m2)
过滤面积(m2)
容积(m2)
容积(m)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直径(m)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容积(m)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d)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生产单元
氟硅酸钠/
氟硅酸钾
生产线
公用工程
生产单元
氯化钾/硫
酸钾(钾混
盐转化法)
/硫酸钾镁
肥生产线
硝酸钾生
硫酸钾(曼
海姆法)生
硫酸钾(复
分解法)生
公用工程
生产单元
团粒型复
混肥料(复
合肥料)生
主要工序
复分解反应
给排水系统
生产设施
合成槽
气流干燥管
气流冷却管
包装机
循环水冷却塔
污水处理站
设施参数及单位
容积(m2)
直径(m)
直径(m)
处理量(t/h)
循环水量(m/h)
处理量(m/h)
表2钾肥工业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主要工序、
主要工序
复分解反应
复分解反应
给排水系统
生产设施
造粒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破碎机
包装机
反应釜
造粒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破碎机
包装机
曼海姆炉
降膜酸雾吸收器
破碎机
包装机
造粒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破碎机
包装机
循环水冷却塔
污水处理站
设施参数及单位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容积(m2)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吸收面积(m2)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循环水量(m/h)
处理量(m/h)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主要工序
生产设施
破碎机
造粒机
热风炉
干燥机
设施参数及单位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d)
生产单元
团粒型复
混肥料(复
合肥料)生
熔体型复
混肥料(复
合肥料)生
料浆型复
混肥料(复
合肥料)生
掺混型复
混肥料(复
合肥料)生
公用工程
生产单元
有机肥料
生产线
主要工序
复分解反应
中和反应
给排水系统
生产设施
筛分机
破碎机
冷却机
包装机
破碎机
造粒塔
筛分机
破碎机
冷却机
包装机
反应槽
中和槽
造粒机
热风炉
干燥机
筛分机
破碎机
冷却机
包装机
掺混机
筛分机
包装机
循环水冷却塔
污水处理站
设施参数及单位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直径(m)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直径、高度(m、m)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直径(m)
处理量(t/h)
容积(m2)
容积(m2)
处理量(t/h)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d)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直径(m)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循环水量(m/h)
处理量(m/h)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主要工序、
主要工序
生产设施
破碎机
翻抛机
造粒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筛分机
破碎机
冷却机
包装机
设施参数及单位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筛分面积(m2)
处理量(t/h)
直径(m)
处理量(t/h)
生产单元
微生物肥
料生产线
公用工程
主要工序
给排水系统
4.3.4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
破碎机
种子罐
翻抛机
干燥机
热风炉
破碎机
包装机
循环水冷却塔
污水处理站
设施参数及单位
处理量(t/h)
容积(m2)
处理量(t/h)
处理量(t/d)
发热量(kcal/h)
处理量(t/h)
处理量(t/h)
循环水量(m/h)
处理量(m/h)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5产品名称
a)磷肥
包括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以及磷酸(湿法)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b)钾肥
资源型钾肥产品包括氯化钾、硫酸钾(钾混盐转化法)、硫酸钾镁肥。加工型钾肥产品包括硫酸钾(曼海姆法)、硫酸钾(复分解法)、硝酸钾。c)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包括团粒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熔体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料浆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d)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包括各种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4.3.6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填报生产单元的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7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
4.3.8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填报各生产单元主要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和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报。4.4.2原料、辅料
4.4.2.1名称
a)原料
1)磷肥
磷酸原料包括磷矿、硫酸等。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原料包括磷酸、液氨等。重过磷酸钙原料包括磷酸、磷矿等。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原料包括磷矿、硝酸、液氨、硫酸钾、硫酸铵、氯化钾、二氧化碳、碳酸氢铵等。
过磷酸钙原料包括磷矿、硫酸等。钙镁磷肥原料包括磷矿、蛇纹石、白云石、硅石等。氟硅酸钠/氟硅酸钾原料包括氟硅酸、硫酸钠、氯化钾、氯化钠、碳酸钾、碳酸钠等。2)钾肥
资源型钾肥原料包括卤水、钾盐矿(钾混盐、光卤石、钾石盐)、镁盐。加工型钾肥原料包括氯化钾、硫酸、氨、氧化镁、硝酸铵、氢氧化钾、碳酸钾、磷酸等。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原料包括磷酸一铵、氯化铵、硫酸铵、氯化钾、硫酸钾、尿素、碳酸氢铵、硫酸、液氨、磷酸、有机肥料等。4)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原料包括粪便、动植物残体、秸秆、农林废弃物类、微生物等。b)辅料
辅料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须全部填报。
4.4.2.2设计年使用量
填报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2.3成分
必填项为磷矿中磷(以P2Os计)、氟、砷元素占比,钾盐矿中钾元素占比。可参考设计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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