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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85-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85-2018

中文名称: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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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污染源 核算 技术 指南 钢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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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85-2018.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Iron and steel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85规定了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
HJ 885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及冷轧(含酸洗和涂镀)等主体生产过程和原料准备、制氧、石灰等公用辅助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黑色金属矿采选、铁合金冶炼、电渣炉冶炼以及焦炭、半焦(兰炭)的生产过程。
执行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HJ 888进行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进行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钢铁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炼焦化学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炼铁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炼钢工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轧钢工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406钢铁 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 16157固定 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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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85—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Iron and steel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03-27发布
2018-03-27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
术语和定
污染源核算程序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
噪声源源强核算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原则.附录B(资料性附录)典型钢铁企业脱硫脱硝治理设施参考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污染源废气量计算附录D(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质量浓度参考表.附录E(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烧结、炼铁工序颗粒物排污系数表,附录F(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氨氮污染物排污系数及典型治理措施情况附录G(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噪声源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附录H(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主要固体废物产生量附录I(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HJ885-201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程序、核算方法选取原则及主要内容、核算结果等。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治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3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3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及冷轧(含酸洗和涂镀)等主体生产过程和原料准备、制氧、石灰等公用辅助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黑色金属矿采选、铁合金冶炼、电渣炉冶炼以及焦炭、半焦(兰炭)的生产过程。执行GB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HJ888进行核算:执行GB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进行核算。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GB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406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
HJ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7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钢铁建设项目HJ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2019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国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88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口-20口口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含铁尘泥Fe-bearingdustand sludge指钢铁企业在原料准备、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过程中进行除尘和废水处理后得到的含铁固体废物
燃气总硫含量
量total sulfuringasline
指单位体积燃气中所有硫元素的总质量,包括无机硫、有机硫等。4核算程序及方法选取原则
4.1核算程序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2
核算结果等,具体内容见HJ884。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亦应符合HJ2.1、HJ2.2、HJ/T2.3、HJ2.4、HJ708等技术导则及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包括烧结机(球团设备)开机、废气治理设施故障)两种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量。4.2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2.1一般要求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和实测法等,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按照附录A中规定的次序选取。4.2.2废气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颗粒物优先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二氧化硫、氟化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颗粒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二氧化硫和氟化物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氮氧化物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其他特征因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顺序为物料衡算法、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H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或其他可行方法进行核算。4.2.3废水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3
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HJ878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4.2.4噪声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进行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4.2.5固体废物
a)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b)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核算。5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1物料衡算法
5.1.1一般要求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氟化物、氯化氢等源强核算。5.1.2二氧化硫
5.1.2.1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烧结机头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1)进行核算。[10
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式中:
m,—核算时段内第i种含铁原料使用量,t:Sm
-核算时段内第i种含铁原料含硫率,%:f—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S
核算时段内第种固体燃料含硫率,%;4
fg,—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气使用量,10*m2;S.ta.—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气总硫含量,mg/m2;核算时段内第i种熔剂及其他辅料使用量,t;SA
核算时段内第种熔剂及其他辅料含硫率,%:p
核算时段内烧结矿(球团矿)产量,t:S,——核算时段内烧结矿(球团矿)含硫率,%:d
-核算时段内除尘灰收集量,t;sa—核算时段内除尘灰含硫率,%;n——脱硫效率,%。
烧结机头烟气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源强时,含铁原料应考虑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和高炉返矿。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辅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辅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参考附录B,对于首次采用的废气脱硫治理技术,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材料,证明其治理效率。5.1.2.2高炉热风炉烟气、轧钢热处理炉烟气等高炉热风炉烟气、轧钢热处理炉烟气以及连铸坏切割烟气等燃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2)进行核算。
D=2(g,×$St×10-)x2×(1-%
式中:D
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fg;—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气的使用量,10m;Se—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气中总硫含量,mg/m2;n——脱硫效率,%。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燃气用量、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5
如部分燃料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烟气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可参考附录B,对于首次采用的废气脱硫治理技术,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材料,证明其治理效率。
5.1.2.3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源强按式(5-3)进行核算。10)
D一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式中:
核算时段内石灰石/白云石使用量,t:Sm—核算时段内石灰石/白云石含硫率,%;f
-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S
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含硫率,%;fg,—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气使用量,10°m;S g
-核算时段内第i种燃气总硫含量,mg/m3;核算时段内石灰/轻烧白云石产量,t:核算时段内石灰/轻烧白云石含硫率,%:核算时段内除尘灰收集量,t:
核算时段内除尘灰含硫率,%:
n——脱硫效率,%。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二氧化硫源强,原料、固体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的数量、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5.1.3氟化物
5.1.3.1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烧结机头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污染源氟化物(以F计)源强按式(5-4)进行核算。D=
F)+Z(nx
(5-4)
100个(
式中:
D一核算时段内氟化物(以F计)排放量,t;m—核算时段内第i种含铁原料使用量,t;Fm—核算时段内第i种含铁原料含氟率,%;f—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F;—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含氟率,%;核算时段内第i种熔剂及其他辅料使用量,t;Fa
核算时段内第i种熔剂及其他辅料含氟率,%核算时段内烧结矿(球团矿)产量,t;F,——核算时段内烧结矿(球团矿)含氟率,%:d
-核算时段内除尘灰收集量,t;Fa—核算时段内除尘灰含氟率,%;n——去除效率,%。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F计)源强,原辅料、产品及固体燃料等进出项的数量、含氟率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F计)源强,原辅料、产品及固体燃料等进出项的含氟率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5.1.3.2电渣冶金废气
电渣冶金废气污染源氟化物(以F计)源强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可按式(5-5)进行核算。
FmnxEp
)x(1-n
100p100
-核算时段内氟化物(以F计)排放量,t;式中:
核算时段内氟系熔渣使用量,t:F
氟系熔渣中氟含量,%;
-核算时段内剩余氟系熔渣量,t;F。核算时段内剩余氟系熔渣中氟含量,%;n
去除效率,%。
对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F计)排放量,氟系熔渣使用量、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剩余氟系熔渣量和剩余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7
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氟化物(以F计)排放量,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剩余氟系熔渣中氟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辅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5.1.4酸平衡
冷轧工序按照使用酸的种类分别平衡,以盐酸和氢氟酸为例,酸平衡可按照式(5-6)进行计算。
D=(ax-wax
iwa-wxbZxz.net
x)x(-%)
×m-×10%-xx
100100
-核算时段内氯化氢或氟化物的排放量,t:式中:
核算时段内盐酸或氢氟酸使用量,t;a
核算时段内盐酸或氢氟酸中氯化氢、氟化物的含量,%:ra
核算时段内废酸产生量,t;
rwa—核算时段内废盐酸或废氢氟酸中氯化氢或氟化物的含量,%;w
核算时段内废水产生量,m;
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氯化氢或氟化物的含量,mg/L;w
核算时段内其他含有氯化氢或氟化物物料(如酸泥、产品等)的量,t:核算时段内其他物料中氯化氢或氟化物的含量,%;n——治理措施的净化效率,%。对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核算氯化氢、氟化物源强,盐酸或氢氟酸、废酸、废水等进出项的数量、氯化氢及氟化物含量可取设计资料中相关数据,如设计资料中无相关数据可通过类比法获得;对于现有工程污染源核算氯化氢、氟化物源强,盐酸或氢氟酸、废酸、废水中氯化氢或氟化物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相关数据,并为其使用量的加权平均值,如部分原辅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5.2类比法
通过利用相同或类似特征的废气污染源的相关资料(包括可研报告、初设文件和监测报告等),确定污染物质量浓度、废气量、治理效率等相关参数进而核算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或者直接确定污染物单位时间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相同或类似特征是指原燃料成分、产品、工艺、规模、污染控制措施、管理水平等方面相同或类似。
通过类比法确定的废气量、污染物质量浓度、治理效率等相关参数,也可参考附录B附录C、附录D确定。
5.3实测法
5.3.1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安装废气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废气污染源,应采用符合相关规范的有效在线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5-7)核算。D=Z(p,×q.×10)
式中:D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i——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实测排放质量浓度,mg/m;9:——标准状态下第i小时废气排放量,m/h;n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7)
采用在线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源强,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CEMS的测定及安装位置、日常运行管理、比对监测、校准及检验、数据审核及处理应符合HJ75、HJ76、HJ/T373的要求。5.3.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CEMS未监测的污染物或未安装CEMS的污染源,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时,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5-8)进行核算。(eg)
xhx10-9
式中:D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t;Pi——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实测小时排放质量浓度,mg/m2;9:——标准状态下第i次监测小时废气排放量,m/h;n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h——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5-8)
手工监测的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分析方法、数据审核应符合GB28662、GB28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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