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8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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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82-2017.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1适用范围
HJ 882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HJ 882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HJ 882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 219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 fermentation
指借助微生物在有氧或无氧条件下的生命活动来制备微生物菌体本身,或者直接代谢产物或次级代谢产物的过程。
3.2
发酵类制药 fermentation pharmacy
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21-21发布
2018-01-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
GB16297
GB21903
HJ/T91
HJ/T16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GB219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发酵fermentation
指借助微生物在有氧或无氧条件下的生命活动来制备微生物菌体本身,或者直接代谢产物或次级代谢产物的过程。
5fermentationpharmacy
发酵类制药
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1
HJD0D-2010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4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5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挥发性有机物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所有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
总排放口
生活污水
排放口
监测指标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悬浮物、色度、总有机碳、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锌、急性毒性(HgCl,毒性当量)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直接排放
监测频次
间接排放
自动监测
日(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月(自动监测)
月(日b)
月(自动监测\)
月(日b)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雨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直接排放
监测频次
间接排放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注: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5.2.1.1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烟道设置监测点位。
5.2.1.2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简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生产工序
配料及投料
提取、精制
监测点位
有机液体配料等设备排
酸碱调节等设备排气筒
固体配料机、整粒筛分
机、破碎机等设备排气
种子罐、发酵罐、消毒
罐、配料补加罐等设备
排气筒
酸化罐、吸附塔、液贮
罐、干燥器、脱色罐、
结晶罐等设备排气筒
干燥塔、真空干燥器、
真空泵、菌渣干燥器等
排气筒
粉碎、研磨机械、分
装、包装机械等设备排
废气类型
工艺有机废气
工艺酸碱废气
工艺含尘废气
发酵废气
工艺有机废气
工艺有机废气
工艺含尘废气
工艺含尘废气
监测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
特征污染物6
特征污染物。
颗粒物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臭气浓度
挥发性有机物
特征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物
特征污染物6
颗粒物
颗粒物
HJOD-201D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溶剂回收设备排气筒
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设施
排气筒
罐区废气排气筒
危废暂存废气排气筒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
废气类型
工艺有机废气
监测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
特征污染物6
挥发性有机物“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6
挥发性有机物
特征污染物b
挥发性有机物“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
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
物、镉及其化合物、(砷
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
合物、(锑、铬、锡、
铜、锰及其化合物)
二嗯英类
注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监测
自动监测
注2: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注: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挥发性有机物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未出台标准测定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特征污染物见GB14554、GB16297所列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监测频次
注:“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挥发性有机物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4
物。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未出台标准测定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特征污染物见GB14554、GB16297所列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按照严格的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4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表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噪声源
生产车间及配套工程
污水处理设施
主要设备
发酵设备、提取、精制机械及设备(过滤和离心设备)、干燥机械及设备、真空设备、空调机组、空压机、冷却塔等污水提升泵、曝气设备、风机、污泥脱水设备等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2.3、HJ/T91、HJ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166及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频次按照表5执行。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目标环境
地表水
监测指标
pH值、化学需氧量、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等
pH值、二氯甲烷、苯、甲苯、二甲苯、酚类化合物等监测频次
注:地表水、海水、土壤的具体监测指标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产品和副产物确定。5
HJ□D-201D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表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表5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5.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相关要求执行。5.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规定执行。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规定执行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发酵类制药产品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相关信息:a)发酵工序:记录取水量(新鲜水)和主要原辅料使用量等;b)提取工序:记录溶剂的使用量和药品粗品的产生量等;c)精制工序:记录活性炭、碳纤维滤膜、树脂等过滤物及载体使用量,无机盐(硫酸钙、碳酸钙、硫酸镁、磷酸二氢钾等)使用量,溶剂(盐酸、乙醇、丙酮、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乙酸丁酯等)使用量等。6.1.2.2溶剂回收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以及溶剂回收设备能源、耗材使用量等。
6.1.2.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回用率、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6
6.1.2.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6。
表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种类
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主要产生来源
发酵工序
提取、精制工序
危险废物焚烧
抗生素菌丝废渣等
废溶剂、釜残、废吸附剂、废活性炭等焚烧处置残渣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注:其他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按照HJ819规定执行。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内容按照HJ81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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