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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78-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78-2017

中文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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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单位 自行 监测技术 指南 钢铁工业 炼焦 化学工业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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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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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78-2017.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一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nd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78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HJ 878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45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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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及炼焦化学工业
钢铁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Iron andsteel industry and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1发布
2018-01-01实施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56
GB16171
GB28662
GB28663
GB28664
GB28665
HJ/T55
HJ/T91
HJ/T164
HJ/T166
HJ/T194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1
术语和定义
GB13456、GB16171、GB28662、GB28663、GB28664、GB28665、HJ8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ironandsteel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3.2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cokingchemical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气排放监测
5.1.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5.1.1.1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5.1.1.2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表1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生产工序
原料系统
监测点位
供卸料设施、转运站及其他设施排气筒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排气筒烧结机机头排气筒
烧结机机尾排气筒
破碎设施、冷却设施及其他设施排气简配料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颗粒物
监测指标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二嘎英类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生产工序
焙烧设施排气简
监测点位
破碎、筛分、干燥及其他设施排气筒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设施排气简
装煤地面站排气筒
推焦地面站排气筒
焦炉烟窗(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气筒)
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气筒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排气筒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排气筒苯贮槽排气筒
脱硫再生塔排气筒
硫铵结晶干燥排气筒
矿槽排气筒
出铁场排气筒
热风炉排气筒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设施排气筒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
转炉三次烟气排气筒
电炉烟气排气筒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排气筒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精炼炉、钢渣处理设施排气筒
转炉一次烟气、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电渣冶金排气筒
热处理炉排气筒
热轧精轧机排气筒
拉矫机、精整机、抛丸机、修磨机、焊接机监测指标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苯并[a]芘
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苯、非甲烷总烃
氨、硫化氢
颗粒物、氨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二嘎英类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颗粒物
氟化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
颗粒物
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季度(自
动监测b)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轧制机组排气筒
废酸再生排气筒
酸洗机组排气筒
涂镀层机组排气筒
脱脂排气简
涂层机组排气筒
油雾。
监测指标
颗粒物、氯化氢、硝酸雾、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氟化物铬酸雾
碱雾。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监测频次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注:“为选测指标。
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排气简须采取自动监测。“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未发布前可以选测。5.1.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5.1.2.1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排污单位应按照GB16171、GB28662、GB28663、GB28664、GB28665、HJ/T55规定设置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表2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生产工序
烧结、球团、
炼铁、炼钢
生产车间
无组织排放源
板坏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车间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车间
涂层机组车间
注:“适用于无完整厂房车间的情况。颗粒物
监测指标
颗粒物、苯并[a]芪、硫化氢、氨、苯可溶物
颗粒物
硫酸雾、氯化氢、硝酸雾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5.1.2.2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4
监测频次
年(季度\)
排污单位类型
有炼焦化学生
产过程的
无炼焦化学生
产过程的
表3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
废水排放监测
监测指标
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氮氧化物
颗粒物
监测频次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执行。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表4中相应工序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从严。表4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五日生化需氧量bzxZ.net
挥发酚
氰化物
氟化物
硫化物
钢铁联合企业
(不包括炼焦
分厂)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周(日\)
周 (日\)
(球团)
自动监测
钢铁非联合企业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周 (日*)
周 (日*)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周(日\)
周(日\)
监测指标
六价铬
苯并[a]芘
多环芳烃
钢铁联合企业
(不包括炼焦
分厂)
参照钢铁非联
合企业车间或
生产设施废水
排放口监测要
求执行
(球团)
监测频次
钢铁非联合企业
周(月b)
周(月b)
周(月)
周(月b)
周(月b)
周(月b)
周(月b)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2:炼焦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回用水池内和补水口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补水口监测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氮氮、挥发酚、氰化物,回用水池内监测指标为挥发酚。注3: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15分钟内进行监测。注4:单独排入外环境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注:“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适用于不含冷轧的轧钢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若酚氰污水处理站仅处理生产工艺废水,则在酚氰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监测:若有其他废水进入酚氰污水处理站混合处理,则在其他废水混入前对生产工艺废水采样监测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参照HJ/T164、HJ/T166、HJ610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T2.3、HJ/T91、HJ442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5执行。周边空气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可参照HJ2.2、HJ/T194、HJ819中相关规定执行。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目标环境
地表水
地下水
监测指标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氨、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铁、苯、总铬、镍、多环芳烃等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氮、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石油类、氟化物、铁、苯、多环芳烃等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铜、锌、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镉、六价铬、铅、镍、硫化物、总铬、多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PH值、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多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监测频次
5.5其它要求
5.5.1除表1~表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5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HJ819执行。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数据6.1.2.2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填写原辅料、燃料采购情况及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6.1.2.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除尘、脱硝、脱硫等工艺的基本情况,按班次记录氨水和尿素等含氨物质的消耗情况、脱硫剂使用剂量、脱硫副产物产生量等,并记录除尘、脱硝、脱硫等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6.1.2.4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废水处理工艺的基本情况,按班次记录废水累计流量、药剂投加种类及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并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6.1.2.5噪声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应记录降噪设施的完好性及建设维护情况,记录相关参数。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记录表6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8
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工序
原料系统
烧结、球团
表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固体废物来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除尘灰等
除尘灰、脱硫石膏等
煤粉等
除尘灰、瓦斯灰泥、高炉渣等
钢渣、废钢铁料、氧化铁皮等
除尘灰、氧化铁皮等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危险废物
产生工序
危险废物名称
精(蒸)馏等产生的残渣、焦粉、焦油渣、脱硫废液、筛焦过程产生的粉尘等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等
废酸、废矿物油等
其他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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