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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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424-2017.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igital 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1适用范围
HJ 424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HJ 424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521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334复印机调试版A3
GB/T 16288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313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21202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
GB/T 2657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9793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HJ 57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鼓粉盒
HJ 251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打印机、 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ISO/IEC 28360信息技术 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中化学品排放率的测定( Information technology-Office equipment - Determination of chemical emission rates from electronic equipmen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digital copying (including multi-function) devices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备,多功能是指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
3.2 复印速度 copying 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Vc表示,单位:页/分钟。
3.3打印速度 printing speed
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设备每分钟打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Vp表示,单位:页/分钟。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424-2017
代替HJ/T424-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Technical requirement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Digitalcopying(includingmulti-function)device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11发布
2018-03-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技术内容
检验方法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规范性附录)产品环境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
(规范性附录)多环芳烃(PAHs)目次
HJ424-2017
附录D
(资料性附录)TVOC、苯、苯乙烯和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排放率制样流程..11附录E
(资料性附录)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臭氧排放率制样流程
细颗粒物排放率制样流程
HJ424-20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CriteriaforAwardoftheEnvironmental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iceEquipmentWithPrintingFunction(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Devices)(RAL-UZ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424-2008)进行了修订。本标准与HJ/T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对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增加了鼓粉盒的要求;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值要求: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1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T424-2008,HJBZ40-2000。
HJ424-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复印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及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1521
GB/T13334
GB/T16288
GB/T18313
GB/T18455
GB/T21202
GB/T26572
GB/T29793
HJ2512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复印机调试版A3
塑料制品的标志
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包装回收标志
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彩色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鼓粉盒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信息技术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中化学品排放率的测定(InformationtechnologyISO/IEC28360
-Officeequipment-Determinationofchemical emissionratesfromelectronicequipment)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digitalcopying(includingmulti-function)devices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备,多功能是指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3.2复印速度copying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v.表示,单位:页/分钟。3.3打印速度printingspeed
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设备每分钟打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用vp表示,单位:页/分钟。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TVOC)使用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1
有机化合物。
3.5细颗粒物fineparticulat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um的固体微粒3.6粉尘dust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2.5um的固体微粒。4基本要求
4.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1202或GB/T29793标准的要求。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3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5技术内容
5.1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产品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HJ424-2017
5.1.2印制电路板(PCB板)基材中不使用六漠环十二烷(HBCDD)及短链氯化石蜡(SCCPs)5.1.3外壳、防护部件中除紧邻加热以及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质量大于25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HBCDD)、短链氯化石蜡(SCCPs)的阻燃剂。
5.1.4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25g的塑料零件中不使用附录B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5.1.5产品零件中不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5.1.6产品外壳、各类按键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的总量不超过20mg/kg,附录C中所列的16项多环芳烃(PAHs)总和不超过200mg/kg。5.1.7产品配套的鼓粉盒应满足HJ570-2010中5.1,5.2,5.3,5.5,5.6,5.7条款的要求。5.2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H,Cl,)、三氯乙烯(C,HCI)、二氯乙烷(CH,CHCl),二氯甲烷(CH,CI)、三氯甲烷(CHCl,)、四氯化碳(CCL)、溴丙烷(C,H,Br)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作为清洁溶剂。5.2.2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5.3产品要求
5.3.1限用物质要求
产品中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含量应符合GB/T26572的要求。2
5.3.2能耗要求
产品能耗应符合GB21521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5.3.3噪声要求
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1要求。表1产品复印时的噪声限值
复印类型
单色复印
彩色复印
注:产品最大声功率不大于75dB(A)5.3.4有害物质排放要求
产品有害物质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HJ424-2017
单位:dB(A)
声功率(LwA)注
≤59+0.35vc
≤61+0.30vc
表2产品有害物质排放限值
有害物质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注1苯
苯乙烯
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
细颗粒物#2
个/10min
排放速率
≤3.5×10l
≤3.5×10l
注1:如果彩色产品的彩色速度≥黑白速度的80%时,其TVOC,苯,苯乙烯,单个VOC,臭氧和粉尘在彩色打印模式下的测定结果满足黑白单色模式的排放限值时,可免于黑白单色模式的测定。注2:细颗粒物要求不适用于容积>0.25立方米的打印设备,彩色产品只在彩色打印模式下测定,5.3.5使用功能要求
5.3.5.1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的配置复印设备应配置的自动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应满足表3的要求。表3自动双面复印功能
复印速度(v)页/min
>19-39
>24-44
双面复印和打印功能配置的最低要求选配
5.3.5.2复印设备可使用再生纸进行复印。5.4产品包装要求
5.4.1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作为发泡剂。标配
5.4.2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大于100mg/kg。5.4.3应按照GB/T18455进行标识。5.5产品回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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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废弃复印设备和与之配套提供的鼓粉盒的回收、再生利用处理系统。5.6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a)噪声大于63dB(A)的设备,应有将其放置于相对独立区域的建议:b)产品双面装置的信息,或者可选用双面装置的信息;c)推荐使用再生纸的信息;
d)在换气不畅的房间中长时间复印大量文件时,建议用户适时换气的说明;e)产品节能模式、待机模式以及只有当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的陈述:f)应提供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9)用过的鼓粉盒耗材的回收信息。5.7供货要求
5.7.1维修保证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5年之内,保证提供复印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备件。
5.7.2消耗材料的供应
产品生产者应承诺,保证在复印设备产品停产之后5年内消耗品的供应。检验方法
6.1技术内容5.3.2的检测按照GB21521-201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产品应在规定环境条件下放置12h以上。
6.2技术内容5.3.3的检测按照GB/T18313-2001注3中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应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a)噪声的检验应在产品出厂默认条件下进行,不涉及附加配件:b)使用GB/T13334测试版;
c)使用A4幅面、克重为70g/m2的纸张进行测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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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使用单台产品进行测试,则应在检测结果中增加3dB(A)后再进行判定;若使用3台产品进行测试,则取3台产品检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判定注3:噪声测试时,复印设备应至少复印6页。6.3技术内容5.3.4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苯乙烯和单个物质VOC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6.4技术内容5.3.4中臭氧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6.5技术内容5.3.4中粉尘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HJ2512-2012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6.6技术内容5.3.4中细颗粒物的检测制样流程按照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6.7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由互不兼容的材料构成的各种组件可以分开或通过易于分开的辅助部分连接
电气电子组件和电气电子零件易被找到、能够分开。
以再生利用为自的的解体,仅凭般的工具即可完成。
在设计时考虑了解体工具所需的着力点及空间。
可仅凭最多3种工具卸下用于固
定组件的螺丝。
一个人即可完成解体。
外壳上没有电子元器件。但固定在外壳上的操作部分,以及兼有底座功能的外壳不适用。
生产企业应按上述从1到7的顺序进行试解体,并记录要点。
具有类似功能的塑料零件只使用1种材料。再使用的零件不适用。质量大于25g的塑料外壳应使用
单聚物或者共聚物。
防护部件、底座、
电气电子组件、
鼓粉盒
设备整体、包括wwW.bzxz.Net
外壳、底座、电
气电子组件
防护部件、底座、
电气电子组件
防护部件、底座、
电气电子组件
防护部件
超过25g的防护
部件、底座、机
械零件
HJ424-2017
“一般的工具”指在市面上能买到的工具。该条款对于“根据有关标准和法规只能选择特定的连接的情况”不适用。
工具种类按工具类型(例如十字槽)及尺寸划分。
当底切角度大于等于90度时,可同时有多个相同方向的滑入结
合,当必须同时分解3个以上的
滑入结合时,视为不满足要求。“类似的功能”指“耐撞击性”“耐磨损性”等功能。
质量大于25g的塑料外壳所使用
的单聚物或共聚物的种类不超过4种,且易于解体。
5.1.8质量大于25g,或最大平面的表面积大于200mm2的塑料件
应按照GB/T16288的要求进行标
对于产品外壳上不易剥离的标签,应使用与粘贴部位相同的材质或不影响回收利用的材料。
不对塑料外壳部件进行电镀。
(a)对塑料零件的涂装限于必要最小限度(例:制造商名称)。激光打标等不属于本项目中提及的“涂装”
(b)涂装过程中,应使用不妨碍再利用的涂料。建议改善涂装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减轻环境负荷。
塑料零件
防护部件、鼓粉
防护部件、鼓粉
只要满足(a)(b)中任意1项即可。HJ424-2017
“涂装”包括涂料层、蒸镀层及印刷。
再使用的零件不适用本条款。
“不妨碍再利用的涂料”指被涂装的零件材料与涂料具有相溶
性,涂料不会妨碍产品材料的再利用。
“改善涂装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指涂装作业场所的换气通风、作业人员应着防护器具等。
“减轻环境负荷”指为减少向大气中排放VOC,在处理设备的设
置、涂装流程布置上下功夫、并使用低VOC排放涂料等。
使用了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允许使用再生塑料作为原材料的一部分。
附表A.1中的零件与材料容易拆
依据从15到19,记录了材料的选择情况。
除标准零件(standardparts)外,50%以上的零件可用于该制造商的同一代、同一性能的其他产品。对象
防护部件、底座、
鼓粉盒的防护部
防护部件、底座、
鼓粉盒
外壳、底座、鼓
可能并允许存在再制造
(reprocessed)模块或再使用零件
鼓粉盒可被再使用
鼓粉盒、单纯的
容器除外
附表A.1应予以分离处理的成形品、化学品及零件*含PCB的电容
*用途类似背光灯用灯管的含汞零件*电池
*面积超过10cm的印刷电路板
*鼓粉盒、墨粉、色浆、液体墨粉(包括按色彩分离处理)*使用了含溴阻燃剂的塑料零件
*面积超过100cm的液晶显示屏(有时固定于外壳上)*外部的电源线
HJ424-2017
“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指可用于生产与初始原料相同的回收材料(原料水平上的活用)。
本项目只考察设计意图和目标,不考察是否进行了再生利用。
“允许”指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只要是满足条件的材料,就可以使用。“一部分”指存在相应的塑料零件即可(不必为所有零件)。制造商应允许再使用。其用途可以是维修备件或质量与新品相同的零件(Equivalenttonew)。
指设计上不应妨碍再使用。
*含有有害物质的电容(高>25mm、直径>25mm或体积与此接近)8
中文名称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酯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
英文名称
Disobutylphthalate
Di-(2-ethylhexy)-phthalate
Butylbenzylphthalate
Dibutylphthalate
HJ42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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