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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9.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59.1-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制革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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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毛皮 加工工业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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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59.1-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59.1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59.1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HJ 859.1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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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859.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制革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发布稿)
2017-09-29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9-29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目次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1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一制革工业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0486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
HJ/T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
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革leathermaking
指把从猪、牛、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2制革工业排污单位leathermak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蓝湿革和坏革)为原料进行制革的排污单位。3.3原料皮rawhide/skin
指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加工皮革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革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蓝湿革、坏革等。2
3.4含铬废水chromium-containingwastewater指在铬及铬复工序中产生的废铬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3.5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6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基本原则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中未包括,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皮革制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以及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情况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立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生产设施、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4.3.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牛皮生产线、羊皮生产线、猪皮生产线、其他生产线、公共单元等。
4.3.3主要工艺及公共单元
主要工艺及公共单元为必填项。主要工艺分为生皮至成品革(坏革)、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坏革)、坏革至成品革等。公共单元包括锅炉供热系统、储存系统、辅助3
系统、供水处理系统等。
4.3.4主要生产设施
a)生皮至成品革(坏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制工段转鼓,湿整饰工段转鼓,车间废液循环设施,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选填项包括去肉机,片皮机,削匀机等。b)生皮至蓝湿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制工段转鼓,车间废液循环设施;选填项包括去肉机,片皮机等。c)蓝湿革至成品革(坏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湿整饰工段转鼓,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选填项包括片皮机,削匀机等d)坏革至成品革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设施,必填项包括干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磨革机等。
e)公共单元设施(设备),必填项包括锅炉供热系统(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电锅炉、其他),储存系统(原料皮库、化学品库、成品库、煤场、油罐、气罐、其他),辅助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储存间、灰库、渣仓、灰渣场、其他);选填项包括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其他)等。4.3.5主要生产设施编号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必填项包括准备工段转鼓(划槽)、制工段转鼓、湿整饰工段转鼓的设计投料量(t/鼓),千整饰工段喷浆机、辊涂机的设计速率(m/min),磨革机的设计速率(m/min)等;选填项包括设备规格或型号等。4.3.7产品名称
分为蓝湿革、成品革(包括鞋面革、服装革、包袋革、沙发革、汽车革等)、坏革等。4.3.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9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10其他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硫元素占比铬元素占比等。
4.4.2种类
包括原料、辅料和燃料。
4.4.3原辅材料名称
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包括牛皮(生皮、蓝湿革或坏革)、羊皮(生皮、蓝湿革或坏革)、猪皮(生皮、蓝湿革或坏革)、水等。辅料名称中,必填项包括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如硫酸亚铁、氢氧化钠、PAM、PAC、臭氧、双氧水等;制革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铬剂、硫化钠/硫氢化钠、工业盐、含铬复剂、涂饰树脂等。其余为选填项。4.4.4原辅材料成分及占比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料、辅料中铬元素、硫元素占比,如使用溶剂型涂饰材料进行涂饰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填写涂饰材料溶剂占比。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5燃料名称
应填写燃料煤、天然气、柴油、重油、其他。4.4.6燃料成分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7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t/a或Nm/a4.4.8其他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5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水
4.5.2.1类别
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4.5.2.2污染物种类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3048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5.2.3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全厂废水(包括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4.5.2.4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污染治理工艺分为一级处理(过滤、沉淀、气浮、其他),二级处理(A/O、变型A/O、SBR、氧化沟、生物接触氧化、厌氧、其他),深度处理(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等。4.5.2.5排放去向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其他。4.5.2.6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3废气
4.5.3.1产污环节
产污环节包括锅炉、生皮库、脱毛车间、磨革车间、涂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6
4.5.3.2污染物种类
a)锅炉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13271确定。b)生皮库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氨。c)使用硫化物的脱毛车间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硫化氢。d)涂饰车间污染物种类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e)磨革车间、煤场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f)污水处理设施(指调节池、集水池和污泥处理设施)污染物种类为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4.5.3.3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有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4.5.3.4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电式除尘器、其他):脱硫设施(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干法脱硫、其他),脱硝设施(低氮燃烧技术、SCR、SNCR、其他),有组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生物滤塔、喷淋吸收、催化燃烧、强氧化、其他)等。
4.5.4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4.5.5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4.5.6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7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包括锅炉供热系统烟肉,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图件要求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其它要求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污染物排放
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排放口类型及污染物项目见表1。地方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表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排放口类型及污染物项目废水类别
含铬废水
全厂废水(含铬废水除铬后
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生
活污水”)
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
排放口类型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般排放口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8
污染物
总铬、六价铬
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
化学需氧量bzxz.net
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产生环节、排放类型及污染物项目见表2。表2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产生环节、排放类型及污染物项目废气产生环节
各种燃料锅炉
污水处理设施
喷浆设施
生皮库
使用硫化物的脱毛车间“
磨革车间。
涂饰车间
排放口
锅炉烟卤
排气筒
排放口类型
废气有组织排放
主要排放口
污染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般排放口
废气无组织排放
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适用于燃煤锅炉。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氨
臭气浓度、硫化氢
颗粒物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sdf如建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经排气筒排放,其污染物纳入有组织排放管理。(指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工序。5.2许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简化管理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对于水污染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均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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