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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1-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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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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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61-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textile and dye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61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61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HJ 861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 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 纺织服装、服饰业18。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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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textileand dyeing industry
(发布稿)
2017-09-29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9-29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附录B(资料性附录)纺织印染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华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关电请信息,适用手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及印染精加工175,纺织服装、服饰业18。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引用文件包含其修改单、公告等相关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适用于本标准。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GB20814染料产品中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GB28936
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937
GB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47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E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HJ/T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
HJ471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FZ/T01002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HJ□-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20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口-20口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2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textileanddye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从事对麻、丝、毛等纺前纤维进行加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印染加工以及从事织造,服装与服饰加工,并有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产生的生产单位。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印染dyeingandprinting
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4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基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纺织印染相关行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以及3
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情况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4.3.2主要生产单元
洗毛单元、麻脱胶单元、丝单元、织造单元、印染单元、成衣水洗单元、公用单元为必填内容,纺纱、服装及家纺加工等生产单元为选填内容。4.3.3主要工艺
洗毛单元:包括乳化洗毛工艺、溶剂洗毛工艺、冷冻洗毛工艺、超声波洗毛工艺麻脱胶单元:包括化学脱胶、生物脱胶、物理脱胶、生化联合脱胶工艺。丝单元:包括桑蚕丝、作蚕丝工艺。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造、喷气织造工艺。印染单元:包括前处理、印花、染色、整理工艺。成衣水洗单元:包括普通水洗、酵素洗、漂洗、石磨洗工艺公用单元:包括锅炉、软化水系统、储存系统、废水处理系统、辅助系统。4.3.4生产设施
分为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
1)洗毛单元:包括洗毛设施(喷射洗毛机、滚筒洗毛机、超声洗毛机、联合洗毛机等)、炭化设施、剥鳞设施。
2)麻脱胶单元:包括浸渍设施、汽爆装置、区麻设施、碱处理设施、漂白设施、酸洗设施、煮练设施、漂洗设施、发酵罐。
3)丝单元:包括煮茧机、丝机、打棉机。4)织造单元:包括喷水织机及其他。5)印染生产单元:包括前处理工序(烧毛设施、退浆设施、精练设施、煮练设施、漂白设施、丝光设施、定型设施、碱减量设施、前处理一体式设施等)、染色工序(散纤维染色设施、纱线染色设施、连续轧染设施、浸染染色设施、喷射染色设施、冷堆染色设施、卷染染色设施、经轴染色设施、溢流染色设施、气流染色设施、气液染色设施等)、印花工序(滚简印花设施、圆网印花设施、平网印花设施、静电植绒设施、转移印花设施、数码印花设施、泡沫印花设施、印花感光制网设施、平洗设备、砂洗设备等)、整理工序(磨毛机、起毛机、定型设施、直接涂层设4
施、转移涂层设施、凝固涂层设施、层压复合设施、配料设施等)6)成衣水洗单元:包括水洗机、吊染机、喷色机、马骝机、喷砂机、磨砂机、镭射造型机7)公用单元:包括储存系统(煤场、化学品库、油罐、气罐等)、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等)。
b)选填内容
除a)中要求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包括:选毛机、开毛机、烘毛机、打麻机、脱水机、烘干机、剥机、选茧机、筛茧机、真空给湿机、定幅机、拉幅机、电光机、轧纹机、轧光机、剪毛机、打布机、浆布机、脱水机、猫须设备等。4.3.5生产设施编号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4.3.6设施参数
填写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参数包括型号、浴比、车速、布幅宽度、容积等。4.3.7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产品名称,包括生丝、净毛、精干麻、纱、坏布、色纤、色纱、面料、家用纺织制成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服饰品等。4.3.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9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4.3.10其他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料及燃料
4.4.1原料
洗毛单元原料种类包括原毛、水、其他。麻脱胶单元原料种类包括叠麻、亚麻、黄麻、大麻、红麻、罗布麻、水、其他,丝单元原料种类包括桑蚕茧、作蚕茧、水、其他。织造单元原料种类包括天然纤维(棉、麻、丝、毛、石棉及其他)与化学纤维(再生纤维、合成纤维、无机纤维、其他)。
印染单元原料种类包括散纤维、纱、织物、水、其他。成衣水洗单元原料种类包括成衣、成品布、水、其他。4.4.2辅料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通用辅料包括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以及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包括石灰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洗毛单元辅料包括烧碱、合成洗涤剂、氯化钠、硫酸钠、硫酸铵、有机溶剂、盐酸、漂白剂、双氧水、其他。
麻脱胶单元辅料包括烧碱、硫酸、盐酸、双氧水、生物酶、给油剂、其他丝单元辅料包括渗透剂、抑制剂、解舒剂、其他。织造单元辅料包括浆料、表面活性剂、油剂、防腐剂、石蜡、其他。印染单元辅料包括染料(直接染料、活性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冰染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荧光染料、氧化染料、酰菁染料、缩聚染料、暂溶性染料、颜料、糊料、酸剂(乙酸、苹果酸、酒石酸、琥珀酸、硫酸、盐酸)、碱剂(烧碱、纯碱、氨水)、氧化剂(二氧化氯、液氯、双氧水、次氯酸钠)、还原剂(二氧化硫、保险粉、元明粉)、生物酶、短纤维绒、离型纸、助剂(分散剂、精练剂、润湿剂、乳化剂、洗涤剂、渗透剂、均染剂、黏合剂、增白剂、消泡剂、增稠剂、皂洗剂、硬挺剂、固色剂及其他)、整理剂(柔软剂、抗菌防皱剂、防污整理剂、拒油整理剂、防紫外线整理剂、阻燃整理剂、防水整理剂、防皱整理剂、抗静电整理剂、稳定剂、增塑剂、发泡机、促进剂、填充料、着色剂、防光氧化剂、交联剂、防水解剂、增稠剂、引发剂及其他)、涂层剂(聚氯乙烯(PVC)胶、聚氨酯(PU)胶、聚丙烯酸酯(PA)胶、聚有机硅氧烷、橡胶乳液及其他)、溶剂(甲苯、二甲苯、三甲基甲酰胺、丁酮、苯乙烯、丙烯酸、乙酸乙酯、丙烯酸酯及其他)、感光胶(含铬感光胶、常规感光胶)、其他。
成衣水洗单元辅料包括酵素、柔软剂、渗透剂、蓬松剂、冰醋酸、烧碱、双氧水、碳酸钠、漂白粉、其他。
4.4.3燃料
燃料种类包括燃煤、天然气、重油、生物质燃料等。4.4.4设计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a4.4.5原辅材料成分及占比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如染料或助剂中含有铬,应填报铬元素占比,含量须满足GB20814相关要求。
4.4.6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需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4.4.7其他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1~4.5.2.5”为必填项。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3.1~4.5.3.4”为必填项
4.5.2废水
4.5.2.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参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2.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废水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废水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2.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7
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2.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排放口类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具体参见表1。4.5.3废气
4.5.3.1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措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4.5.3.2污染治理环节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3.3排放口设置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3.4排放口类型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窗,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具体参见表2。
4.6图件要求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4.7其他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在“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中填写。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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