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HJ 864.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4.1-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zip .pdf

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化肥 工业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HJ 864.1-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64.1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64.1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 (2016) 186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864.1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 (2016) 189 号附件1) ;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固定 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Nitrogenous fertilizer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9-29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大连理工大学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电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1):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HJ/T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353
HJ/T354
HJ/T355
HJ/T356
HJ/T373
HJ/T3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口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HJ口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首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氮肥工业排污单位nitrogenousfertilizer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s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2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氮肥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要求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氮肥行业;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主要产品及产能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4.3.2主要生产单元
包括备煤(以煤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填写)、原料气制备、原料气净化、氨合成、尿素和硝酸铵等工艺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单元。
4.3.3主要工序及工艺
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见附录A中表A.1~A.3。4.3.4生产设施
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包括:
1)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的气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碳化塔;氨合成单元的氨合成塔:尿素单元的尿素合成塔:硝酸铵单元的中和反应器等:2)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洗气塔、造气废水沉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塔,水煤浆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黑(灰)水处理系统,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艺的煤气水分离系统、酚氨回收系统,天然气或重油部分氧化工艺的黑水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硝酸铵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等:3)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备煤单元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等:原料气制备单元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放空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煤粉过滤器、粉煤仓,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天然气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硝酸铵单元的造粒塔;固体产品(尿素、硝酸铵)包装机;生产单元开工加热炉等;
4)储罐,如液氨罐、甲醇罐、甲醛罐、原料油罐等;5)给排水系统的净水场、除盐水站、循环冷却水场、污水处理厂,动力系统的动力锅炉及全厂开工锅炉,火炬系统的火炬等。
b)选填内容包括:
除a)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4.3.5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4.3.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填写设计年运行小时数、处理量。排放废气的生产设施还应填写设计废气排放量,4.3.7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主要产品名称。如原料气制备单元产品包括粗合成气、酚、液氨、焦油等,原料气净化单元产品包括净化合成气、石脑油、硫磺、液化气等,氨合成单元产品包括液氨,尿素单元产品包括尿素。
4.3.8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填写生产单元的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9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4.3.10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要求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和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4.4.2原料、辅料
4.4.2.1名称
原料包括煤(无烟煤、烟煤、褐煤)、天然气、焦炉气、油、焦炭等。辅料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4
4.4.2.2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2.3成分
原料中硫元素占比为必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3燃料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4.3.1名称
包括燃料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标明自产或外购4.4.3.2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4.4.3.3成分
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低位热值和其他燃料中硫元素占比、低位热值为必填项,其余参数为选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4.4.4其他
填写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内容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要求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4.5.2废气
4.5.2.1产排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产排污环节包括备煤单元的煤堆场、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原料气制备单元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造气废水沉淀池,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和煤粉过滤器、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天然气转化工艺的段转化炉,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等:尿素生产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包装机;硝酸铵生产单元的造粒塔、包装机:公用工程单元的动力锅炉、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以煤或油为原料)、火炬等排放源。
污染物种类为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5
4.5.2.2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等。4.5.2.3污染治理工艺
a)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b)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c)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等;d)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蓄热氧化、热力焚烧、洗涤、生物滴滤等。4.5.2.4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废气排放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参见表1)排放浓度等。
需要填写废气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参照HJ853中附录D选填。4.5.2.5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具体见表1。4.5.3废水
4.5.3.1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
废水类别包括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场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2。4.5.3.2排放去向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和回用废水总排口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
4.5.3.3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2)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填报。4.5.3.4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回用设施等4.5.3.5污染治理工艺
a)装置预处理:过滤、沉淀、除油、闪蒸、汽(气)提、萃取、溶剂回收等: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调节、混凝沉淀、隔油、浮选等:c)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缺氧/好氧(A/O)、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膜生物反应器(MBR)生物接触氧化法等:6
d)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回用:混凝沉淀、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反渗透(RO)等。4.5.3.6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废水处理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浓度等。
需要填写废水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参照HJ853中附录D选填。4.5.3.7排放口类型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4.5.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4.5.5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5.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7排放口基本情况
4.5.7.1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4.5.7.2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须填写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废水间接排放的须填写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其废水排放标准。
4.5.7.3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6其它要求
a)厂区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及公用工程单元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分别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物料总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d)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单元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图,并标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节点(设备位号、排出位置和去向)。5.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5.1产排污节点
5.1.1废气
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污染物项目和排放口类型具体见表1。表1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污染源
原料气
固定床常压煤
气化工艺
以煤为原
干煤粉气流床
气化工艺
水煤浆气流床
气化工艺
碎煤固定床加
压气化工艺
以天然气
为原料
以焦炉气
为原料
蒸汽转化法
部分转化法
原料气
原料气
原料气
原料气
原料气
原料气
原料气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排气筒
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
三废混燃系统烟窗
造气循环水冷却塔
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
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造气炉放空管
脱碳气提塔废气排气筒
磨煤干燥系统放空气排
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
统粉煤仓排气筒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
排气筒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
排气筒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酸性气脱除设施排气筒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一段转化炉烟窗
脱硫再生槽废气排放口
段转化炉烟图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汞及其化
合物、烟气黑度
(硫化氢)、(氨)、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氮氧化物
颗粒物、甲醇、(硫
化氢b)
甲醇、(硫化氢)
二氧化硫、硫酸雾
甲醇、(硫化氢)
二氧化硫、硫酸雾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甲醇、非甲烷总烃
二氧化硫、硫酸雾
颗粒物
硫化氢、氨
颗粒物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氮氧化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氮氧化物
颗粒物、氮氧化物
排放口类型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其他排放
其他排放
其他排放
一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以油为原
部分氧化法
硝酸铵
公用工程
污染源
原料气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
排气筒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放空气洗涤塔排气筒
造粒塔或造粒机排气筒
包装机排气筒
造粒塔排气筒
包装机排气筒
动力锅炉烟肉
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
理设施排气简(以煤或油
为原料)
火炬t
采用三废混燃系统时,应管控汞及其化合物许可排放浓度
(或速率)污染物项目
甲醇、(硫化氢)
二氧化硫、硫酸雾
(氨)
颗粒物、(氨)、甲醛d
颗粒物
颗粒物、(氨)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
(氨)、(硫化氢)、酚
类、非甲烷总烃。
氨、非甲烷总烃、臭气浓
度、硫化氢号、颗粒物、
甲醇、酚类
许可排放量
污染物项目
二氧化硫
颗粒物、氨
颗粒物、氨
颗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
排放口类型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其他排放情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煤粉输送载气采用来自低温甲醇洗脱硫脱碳设施的二氧化碳气时,应管控硫化氢、甲醇。“硫回收生产硫酸时,应管控硫酸雾。“造粒过程使用甲醛时,应管控甲醛。“采用固定床煤气化工艺时,应管控酚类、非甲烷总烃。指全厂主火炬
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排污单位可不管控硫化氢和颗粒物。氨醇联产或脱硫脱碳采用低温甲醇洗工艺时,应管控甲醇。采用固定床煤气化工艺时,应管控酚类。括号内污染物管控排放速率。
5.1.2废水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所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和污染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总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的水污染物项自为列入GB13458的所有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2。表2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废水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项目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氰化物、挥发酚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管控总磷和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