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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0.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0.1-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制糖工业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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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加工工业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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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60.1-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1适用范围.
HJ 860.1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60.1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HJ 860.1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 (2016) 186 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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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0.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制糖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arm and sidelinefood processing industry-sugarmanufacturingindustry
(发布稿)
2017-09-29发布
环境保护部
2017-09-29实施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制糖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庶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熊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三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75
HJ/T76
HJ/T91
HJ/T194
HJ/T353
HJ/T354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HJ/T373
HJ/T39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口-20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20口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20口口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糖工业排污单位sugarmanufacturing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指所有以甘煎、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排污单位。2
3.2甜菜颗粒粕beetpellet
指由甜菜粕经压榨、干燥和造粒制成的便于保藏和运输的饲料。3.3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生产期productionperiod
指制糖工业排污单位自启动制糖开始至结束制糖的时间段,按日计。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中未包括,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制糖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编号)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主要产品及产能bzxZ.net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3
主要生产单元
原料系统
提汁系统
溶糖系统
清净系统
蒸发系统
结晶分蜜系统
包装系统
贮存系统
表1制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主要工艺
机械化原料场、非机械化
原料场
甘蔗压榨提汁
甜菜预处理、渗出提汁
原糖回溶、砂糖回溶
石灰法:加灰过滤
亚硫酸法:中和过滤
碳酸法:饱充过滤
离子交换法
加热蒸发
煮糖助晶
自动包装、手工包装
产品、蔗渣、煤
生产设施
原料场
液压翻板卸煎系统
撕解机/切蔗机、压榨机
流送沟或皮带输送机
洗菜机
渗出器(扩散器)
回溶槽
石灰消和机
沉降器
过滤机
硫熏燃硫炉
石灰消和机
磷酸箱
沉降器
真空吸滤机
石灰窑
饱充罐
硫熏燃硫炉
自动板框过滤机
离子树脂交换塔
蒸发罐
喷射冷凝器
结晶罐
喷射冷凝器
离心分蜜机、干燥器、筛分机
振动筛选机、包装机、其他
产品仓、蔗渣堆放仓、煤场
原料场面积
卸蔗能力
处理能力
输送能力
处理能力
提汁率
回溶处理量
每小时消和石灰量
沉降器容积
过滤面积
硫熏强度
每小时消和石灰量
有效容积
沉降器容积
过滤面积
石灰石用量
有效容积
硫熏强度
过滤面积
塔的有效容积
加热面积
用水量
有效容积
用水量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
储藏能力
mgsOz/L
mgso,/L
主要生产单元
颗粒粕系统
公用单元
主要工艺
甜菜柏生产颗粒
供热、综合污水处理站、
其他辅助系统
4.3.3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
压榨机、干燥器、造粒机
燃烧炉
引风机
鼓风机
生物质(蔗渣)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
冷却循环水系统
综合污水处理站
处理能力
炉排有效面积
锅炉蒸汽量
冷却循环水能力
处理能力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包括原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精幼砂糖、颗粒、其他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7其他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5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甘蔗、甜菜、原糖、砂糖、水、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石灰石、石灰、硫磺、磷酸、絮凝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蔗渣、煤、重油、柴油、天然气、焦炭、其他生物质燃料(如花生壳燃料)、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a: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元素等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其他
制糖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废气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1.2-4.5.1.5”为必填项。4.5.1.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9078、GB13271、GB14554、GB16297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6
生产单元
原料系统
清净系统
结晶分蜜
包装系统
贮存系统
生产设施
原料场
液压翻板卸蔗系统
石灰消和机
过滤机
硫熏燃硫炉
石灰窑
筛分机
振动筛选机
包装机
表2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废气产污环节
装卸料废气
转运废气
石灰消和机加料
滤泥发酵臭气
硫熏燃硫炉尾气
石灰窑加料废气
振动筛选机糖粉
包装机废气
燕渣堆放发酵臭
气、废气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
颗粒物
氨、硫化氢、臭
气浓度
颗粒物、二氧化
颗粒物
颗粒物
颗粒物
氨、硫化氢、臭
气浓度、颗粒物
颗粒物
排放形式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无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酒水抑尘、原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煤场防尘网、其他
喷水除尘、加强密封、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简排放、喷水除尘、加强密封、其他
及时清运、减少堆放量和堆放时间、防止日晒雨淋、加强通风、其他
采用喷射式自控燃硫炉、汽化旋风低温燃硫炉等高效燃硫设备、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加料控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回收回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加强密封、其他回收回溶、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简排放、加强密封、其他堆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加强密封、采取酒水等降尘措施、蔗渣堆场地面采取排水、硬化防渗措施、其他煤场周围设置防尘网、挡尘棚、加强密封、采取酒水等降尘措施、其他
是否为可行技术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单元
颗粒粕
公用单元
生产设施
干燥器
造粒机
生物质(蔗渣)锅
炉、燃煤锅炉、燃
油锅炉、燃气锅炉
综合污水处理站
废气产污环节
干燥器废气
造粒废气
燃烧废气
污水处理废气
污染物种类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林格
曼黑度,级)
氨、硫化氢、臭
气浓度
排放形式
有组织
有组织
有组织
无组织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简排放、其他集中收集处理后至排气筒排放、其他续表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覆膜滤料等)、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水浴除尘器、其他燃用净化后煤气、脱硫系统(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于塔法、新型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MEROS法脱硫技术)、脱硝系统(SCR、SNCR、低氮燃烧)、炉内添加卤化物、烟道喷入活性炭(焦)、其他产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其他8
是否为可行技术
4.5.1.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制糖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水、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进行编号并填写。
4.5.1.4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5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窗和甜菜制糖颗粒粕系统的干燥器废气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4.5.2废水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2.2-4.5.2.6”为必填项。4.5.2.2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3。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21909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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