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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3.1-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863.1-2017

中文名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一铅锌冶炼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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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排污 许可证 申请 核发 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 工业 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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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HJ 863.1-2017.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一lead and zinc smelting.
1适用范围
HJ 863.1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HJ 863.1适用于指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HJ 863.1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2049-2015铅冶炼废 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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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铅锌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 and issuanceofpollutant permitnon-ferrousmetalmetallurgyindustry-lead andzinc smelting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09-29发布
2017-09-29实施
环境保护部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目次
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0合规判定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锌治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附录B(资料性附录)锌治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推荐技术...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附录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附录E(资料性附录)铅锌治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LT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治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治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治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治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09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09月29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OO0-20D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一铅锌治炼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治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手指导铅锌治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天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铅锌治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2049-2015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7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口口-201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口口-201口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治炼与压延加工HJ口口-201口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铅锌治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铅锌冶炼排污单位leadandzinc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指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2
负法律责任。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HJ 00-2000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计)总量指标(t/a)(仅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总量指标(t/a)、总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具体分类如下:
a)铅冶炼:分为备料、熔炼一还原、烟气制酸、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公用单元等:
b)湿法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浸出一净化、锌电解、浸出渣处理、公用单元等:
c)电炉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电炉熔炼、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
d)竖罐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调和制团、焦结蒸馏、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ISP法):分为备料、烧结、烟气制酸、密闭鼓风炉熔炼、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锌精馏、煤气净化、公用单元等。4.3.3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治炼:分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一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一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闪速熔炼(基夫赛特法、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
b)湿法炼锌:分为常规浸出法、高温高酸法、氧压浸出法、富氧常压浸出法等:—3
c)火法炼锌:分为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法)。4.3.4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冶炼: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熔炼-还原工序(包括熔炼炉、还原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烟化工序(烟化炉)、铅精炼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为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熔炼一还原工序的圆盘浇铸机、铸渣机等;b)湿法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湿法浸出-净化工序(包括浸出槽、净化槽等)、锌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感应电炉等)、浸出渣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多膛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锌电解工序的铸锭机等;
c)电炉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熔炼工序(包括电炉、回转窑或烟化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电炉熔炼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d)竖罐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焙砂仓等)、调和制团工序(包括棒磨机、轮碾机、制团机等)、焦结蒸工序(包括焦结炉、竖罐蒸馏炉等)、蒸馅残渣处理工序(包括漩涡熔炼炉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法):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烧结工序(包括烧结机、破碎机等)、密闭鼓风熔炼工序(包括密闭鼓风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铅电解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锌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铅电解工序浇铸机等,粗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4.3.5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4.3.6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治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还原炉、熔铅锅、电铅锅、烟化炉、回转窑、反射炉4
HJOO0-200
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b)锌冶炼:沸腾焙烧炉、烧结机、密闭鼓风炉、电炉、蕉结炉、竖罐蒸馏炉、旋涡炉、烟化炉、回转窑、多膛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4.3.7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a)铅冶炼:分为粗铅、电铅、硫酸等:b)锌冶炼:分为锌焙砂、电锌、粗锌、精锌、硫酸等。4.3.8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9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4.3.10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b)原辅材料名称:
1)铅冶炼:原料包括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纯碱等:2)锌冶炼:原料包括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氧化锌矿、锌焙砂、粗锌、次氧化锌、含锌废料等,辅料包括硫酸、氯化铵、锌粉等。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煤、焦炭、重油、天然气等: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t/a或万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h)上述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5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4.5.2废气
4.5.2.1产污环节
铅冶炼、湿法炼锌、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法)的产排污节点如下:
a)铅冶炼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还原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锅炉、环境集烟等;
b)湿法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浸出槽、净化槽、多膛炉、回转窑、锌熔铸、锅炉等:
c)电炉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电炉、烟化炉(回转窑)、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d)竖罐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法)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烧结机头、破碎机、密闭鼓风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4.5.2.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13271、GB25466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4.5.2.4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等)。—6
4.5.3废水
4.5.3.1类别
HJ00-200口
铅锌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酸性废水、一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25466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4.5.3.4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石灰-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4.5.3.5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铅锌治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4.5.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5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1。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7—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5.6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铅锌冶炼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铅锌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4.6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生产单元、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5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5.1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
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节点及对应排放口见表1。排污单位应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承诺更加严格押放限值,其余项依据本标准第4.5部分填报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信息。表1产排污节点、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览表产排污节点
备料系统
制酸系统(熔炼
炉烟气)
排放口
备料排气筒
制酸尾气烟窗
排放口类型
铅治炼废气有组织排放
一般排放口
污染因子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主要排放口
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
产排污节点
还原炉+烟化炉
熔炼炉、还原炉、
烟化炉环境集烟
熔铅(电铅)锅
浮渣反射炉
备料系统
制酸系统(沸腾
炉烟气)
浸出槽
净化槽
感应电炉
回转窑(烟化炉)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多膛炉
备料系统
制酸系统(沸腾
炉烟气)
电炉环境集烟
回转窑(烟化炉)
锌精馏系统
排放口
脱硫尾气烟窗
环境集烟烟
熔铅(电铅)锅
反射炉烟窗
锅炉烟窗
备料排气筒
制酸尾气烟窗
浸出槽排气筒
净化槽排气筒
熔铸烟气烟肉
回转窑(烟化炉)
多膛炉烟肉
锅炉烟卤
备料排气筒
制酸尾气烟窗
环境集烟烟
回转窑 (烟化炉)
锌精馏系统烟窗
排放口类型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般排放口
污染因子
HJOOO-20O0
部分排污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计)、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锌冶炼废气有组织排放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
硫酸雾
硫酸雾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格林曼黑度,级)
颗粒物
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
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z计)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单位还原
炉烟气送
湿法炼锌
电炉炼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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